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法隨國”——理解伊斯蘭教中國化的新視野|文化縱橫

“教法随国”——理解伊斯兰教中国化的新视野|文化纵横

本文的關鍵詞為何是“伊斯蘭教法”而非“伊斯蘭教規”?對伊斯蘭教而言,“教法”並非等於“清規戒律”,而是相當於宗教本身,故有“教即法,法即教”之謂。漢文譯著家劉智有言:“道非教不明,教非法不立”。就宗教本旨而論,此“法”非“國法”之法,乃教化之法、修持之道,屬世界宗教典型範式之一,如猶太教亦重律法。宗教有“法”,實非個案。佛有佛法,儒有禮法,道教亦有道法、雷法、齋醮之法。宗教之外,非法而有法(前謂法律,後謂法度),亦非罕見。皆知書法有法,亦聞曆法之法。故言,宗教之內,無須“見法色變”,而應細究其詳。

教隨人定,法順時行:何謂“教法隨國論”?

本文提出的“教法隨國法”當作何解?《易·坤卦》曰:“地勢坤,君子以厚德載物。”坤之性,乃順也。王弼注曰:“地形不順,其勢順。”地形有高低險峻之“不順”,但其承天之勢則可謂“順”矣。“穆斯林”(Muslim)一詞的本意乃“順從者”,即全心全意順從真主的人,教義學家稱之為“順主順聖之人”。“伊斯蘭”(Islam)是“穆斯林”的同根詞,有“順從”、“和平”之意。此“順從”有兩重含義,即天人兩盡,順聖歸真。先賢劉智曾言,“穆民”(Mumin)乃天方人之美稱,依伊斯蘭傳統可譯作“信士”或“順者”,按儒家習慣則可譯為“君子”,皆符其本意。可謂真穆民乃真君子,真信士即真順者。順主、順聖、順親、順君,等次不同,但隨順之勢,一以貫之。因此,“教法隨國法”之“隨”,非隨從、從屬之謂,乃“隨順”之謂也。一言以蔽之,即“教隨人定,法順時行”。

(一)初解 “教隨人定”

“教法隨國法”,著眼點不再是“國法”與“教法”這兩個籠統概念,而是將注意力轉移為更為具體的人身上——即中國的穆斯林群體。服從國法,經訓中既有明令,更是身處特定國家的穆斯林不可推卸的政治義務。

考察歷史,伊斯蘭教法在中國的定位,實則與穆斯林群體的地位息息相關。伊斯蘭教法在中國經歷了“由俗而制,由制而禮”的演變。唐宋時期,它是化外之民的“習俗”;元朝時期,它是管理穆斯林臣民的一套“通制”;明清以來,它是作為與儒家之禮相通的“禮法”。進入現代民族國家時期,它逐漸發展為公民個人的宗教信仰以及與之相關的文化傳統與習慣。這些變化與穆斯林從“化外之人”演變為“化內臣民”、乃至“國家公民”的歷程相一致,可謂“教隨人定”。

(二)次解“法順時行”

伊斯蘭教倡“中道”,儒家重“中庸”,皆尚中。伊斯蘭教之中道,擬自空間。眾人中坐於中間之人,即是最具德行者。而儒家之中庸,乃時間之中,重在知幾研時,察物入微。

《中庸》曰:“喜怒衰樂之末發謂之中,發而皆中節謂之和。”此中庸之“中”,非物之中,乃時之中也,故謂“時中”:“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時中”。朱熹《中庸章句》解曰:“君子之所以為中庸者,以其有君子之德,而又能隨時以處中。”故曰:中與時相連。

《易·繫辭上》雲:“夫易,聖人之所以極深而研幾也。”《易·繫辭下》雲:“幾者,動之微,吉之先也。”唯有通其變,極其數,方能開物成務,由微知著。明清穆斯林學者在迻譯教法典籍時,並非通篇翻譯,而是審慎選擇。有所譯,有所不譯。主動迴避了有悖禮法、與中國社會不符的內容。劉智撰寫《天方典禮》,唯論天道五功,人倫五典,而舍刑罰、聖戰、稅制、叛教者等篇不論。可謂知幾矣,得乎中庸之道!

