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西安發佈“網約車”管理暫行辦法,6月23日起施行!

5月25日,西安市政府發佈《西安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將於6月23日起施行。


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

為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保障乘客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西安市實際,制定《西安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西安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和管理活動。

重磅|西安發佈“網約車”管理暫行辦法,6月23日起施行!

本辦法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規定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提供非巡遊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者,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的企業法人。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網約車經營者開展業務需網上備案

從事網約車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並在經營許可核定的經營區域內開展經營活動。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向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材料。

西安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內容,併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有效期為4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網約車經營者可以向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申請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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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按規定向企業註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省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網約車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暫停或者終止的原因、車輛和駕駛員後續解決方案等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在10日內將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從事網約車駕駛員要符合7項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擬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在本市註冊登記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註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2年等9方面的要求。

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本人名下不得有其他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以下簡稱《網約車運輸證》)或《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的車輛。

《網約車運輸證》由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經營者提交申請。網約車經營者不得以申請為由,向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收取任何費用。《網約車運輸證》有效期最長為8年。

《網約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或有效期屆滿前退出網約車經營的網約車車輛,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註銷,並由申請人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手續。

網約車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的,強制報廢,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註銷《網約車運輸證》。西安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在網約車運力市場調節功能失效或者競爭惡化時,可以採取臨時管制措施,暫停接受《網約車運輸證》申請,並提前向社會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居住證;

(二)持有有效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且至申請時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參加本市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合格;

(六)未被列入市出租汽車行業不良記錄駕駛員名單數據庫,自申請之日前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記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已取得西安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員,可以從事網約車服務。

網約車司機不得對舉報的乘客實施報復

西安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會同市公安機關建立網約車車輛、駕駛員網上聯合審核工作機制。公安機關負責審核車輛和駕駛員的犯罪記錄、駕駛證、交通違法記錄等信息,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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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駕駛員作出多條規定,其中一條是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營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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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銷相關證件5年內不得從事網約車經營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網約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以及其他9項行為之一的,由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網約車經營者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網約車車輛違反本辦法規定,車輛所有人將個人所有的車輛轉租、轉包給其他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或出現其他4種情形之一的,由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車輛所有人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網約車駕駛員存在違規收費等情形的,除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外,對每次違法行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經營者信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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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吊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自吊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本辦法規定由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實施的行政處罰,實施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由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實施。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在西安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給予1年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車輛應當退出。 本辦法自2018年6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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