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賣方,房產證還未辦理,收了定金8w,想違約,願意賠對方20w違約金,可以不賣嘛?

AnitaSong

這都是房價上漲所引起的賣方心態,原來訂的合同,後來房價上漲了,甚至上漲的價值超過了合同違約金。所以大多數賣方寧願毀約,賠償違約金,也不願意賣房了。這種情況在現實中並不少見,說穿了就是一種利益驅使和不誠信造成的。



對於這種情況,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賣方可以不賣房屋,也就是說,賣方可以不履行合同,但是應當承擔對方的經濟損失。

一、收了定金8萬元,按照定金罰則應當雙倍返還。

二、合同約定違約金20萬元,應當支付20萬元的違約金。但是不知道和對方約定沒約定?這20萬的違約金,其中就包括定金部分。如果包括定金部分,那麼總的違約金也就是20萬元;如果不包括定金部分,除了雙倍返還定金外,另外還應當承擔20萬元的違約金。這就看合同的約定了。

三、買方要求賣方承擔上漲部分的差價也是合理合法的。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損失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實際損失和訂合同時所簽訂的預期利益。

所以,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後來房租漲價了,可以不賣。但是應當賠償買方因買賣房屋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這樣才能夠顯得公平。


法重情深

賣方可以選擇違約不賣,需支付相應的違約金。買方未到約定時間,可以選擇不出面解決問題。

1、違約金的支付方式。

(1)按合同違約條款,也就是合同中約定的20萬,買賣雙方都接受就可以,(2)看雙方最後的協商結果,若是20萬的違約金買方不接受,想要在加點,那麼就看最終的協商結果,(3)走法律程序,法律支持實際損失的最高不超過30%(定金、總房款,購房期間實際漲價部分等等,買方的具體實際損失,以最終判決為準!)。

2、還沒到時間,作為買方不出面解決問題也很正常。

從補充描述上來看,該處房產辦證時間:為2018年四五月的時候才能辦房產證,合同中約定的時間估計也是辦證後的時間,所以買方不出面解決問題也很正常。買方的心理肯定也不爽,耗著等到時候,看具體違約金的賠付情況,萬一到2018年四五月份的時候房價又翻了一番,那麼賠付的違約金可能就不止這麼多了。

3、契約精神。

雖然在房產買賣中,由於房價快速的上漲,房產交易違約現象頻發。在這一案例中,賣方願意賠償合同約定的20萬,說明房價上漲的部分最基本也值這個20萬了,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沒有違約就沒有違約責任,尊重契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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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房知道

買賣雙方既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各方均應秉承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合同,否則將有違契約精神且不利於商業交易的促進。但如果賣方執意要違約(從問題的描述來看,賣方的違約有自己合理的理由)並且願意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也不是不可以

對於違約責任如何承擔,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考慮:

1、如果雙方對違約責任如何承擔有約定,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約定來承擔違約責任。鑑於雙方已約定違約金為20W,那麼正常賣方只要按照約定向買方支付20W違約金即可。

2、對於買方提出的補差價的問題,通常發生在雙方對違約責任如何承擔無約定的情況。此種情況下,需要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與買賣合同成交價確定房屋漲價損失;若無類似房屋,可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漲價損失。

對於賣方此時違約面臨的問題,筆者建議根據房屋的市場漲價與違約金的差額大小,可從分別採取如下行動:

1、如果違約金20W低於房屋的市場漲價,那麼賣方可以書面發函給買方表明自己希望與對方解除買賣合同的意向及其理由,並說明如果合同解除,賣方願意及時支付20W違約金的事實。

2、如果違約金20W過分高於房屋的市場漲價,且對方堅持要起訴,那麼賣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將違約金予以調整。對於“過分高於”的標準,實踐中違約金超過了市場漲價30%即認為過高。

綜上,賣方此時如能通過與買方溝通,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並支付違約金當然再好不過;但如果買方堅持要起訴,賣方只要積極應訴,也能維護好自身的權利。


唐莉律師

看到這個問題就想到我的一個同學,她在北京買房,2016年初訂立買房合約後,原業主因為之後的房價快速飆漲,800萬的房子短短2個月時間漲到1000萬,也是因為原業主種種不配合,遲遲沒有能儘早過戶。但原業主看到短短2個月上漲200萬,就無恥的選擇違約,賠償10萬定金的雙倍20萬。

我想,一個人在2個月的時間什麼不幹的情況下,就能坐收200萬,誰又不會無恥一下呢?這又沒什麼太大的風險,大不了被道德和良心譴責!!!

房價上漲如此之快,讓很多人可以把婚姻當兒戲,離婚復婚假結婚如同過家家,婚姻的神聖在這些人面前被玷汙的無地自容,何況違約?

但我們是要建立法制社會的,重合同守信用,這是一個社會經濟良好運轉之根本。

我同學選擇起訴賣方,一審勝訴判決執行合同,賠償律師費訴訟費等損失,無恥賣方又選擇上訴,最終還是維持一審判決,房子最終過了戶。大多相同的案例也都是支持原合同的履行,並讓賣方支付相關費用和賠償相關損失。這充分的顯示了我國法律重視維護合同與信用的宗旨。

一個人因信而立,既然簽訂了合同就要執行,不要因為房價上漲而違約,我知道在巨大利益面前,每個人的內心都會被拷問要不要違約,我勸你還是選擇執行,一旦買方起訴你,你不僅要繼續執行原合同,而且還要支付訴訟費以及相關為了案件的合理支出,賠了夫人又折兵。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房產的快速上漲匯出了一幅幅眾生相,驚喜的、失落的、懊惱的、慶幸的、無恥的、醜惡的……可悲可嘆!