從教化到教法:如何理解“國法”與“教法”關係?

卓新平提出,政治與宗教的關係大致可以歸納為:“政教合一”、“政教協約”、“政教分離”等模式,中國傳統的政教關係比較特殊,可稱之為“政主教從”,即宗教從屬於國家,服從當權者的管理。葛兆光較早引入福柯的“權力”與“知識”理論來分析中國政教關係,他的研究從“權力”與“知識”博弈的視角,將宗教與政治的關係解讀為:屈服、抗衡與迴避三種。

這些研究表明,宗教與政治並非兩個毫無交集的空洞概念。現實中,往往是政中有教,教中含政。兩者多層面、多角度相互參與和介入。只有極端特殊的條件下,即理論空間,當兩者被“化約”和“固化”為某種固定概念時,才被“壓縮”為兩個截然不同之物。如此一來,其關係自然逃不出形式邏輯的既定框架,只能如幽靈般徘徊於虛擬空間,其關係只能是:或矛盾,或一致;或平行,或交叉。當代人士熱衷討論的“國法與教法之爭”,實則是望文生義,將虛作實,相當程度上來自語言和概念的誤導。

“教法随国”——理解伊斯兰教中国化的新视野|文化纵横

穆斯林開齋節

在與伊斯蘭教初識的“元始期”,伊斯蘭教法一度被混淆為大食的國家法度。唐代杜環於《經行記》中,曾將伊斯蘭教的規矩稱為“大食法”。《經行記》一書已佚,現存文字見於《通典》:“其大食法者,以弟子親戚而作判典,縱有微過,不至相累。”不過,到了南宋,趙汝適撰寫《諸蕃志》時,因接觸日久,已知伊斯蘭教並非“國家法度”,而是與佛教相類的“教度”。乃以佛教比附,不再稱“大食法”,而改稱“大食教度”。

明代以後陸續出現了“回回教門”、“天方教”、“清真教”等稱呼。說明國人對伊斯蘭教的認識基本定型,視之為“教門、教化”,而不再籠統地稱之為“法”。

《韓非子·內儲說下》雲:“大臣貴重⋯⋯下亂國法,上以劫主”,這裡的“國法”顯然指國家制度與法令,與後來在帝國時期被稱為“律”的成文法,顯然有所區別。無論是作為傳統帝國之“國”,還是現代民族國家之“國”,“國法”顯然以作為政治實體的國家為前提,而“教法”乃真主之大道、天啟的律法,兩者在法律淵源上存在根本性的差異。此外,兩者擁有各自的發展脈絡和歷史軌跡。兩者產生交錯與會通之處,只能存在於具體的律例和案例中。可見,國法與教法的關係,必須具體化,就事論事;而不能抽象化,將虛作實。如此方能成立,方有意義。

現代世界,為何出現了“教法與國法相爭”的誤讀?根本原因在於,出現了“教法國法化”的曲解。這源於西方世界將伊斯蘭教法解讀為一種法律體系,即“教法法律化”。而現代伊斯蘭世界,個別國家或政權按照現代民族國家的模式,重新解釋伊斯蘭教法,將其作為國家合法性和強制力的來源,恰好為這一解讀提供了“活生生”的範例,似乎令人不得不信。反觀中國,近代以來,西風東漸,禮治衰落,法治興起。法律化的理解佔據上風,逐漸影響了中國社會對於伊斯蘭教法的認知,伊斯蘭教法逐漸被視為一種可以與國家平行的法律和制度體系,甚至有取代國家法律和社會制度的危險。然而,如果回到中國傳統社會的理解,教法乃是一套與儒家之禮相通的“禮法”,如此一來,所謂教法與國法相爭的“危殆”是否還能成立呢?倘若教法恢復“禮法面目”,則與國法勢必不在同一層面,那麼,兩者又如何能夠“相爭”呢?

談文化與論法律:中國社會是否存在“國法與教法之爭”?

