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孩子在幼兒園追逐打鬧時摔骨折,幼兒園要擔責嗎?

揚眼

現在是一個新型社會,實行家園共育,但是我想說,如今的家園共育已經到了驚弓之鳥的地步。

孩子在幼兒園摔跤,百分之百是幼兒園賠啊,這還用問嗎?幼兒園就算不賠家長也會告到你賠為止。骨折是一眼就能看到的傷,孩子手都抬不起來,不擔責說不過去。

孩子沒事皆大歡喜,但是現在的家園共育真的到了驚弓之鳥的地步。
希望學前教育立法之後有所改變吧。


北鼻媽咪

答案是肯定的。首先,家長將孩子送進幼兒園,園方就有責任和義務保護孩子的安全。幼兒園並非一個公益機構,它和家長之間的關係是靠契約維持的。家長付出金錢,那麼園區就有責任保護孩子的安全。

當然,幼兒園在盡到了自己的義務後,倘若孩子出現了意外,園方也不應該承擔全責。也就是說,當風險不可控的時候,應該綜合考量多種情況。

我們來看一下事件經過:2016年5月11日上午,南京某幼兒園的兩名老師和一名保育員正帶領著孩子們在學校操場上做遊戲,中班的小兵和小東突然想上廁所,於是他倆一前一後從隊伍中跑了出去,互相追逐,突然小兵的腳被小東絆了一下,摔倒在地並且骨折了。

像這樣的意外,其實就屬於不可控風險。園方的過失在於未能提供事發時的監控錄像等相關證據,因此只能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認定,當時教師們對小兵和小東的奔跑鬨鬧行為是不夠關注的。所以最後法院判決園方承擔60%的責任,是合理的。


揚眼

肯定要承擔相應責任的,而且應該是主要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2號《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如下(選取了幾條):

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首先幼兒園的孩子應該為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而家長作為其監護人,並未參與幼兒園日常管理,因此幼兒園肯定要為事故擔責無疑,問題只是責任大小劃分而已。

再來看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孩子孩子追逐打鬧時摔倒造成的。因此我們有必要問三點如下:

第一孩子為什麼摔倒就會造成骨折,打鬧的場所是不是符合國家安全國定需要調查。

第二孩子追逐打鬧老師作為現場第一負責人有沒有及時制止和告誡,就算告誡了我相信取證也很困難。

第三幼兒園有沒有對孩子進行日常的安全教育,有沒有在可預見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以上三條如果幼兒園在日常管理或設備設施建設方面有不合規定的,我相信主要責任應該在幼兒園。


海闊田空

是的,這樣類似的案件在全國幼兒園和中小學屢屢出現,最終的判決結果都是孩子所在的幼兒園或學校賠償上萬的金額。



這也就導致了,全國幼兒園或學校不敢搞一些正常的戶外活動或體育鍛煉,因為怕出意外怕賠償,一旦出事,當事老師就得負很大的責任,甚至被辭職,學校要賠償很多錢,錢從哪來,老師身上扣,還得通報批評等懲罰措施。這樣的惡性循環,對開展教育,對發展幼兒體質是極其不利的。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很不合理。

幼兒園的孩子本身自控能力差,一個班大多30個左右,老師講了無數遍的安全要求,孩子也未必能做得到。尤其是男孩子,由於活潑好動,家長本身又非常寶貝,而師德要求老師對孩子不能斥責不能大聲批評,更不能有一丁點的適當體罰。對於能聽懂幼兒還好管理,對於班裡個別特別調皮愛折騰別人又不聽老師話的幼兒就根本無法管理。幼兒園大多出事的幾乎是男孩,而這樣的男孩大多是溺愛家庭出來的,在家就是為所欲為,所有的人都得聽他的,對別人的勸從不當回事。

因此,我個人認為,如果老師沒有失職離崗,平時對孩子們進行過安全教育,由於孩子自身自由散漫導致的,園方不該負全責。倒是孩子的家長也要負一定責任,為什麼你的孩子在園這麼任性,安全教育是家園共同建構的,不是單一的,家長在家也要多告訴孩子安全知識。

其實,大家仔細想想,凡事經歷這件事單位,他們老師以後都會小心翼翼,把孩子管得更加聽話了,孩子的戶外活動也會減少。甚至曾經出現過,各大學校下課孩子必須待在教室裡,除了上廁所,哪兒也不能去的現象,不就是因為怕出事無法承擔這個責任嗎?這樣對孩子真的好嗎?像木偶一樣生活,體質越來越差,將來走上社會如何生存?

太多的孩子就像溫室裡的花,被父母保護的像在真空裡,見不得風見不得雨,磕不得碰不得說不得,他們能成為祖國未來的有用之才嗎?!


小瓜子qy

貪玩是孩子的天性,由於年齡小很難把握度的問題,磕磕碰碰是難免得!

如果是上課時間摔傷是老師監管不力造成的,幼兒園和任課教師理應按相關規定負一定的責任。

若是課餘時間摔傷,幼兒園出於人道的送些玩具慰問一下也是值得讚揚的,承擔責任似乎過於苛刻了!捫心自問幾個家長帶一個寶貝也不可能完全度絕磕磕碰碰的現象發生。家長愛寶的心情可以理解,人又多,幾個人看護一個孩子可以輪流休息,也會感覺很累。兩三個老師負責照管幾十個孩子,即使老師不應該感覺累,也不能不給孩子自由活動的空間,更不能課餘時間上廁所時也要求孩子們集體去吧!再說,孩子的性別也不可能完全一致,雖然孩子年齡小同去一個廁所也不合適。

所以,個人認為雖然是在幼兒園內摔傷,非上課時間園方是不應該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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