無罪歸來!物美創始人張文中12年冤案得雪,罰沒財產予以返還

無罪歸來!物美創始人張文中12年冤案得雪,罰沒財產予以返還

▷31日上午,張文中肅立聆聽終審無罪判決

▷31日上午,張文中肅立聆聽終審無罪判決

5月3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同時改判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原審同案被告單位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無罪,原判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依法予以返還。

張文中案是在全面依法治國、加強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審的涉產權和企業家冤錯案件的第一案。

無罪歸來!物美創始人張文中12年冤案得雪,罰沒財產予以返還

▷審判長孫玉璞宣讀終審判決書

改判的意義,不僅是還我清白

今年56歲的張文中,是伴隨著改革開放成長的企業家,也是一個有極其特殊經歷的企業家。

張文中於1962年7月出生於山東。1983年從南開大學數學系畢業後,又先後在中科院系統科學研究所、美國斯坦福大學攻讀博士及博士後。1994年,張文中在北京創立物美商城,並開設了第一家超市。

作為民營企業物美集團創始人,張文中曾帶領物美躋身全國企業500強,其個人財產在2004年福布斯大陸富豪榜排名125位。在張文中掌舵下,物美集團發展迅猛。2004年,在全國500強企業排行中,物美集團位居205位,成為中國北方最大的連鎖零售企業。2004年,在福布斯大陸富豪榜上,張文中以125億美元的個人財產名列第125位。

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2008年10月9日,衡水市中院一審判決認定:2002年初,張文中、張偉春在明知民營企業不屬於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支持範圍的情況下,經共謀,物美集團以中國誠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屬企業的名義,通過申報虛假項目,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3190萬元;2003年至2004年間,物美集團在收購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廣東粵財信託投資公司分別持有的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後,張文中安排他人分別向國旅總社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趙某某、粵財公司總經理梁某支付好處費30萬元和500萬元;1997年,張文中與泰康公司董事長陳某某、中國國際期貨有限公司董事長田某挪用泰康公司4000萬元資金申購新股為個人謀利,共盈利1000餘萬元。

據此,法庭對張文中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50萬元,以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50萬元。

宣判後,張文中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30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對張文中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定罪量刑和詐騙罪定罪部分,撤銷一審判決對張文中詐騙罪量刑以及決定執行刑罰部分;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元,與其所犯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50萬元。

2013年2月刑滿出獄後,張文中先後向河北高院和最高檢提出申訴,最高法於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審決定,提審本案,並依法組成五人合議庭,於2018年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再審過程中,張文中、張偉春及其辯護人、物美集團均認為各自行為不構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無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定罪量刑錯誤,建議依法改判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無罪。

5月31日上午,出現在最高法第一法庭的張文中,與2月份亮相“亞布力中國企業家論壇第十八屆年會”的裝扮一樣,還是標誌性的眼鏡、白襯衣、黑西裝。不同的是,他這次還戴了一條紅領帶。

10:05,審判長孫華璞敲響法槌,正式宣佈:“現在開庭。”

隨後,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同時改判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原審同案被告單位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無罪,原判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依法予以返還。

張文中案極具“標杆”意義,是在全面依法治國、加強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審的涉產權和企業家冤錯案件的第一案。

2018年2月底,在亞布力中國企業家論壇上,張文中朗讀了一封《給40年的一封信》,這是他出獄後首次公開演講,張文中談到:“最高法院再審張文中案的意義也不僅僅是案件本身,不僅僅是還我清白,而是黨和國家對企業家群體的關注,對企業家精神的弘揚,對企業家創業環境的營造,是改革四十年來推進依法治國的又一個新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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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中在宣判過程中只說了4個字:“聽清楚了”

“三宗罪”全部被糾正

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物美集團在申報國債技改貼息項目時,國債技改貼息政策已有所調整,民營企業具有申報資格,且物美集團所申報的物流項目和信息化項目均屬於國債技改貼息重點支持對象,符合國家當時的經濟發展形勢和產業政策。

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張偉春在物美集團申報項目過程中,雖然存在違規行為,但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詐騙行為,並無非法佔有3190萬元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主觀故意,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故原判認定張文中、張偉春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原審被告單位物美集團在收購國旅總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後,給予趙某某30萬元好處費的行為,並非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亦不屬於情節嚴重,不符合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在收購粵財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過程中,梁某沒有為物美集團提供幫助,物美集團未獲得不正當利益,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張文中並未向梁某支付500萬元,梁某也未提及此事,數月之後,在梁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物美集團因李某某通過陳某某索要而支付500萬元,不具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的主觀故意,梁某事後得知,明確表示與其無關,並拒絕接受該筆款項,該款一直被李某某的公司佔有,物美集團的行為不構成單位行賄罪,張文中作為物美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其亦不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故原判認定物美集團及張文中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張文中與陳某某、田某共謀,並利用陳某某職務上的便利,將陳某某所在泰康公司4000萬元資金轉至卡斯特投資諮詢中心股票交易賬戶進行營利活動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但原判認定張文中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為個人謀利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故原判認定張文中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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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宣判現場

保護產權和企業家的“標杆”案件

答:張文中案件的改判,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加強產權保護、加強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的堅定決心;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各類所有制經濟平等對待,鼓勵支持引導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精神;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戰略要求。

張文中案件,是人民法院落實黨中央產權保護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政策的一個“標杆”案件。案件的改判,對於張文中及物美集團來說,洗刷了他們長期揹負在身上的罪名,恢復了他們的名譽和財產;對廣大企業家來說,看到了黨和國家依法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和實際行動,進一步營造了企業家健康成長的環境、發揮作用的空間,也將進一步增強企業家的人身和財產財富安全感,使廣大企業家能夠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

“正義可能遲到,但絕不會缺席”。張文中案件的改判再次說明了這一道理。

答:企業家是經濟活動的重要主體。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民營企業在創造社會財富、促進社會就業、增強綜合國力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一段時期也確實存在對民營企業不公平、不合理對待的現象,對民營企業的正常經營發展設置了不少門檻,導致民營企業在與國有企業的經濟交往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一些民營企業家為尋求企業發展,不得不採取掛靠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方式,也就是俗稱的“戴紅帽子”,在經營過程中有一些不規範行為。對此,我們應當用歷史的、發展的眼光客觀地、實事求是地看待。

依法妥善處理特定歷史條件下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是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重要內容。從執法、司法機關來說,對於這些不規範行為,要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一般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採取行政處罰、經濟處罰、民事賠償等等方式妥善處理,但是不能把一般的違法、違規行為當做刑事犯罪來處理。人民法院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要堅持“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疑罪從無”、“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則,對於罪與非罪界限不清,或者定罪證據不足的,應當依法宣告無罪。

答:張文中案件的改判,糾正了原判的錯誤,依法保護了企業家的合法權利,維護了公平正義。同時,我們要深刻吸取教訓:一是要嚴格貫徹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治原則,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二是要嚴格貫徹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則,對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認定有罪和處以刑罰,也不能將一般的違規行為當作犯罪處理;三是要嚴格貫徹證據裁判、疑罪從無原則,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必須有充分確實的證據支持,定罪證據不足的要依法宣告無罪;四是要準確理解國家政策的精神,把握政策的發展變化,防止用過去的政策衡量行為發生時的企業經營活動。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強化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的司法保護,努力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一是進一步加大涉企業家產權錯案的甄別糾正工作力度。二是深入剖析涉產權錯案產生原因,健全體制機制,從源頭上預防錯案的發生。三是加強對下指導,統一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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