“國法與教法關係”的演變歷程足以說明,中國社會總體上從未出現“教法大於國法”或“教法與國法爭權”的亂象。兩者從來都不構成兩種司法體系之間的平行或對立關係,更多是前者對後者主動吸納,作為補充。對其關係的理解,不應被“化約論”和“本質化”的曲解所誤導。而應認識到,兩者關係,只有置於特定語境下、針對具體問題方能成立。

2016年出版的《中國與伊斯蘭:先知、政黨與法律》(China and Islam: The Prophet, the Party,and Islam)一書中,作者尹孟修(Matthew S. Erie)在穆斯林聚居的甘肅臨夏發現,所謂伊斯蘭教法(Islamic Law)與國家法律(StateLaw)不能相容的說法,並非事實。這兩種法律在現實生活中可以並存,一為國家法律,一為民族習慣,主次分明。頗具意味的是,在民間層面融合兩種法律文化,溝通不同族群的共同基礎,卻是傳統禮法所強調的道德教化。

所謂“教法大於國法”的說法,實則可細分為“教法大於國法”、“教法多於國法”、“教法先於國法”等三種類型。

(1)“教法大於國法”。即認為伊斯蘭教是普世性宗教,不限於一國一隅,而“國法”即某個國家的法律制度乃至公序良俗,僅限於特定的國家和地區,實施範圍相對有限。可謂從範圍看,教法“大於”國法。

(2)“教法多於國法”。即申明教法在內涵上多於國法,因教法包含關於宗教信仰與功修等方面的規定,而現代國家的法律中通常不涉及此類內容。可謂從內容看,教法“多於”國法。

(3)“教法先於國法”。即主張對信仰者而言,教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先於國法。由順從真主而忠於君主,此即先賢王岱輿所說“一元真忠”,順主忠君並非二事,而是一以貫之。可謂從信仰看,教法“先於”國法。

值得注意的是,這三種認識,無一例外皆是從文化或信仰角度出發,而非從政治與法律角度出發,聲稱“教法大於國法”或“教法高於國法”。顯然,法律意義上的“教法大於國法”才是爭論關鍵所在。可見,目前社會上對於中國是否存在“教法大於國法”的現象,雖爭論激烈,聚訟紛紜,但實際多為雞同鴨講,各說各話。雙方表面上關注同一對象,使用同一詞彙,談論同一件事,但實則卻是在不同層面擦肩而過,毫無交集,乃至各執一詞,互相指責。可以說,中國社會或有“教法大於國法的說法”,但絕少“教法大於國法的現實”。具體而言,即從文化和信仰角度關於“教法大於國法”的言論,可謂多少有之;但從法律和政治意義上對於“教法大於國法”的實踐,絕非總體真實。

今日所謂“教法與國法之爭”的說法,與其說是“教法與國法相爭”,反倒不如說是“圍繞國法與教法關係展開的爭論”。事實上,在國家大政的層面,教法與國法從未出現過直接對立與衝突,兩者張力更多表現在對具體問題的處理上,特別是有關穆斯林的個人事務方面。漢文譯著四大家之一的馬德新曾言:“若畏國法則悖教典,若廢教典則為大逆。”若單純從文字著眼,這一句似足以證明,遵從國法與教法之間存在兩難。但若返回原典,則不難發現,此言並非籠統指“國法與教法之爭”,而是指國法與教法在針對某些具體問題的規定上存在差異。

此語出自馬德新《禮法啟愛·出妻篇》。在論及伊斯蘭教法關於“出妻”的規定時,馬德新勸誡中國穆斯林,必須慎重:“凡我穆民,於出妻之言,宜加謹焉。蓋言既出,論教典已為有據,而論國法又難徑行。若畏國法則悖教典,若廢教典則為大逆。”

可見,此處所謂遵從國法還是教法的“兩難”,實則是指:伊斯蘭教法與中國之禮法,因語言文字、風俗習慣不同,對於某些社會關係的具體規定,存在差異。此處是說,因“中國風俗,亦有出妻之律”,在此具體問題上,究竟以中國的禮法為主,還是以教法為準,難以兼顧,應當慎重,而絕不是企圖以伊斯蘭教法取代整個國家司法體系。

