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之八 從證據合法性看法法銜接

「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之八 从证据合法性看法法衔接

王偉原以為“大獎離自己越來越近”,沒料到“監獄正在離自己越來越近”!

虛開工程發票、偽造合同和單據、模仿學校領導簽名……2017年2月至12月,時任江蘇省連雲港市建寧小學辦公室主任的他,利用職務之便,悄無聲息把手伸向財政資金。短短10個月時間,王偉伸手40餘次,侵吞、騙取公款共計101萬餘元,幾乎全部用於購買彩票。

“同志,我,我冒領公款……”2018年初,精神高度緊張的王偉,到連雲港市海州區紀委監委投案。儘管歸案的王偉認罪態度良好,但整個調查取證過程卻也並不輕鬆。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深化,監察機關依法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何解決好證據標準問題,對剛剛成立的海州區監委是一大考驗。

「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之八 从证据合法性看法法衔接

“以前因為還要移交檢察機關偵查,我們一般只要證明存在違紀事實就可以了,取證上並不要求完全與刑事訴訟的標準相一致。現在不僅增加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這一塊調查,對取證的要求也更高了。”海州區紀委書記、監委主任溫以斌指出,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有嚴格、細緻的規定,比如收集證據的程序、各類證據審查與認定的具體要求等等。“為了確保調查取得的證據經得起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審查,在省市紀委監委的指導下,我們從一立案就嚴格依法、嚴格按標準收集證據。”

作為學校辦公室主任,王偉主要採取模仿校領導、教職工等人簽字報銷票據,套取財政資金。通過深入分析研判案情,調查組決定緊緊圍繞其套取財政資金的過程進行調查取證,並形成了詳細完整的取證提綱。

為收集、固定王偉套取財政資金的證據,調查組通過訊問獲取了被調查人的供述,扣押了物證、調取了財務憑證等書證70餘份,並對60餘位涉案證人逐一進行了詢問,獲取證人證言100餘份。其中,1名證人產假在家,1名證人因病住院,還有2名證人遠在外地,涉及王偉模仿其簽字領取2000餘元款項,儘管涉案金額較小,調查組仍趕赴現場,一一進行了調查取證。此後,調查組又委託連雲港市檢察院對王偉模仿他人簽字的字跡進行了鑑定,其中涉及票據133張、模仿10個人的簽名字跡共計208個。市檢察院出具了10本鑑定意見書,最終成為案件的重要證據,使得王偉套取財政資金的證據鍊形成了閉環。

套取的財政資金,王偉是怎麼拿到手的?調查組又調取了王偉本人和其他涉事人銀行賬戶的資金流水,以及王偉到銀行取款的影像資料,並通過訊問獲得了王偉本人提取現金的供述。

財政資金到手後,王偉又花向了何處?據王偉本人供訴,絕大部分資金都被他用於購買彩票。調查人員按圖索驥,到相關彩票店對5位涉事人進行了詢問,並調取了王偉購買彩票的底根。

“完成以上三步,從取證角度看,王偉的所有犯罪事實都得到了固定。”海州區紀委監委第六紀檢監察室主任董毅介紹稱,在調查取證過程中,他們依紀依法開展工作,每一次使用調查措施都嚴格依法進行,每一份法律文書都嚴格按程序審批,確保證據收集的過程,完全符合監察法和刑事審判對於證據合法性的程序性要求。

此後,海州區紀委監委實施審理提前介入措施,審理室對證據進行了審核把關,並幫助查漏補缺,讓證據更紮實、更完整。

海州區紀委監委移送的證據得到了檢察院、法院的認可,沒有被檢察機關退回補充調查,也沒有被司法機關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2018年4月,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偉因犯貪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考慮到這個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相關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能夠相互印證,被告人態度也很好,所以我們當庭作出了宣判,被告人本人也當庭表示認罪。”王偉案審判長傅成保說。

規範監察機關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的要求和標準,賦予監察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效力,是監察機關實現“法法銜接”的重要方面。“這不僅減少了工作環節,提高了反腐敗工作效率,同時也對監察機關的調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於我們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溫以斌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韓亞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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