特效大俠

合同一經簽訂就無法更改,要麼履約,要麼按照合同支付違約金或雙倍定金。你如果願意支付20萬違約金,可以不用再賣房子,這是你違約的代價。不過有可能還要支付這套房因房價上漲給對方帶來的損失。因為法律還規定,因為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高於違約金的話,對方是可以要求賠償實際損失的。

我不支持你違約,做人就要重信守約,不能因為房價上漲你就不賣了。同時,如果對方要求賠償實際損失,你可能得不償失。


齊小天法律諮詢

如果按一般的來說買賣房屋時,房產證還沒有辦理只收了定金,這種情況下,賣方一旦反悔的話定金應該雙倍返還買方,買方一旦反悔的話定金同樣是拿不回來的。

與此定金起到的就是一個約束作用,意思也就是說此房屋己在交易進行中,若有一方反悔就應該用定金做代價補償對方即可。

可是隨著房屋價格的快速上漲,金錢利益大大的提升了,違約金是遠遠達不到毀約後要補償違約房屋的損失了,這樣一來如果有一方要反悔的話,就會造成重大利益上的衝突。

如此,你的20萬也好30萬也罷,雖然說你是加倍補償了,但仍然滿足不了人家買房後所升值的價位,因而你的反悔就不會被對方接受,對方要求你繼續履行合同也不是沒有道理的。

也許這時你的20萬在你的眼裡已經是很慷慨很不錯了,可是假如你賣出去房屋的增值已經提升為200萬,在這種反差下你覺得對方會同意你的反悔嗎?相比之下你那區區的20萬是否略顯少了些呢!

為此,反悔之人畢竟是該承受損失的,不管是買方還是賣方,不然人人都可以無誠信可言了。

當初你的房屋如不賣給對方,對方也許會買其他人的房屋,所以房屋增值收益對方早已得到,換位思考一下試想,是不是這個道理。

所以此事你還應該與對方好好的協商才是,畢竟違約的人是你,最後如何解決還要看對方是否諒解,是否認同了。

[不同觀點見解歡迎與白雪姐姐共同探討]


白雪姐姐

賣家可以不可以不賣其實都取決於買家,因為合同已經簽訂生效。

如果賣家堅決不賣。買家有兩種選擇,第一,要求賠償違約金,但如果這時候違約金20萬已經低於實際損失了,可以向法院申請予以增加,也就是如果當時籤合同時房子100萬,這時候漲到200萬,那麼買家可以申請違約金增加到100萬。當然還有定金8萬也要返還,還有中介費呀之類的損失都要還的。

但如果買家就是耍賴皮,你不賣我我就是不出面跟你賣家拖延時間,而這期間房價又漲到250萬,那麼拖延期間漲的50萬,買家是不能要求賣家賠償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也就是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另一方不能無動於衷,而應積極去防止損失擴大。

第二,因為合同有效,買家如果就是不同意賠償,要繼續買房。買家可及時向法院申請繼續履行合同。


sarah61066650

首先,你們簽定的是購房意向合同,並不是購房合同(沒有產證連網籤都不行,別說正式購房合同),所以房子的所有權還是你,所以房子還可以要回來的!其次,你違約了,賠償買方和中介是肯定的,要根據當地的規定和合同約定,也可以和買方協商。好像上海是要賠差價的,其他地方不知道。個人建議,如果房子漲的不是太離譜,那就執行合同,可以跟買方協商是不可以重新定價,如果對方不同意,那就沒辦法了!最後,我想說,你當初賣房的時候肯定也考慮過這些情況的出現的,但你仍然選擇賣了,肯定也是做好了承擔這些後果的準備。換個立場,如果是買方違約在先,就算是你正好不想賣,你也不會很輕易的答應吧?人性如此,將心比心!

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定好你的底線,交給中介去操作,中介會幫你的,因為你違約中介費是要照賠的,但他們的客戶沒有損失掉,等於說他一個客戶可能給他帶來兩份中介費,所以,讓中介去談吧!


凱美小王

合同都是無效的,你沒有房產證,根本就不能在房屋中介交易,中介也有責任的!從法律上來說,合同本身就是無效的,所以,把定金退給買房,三方解約,不行的話就走法律程序!法院肯定會判定合同本身無效,即便賠償,也不用賠償20萬!相信我,我就是賣房子的,我就交易過這樣的房子,最後三方免責!中介費退給買方!不相信你可以仔細一下律師


搖擺的天蠍1

我在2017年9月中旬賣了一套小戶型(70平米)的房子,當時以43萬賣的,傻傻的等了3個月買家都不能過戶,計劃是收到錢重新買一套,因為買家一直不能過戶(後來才知道買家沒有購房資格),只付了3萬定金,耽誤了我買房子的最好機會,現在房子蹭蹭的上漲了,就算拿回錢來也買不到房子了,我2018年1月憤怒的決定不賣給他了,現在我的房子需然可以買50萬,但和我另外買房子的增值差遠了,請問我算違約嗎?我需要賠償嗎?再說他沒有購房資格我事先是不知道的,被中介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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