現代人所謂的“教法與國法之爭”,與前人所說,語境已大為不同,其含義也出現了巨大差異。古人所說國法與教法之兩難,多指具體問題而言,就事論事。今人所謂教法與國法之爭執,多從籠統概念出發,以抽象邏輯替代現實規律。“教法取代國法”之類的大逆之言,在講求“順主忠君”正統伊斯蘭教看來,簡直駭人聽聞,匪夷所思。但在21世紀的現代人眼裡,這一臆造的威脅,卻成為似乎隨時可能變成現實的危險。

“恐伊症”在現代社會的泛起,應歸咎於某些信仰者曲解了自己的本分,還是“自我為神”的現代人在理解他者的能力上出現了問題?現代性帶來的斷裂,恐非中國獨有。早在百年前,伊斯蘭世界的教法學家就已發出喟嘆:“時代使我們與古人隔絕了,而僅留下一些渣子,既不治病亦不解渴。”

政主教從,以教輔政:如何理順政治權威與宗教權威的關係?

自2015年開始,國家宗教局推出“國法與教規”專題討論。在當下語境,這一議題的推出,除了希望將國法與教規“銜接”起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以外,其深層含義還包括:宗教信仰者應正確認識政教關係、把握好政治權威與宗教權威的關係等等。實際上,是對國法與教規(教法)關係提出了與時代相應的更高要求,包括:要維護國法權威,不允許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當教規與國法不一致時,要服從國家法律法規。本文認為,這個新的更高要求可概括為“雙重遵守”,即不僅要遵守教規教義,更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對中國穆斯林而言,不僅要遵從教法,活出穆斯林應有模樣;更應遵紀守法,做好中國公民。

縱觀歷史,中國穆斯林面對國法與教法的兩難時,在大局上都以隨順國法為主。所謂“教法凌駕國法”或“教法替代國法”的說法,在政主教從傳統的中國社會缺少存在基礎,純屬無稽之談。稍具常識,便知真偽。即便在“回回法”盛行的元代,“回回法”也只是指用於治國理政的“回回人的辦法”,而不是指伊斯蘭教法。伊斯蘭教法付諸現實的最大程度,不過是因元代回回群體享有較高的自治權,可由“回回哈的”依據教法處理穆斯林群體的內部訴訟。此時,伊斯蘭教法的實踐,依託於元帝國行政體系,屬於管理各大宗教信徒的子系統之一。元代奉行以“教諸色人戶各依本俗行者”的通則,這一規定並非僅針對木速蠻,其他宗教信徒諸如僧、道、也裡可溫等,同樣享有免役和司法特權。並且,隨著穆斯林群體本土化程度的加深,遂即廢止。

若將伊斯蘭教和基督教傳入中國的經歷,加以比較,會發現不少有意思的問題。兩者幾乎同時傳入中國,同樣面臨過政治權威與宗教權威的緊張,但時間節點卻不一致,伊斯蘭教在蒙元時期,而基督教則在明末清初,此現象耐人尋味。

其中關鍵在於,宗教信徒的政治勢力和影響力之空前擴大,導致政治權威與宗教權威的張力加劇,頗有“禍福相倚”的意味。楊志玖認為,回回人是元政壇相當重要的政治力量,擔任中書省宰臣和地方平章者,比比皆是。賽典赤·贍思丁、阿合馬等回回重臣步入政治舞臺,正值元世祖當政之時。而政治權威和宗教權威的緊張,也恰恰集中出現在同一時期。這恐怕不是巧合所能解釋。以至元十六年(公元1279年)發生的“禁回回抹殺羊做速納”事件為例。穆斯林的飲食禁忌和禮拜本屬私事,而稅收、婚姻、訴訟則屬公法。元世祖一面粗暴干涉穆斯林的私人信仰,一面又允許諸教自治,“諸色人戶各依本俗”,殊不可解。是自相矛盾,還是別有意圖?

元世祖頒佈這道禁令,實則是在內有重臣,外有隱憂的背景下,敲打穆斯林臣民,提醒他們忠於朝廷,故不惜以政治權威壓制宗教權威。因在此之前,曾發生過三件與穆斯林有關的政治事件:不花剌的答剌必起義(公元1238〜1239年)、旭烈兀殺必闍赤賽甫丁(公元1262年)、阿八哈汗殺八爾瓦納(公元1276〜1277年)。元史專家陳得芝認為,這道禁令,目的是借題發揮,警告當時的回回人政治集團。反觀基督教在明末清初遭遇的禁教經歷,似乎也與同一時期基督徒在政壇的影響力空前壯大有關。

“教法随国”——理解伊斯兰教中国化的新视野|文化纵横

“中國哈吉”的身份認同由於朝覲之行可能得到強化

歷史上,政治權威與宗教權威的緊張關係,多因政治而起,非因教法挑釁國法。統治者為了維護政治權威,需要鞏固對宗教的掌控。其目的,不僅在於強調政治權威在中國社會的絕對主導地位,“唯依國主,法事方立”。更在於每逢重要關頭,尤其要確保包括宗教信仰者在內各大群體的“忠貞之質”,不至節外生枝。

有的信徒將現實世界理想化,認為通過宗教向政治的妥協、退隱或讓渡,可以以世俗與神聖為界,可劃出兩個獨立世界,各行其是。但現實中,政治與宗教共處同一世界,相互影響勢不可免。進而言之,對兩者的關係不可做簡單的單向思維,而應認識到兩者的協同與一致之處。特定階段某種緊張出現,或許正說明國家處在重大關頭,方欲有所作為,需要確保重要群體對政治權威的認同與忠誠。

中國社會“政主教從”的傳統,來自政教雙方的互動與共構,缺一不可。對“政主教從”傳統的理解,往往只注意強調“政主”的一面,而對“教從”的一面重視不足。實際上,兩者必須通過互動,方能共構,對彼此都有意義。就此而言,看似被動的“教從”亦有主動發揮作用的空間,比如:以教輔政,以誠處世;以國法範行為,以禮法立私德等等。

認同與承認的統一:如何將國家認同與宗教認同融為一體?

國家認同與宗教認同何者為重?是國家認同先於宗教認同,還是宗教認同高於國家認同?有觀點將宗教徒的國家認同與宗教認同簡單化和模式化,認為兩者不外三種關係:(1)對立關係則此消彼長,(2)平行關係則並行不悖,(3)統一關係則相輔相成。

無論如何解讀,都應避免以對立或統一的二元思維,來理解和構建國家認同與宗教認同的關係。身份認同的重點在於其多元化與處境化。認同不是單一的,而往往以多元疊加的形式出現;同時,認同又是高度處境化的,必須置於具體處境中方能理解。其含義有兩重。其一,在不同場合中,認同的側重不同;其二,在不同處境下,認同的構建有別。有種觀點認為:國家認同與宗教認同之間存在消長關係,強化宗教身份,必然降低國家認同。然而,認同的多元化和處境化特點表明,即便貌似客觀的數據也會被先入為主的預設扭曲。因此,不應以二元對立的西方思維,強行將中國穆斯林的國家認同和宗教認同對立起來,進而認定宗教認同的上升必然導致國家認同的淪喪。

以一位隨團赴沙特朝覲的中國穆斯林哈吉為例,對他或她的認同變化,目前存在消極與積極兩種不同解讀方式:消極視之,經過朝覲,這位哈吉的宗教認同,必然得到強化,進而影響其政治認同,處處認同某個伊斯蘭國家,將其視為自己的“祖國”,由此演變到“沙化”、“綠化”。反之,近年來中國朝覲團每年都有一萬多人參加朝覲,從他們邁出國門起,“中國哈吉”的身份就時刻伴隨著他們。在人人都是哈吉的環境中,中國人的身份反而得到突顯。完成朝覲功課,中國哈吉的宗教虔誠可能增加,但國家認同卻不必然減少,反而可能增加。

如能克服西方二元論思維和教條主義,辯證地看待宗教的社會作用,就不難發現:宗教認同與國家認同,非但不對立,而且具有正向的關聯。加拿大哲學家查爾斯·泰勒(CharlesTaylor)揭示出,認同(Identity)與承認(Recognition)緊密相關:“我們的認同部分地是由他人的承認構成,若得不到承認,或只是得到他人扭曲的承認,如果周圍的人們反饋回來的都是自己如何拘謹、卑微、可鄙的形象時,無論個人還是群體都將陷入毀滅和扭曲,難以自拔。”

同一個人或群體,其多元重疊的各種認同之間,究竟是相輔相成,還是相互矛盾?不可能通過字面、靜止地看出來,而是要在處境中,在認同與承認的互動中,方能找到答案。可以說,有什麼樣的認同,就有什麼樣的承認,反之亦然。只有積極的認同才能換得正面的承認,同理,只有正面的承認才能贏得積極的認同。

換個角度分析,因宗教原因而走向政治極端的個案,通常都要通過宗教、社會和國家的多方面相互作用,方能醞釀成型,即“宗教認同的偏離——社會認同的偏頗——國家認同的偏激”,而絕不是宗教因素的單一作用。這一綜合作用過程,可借一例說明。設想有某人,在境外生活一段時間,回國後自以為是,認為自己在國外所學才是“純正信仰”,而國內傳統早已“偏離正道”。這種帶有狹隘地域和宗派色彩的“標新立異”,首先遭遇的其實是來自當地穆斯林群體的抵制和“不承認”,隨後作為連鎖反應,也會引發當事人對當地社會的“不認同”。一旦事態擴大,社會的“不承認”導致國家權力介入後,當事人的“不認同”範圍才有可能擴大到整個社會乃至政府。

在現實中,由於政治權威與社會治理的管理與疏導得當,大多數嘗試在宗教上有所改變者,其“不承認-不認同”的發生範圍基本侷限在宗教領域,更多表現為宗派矛盾,極少擴大到其個人對社會與國家的認同。對此過程的分析可以說明,阻斷個別宗教信仰者從“宗教偏激”走向“政治激進”的關鍵在於:通過疏導和治理,制止當事人在其個人與社會、國家之間,逐步醞釀和擴大相互之間的“不承認-不認同”惡性循環。在此阻斷過程中,政府、地方社會和當地穆斯林群體作為“承認-認同”的關鍵環節,皆不可或缺,各有其作用。

考察中國穆斯林的國家認同,既然在帝國時期,他們能夠將順主與忠君統一起來,那麼,在現代民族國家,通過承認與認同的雙重努力,也完全可以將國家認同與宗教認同融為一體。因愛教而倍愛國,以愛國而促愛教。因其所愛之教,非他國之教,乃中國之伊斯蘭教。而其所愛之國,乃生我養我之祖國。如何能捨祖國之我教不愛,而愛他國之教!

近代以來,伴隨著民族國家的建構,中國穆斯林“愛國愛教”意識覺醒。早在1906年11月,回族人丁寶臣創辦了回族第一份白話文報《正宗愛國報》,該報主筆丁竹園即發表題為《愛國質言》的連載文章,指出:“我們的祖宗埋在中國,我們本身在中國,吃的中國土產,飲的中國水泉,骨肉手足親戚朋友,全在中國,不愛中國,何能說得!”1907年,我國回族歷史上第一份自辦刊物《醒回篇》就提出,中國回教眾人,作為國民,忠於國家的義務:“人非國家不存立,非父母不生活。此孝於親,忠於國,所以為人子之天職,國民之義務。”

抗戰期間,日寇野蠻侵略,中國穆斯林的愛國熱忱受到極大的激發,“愛國愛教”成為穆斯林群體的共識。《月華》第10卷第一期的一篇文章慷慨陳詞:“我回教民眾身在中國,中國即為我之國家,國亡家破,宗教安能完整。”他們將中國人民正義的抗日戰爭稱為“神聖抗戰”,號召效法先烈的犧牲精神。有識之士充分認識到愛國與愛教的統一性:“國之不存,教將安附?”

當時社會上有些人別有用心,企圖製造回漢隔閡,破壞抗戰大業,說什麼穆斯林“只愛教不愛國”。此等誣妄讕言,不僅無視各界回教同胞的抗日義舉,更是對浴血奮戰在抗日前線回教將士的大不敬。抗日是當時主流社會的共識,一旦“不愛國”這個莫須有的罪名坐實了,回教同胞將何以在中國社會立足,何以自居為中華民族一員?

是可忍孰不可忍,幸有回教賢達唐柯三挺身而出,懟得有理,辯的精彩:“我回教人固然患愚患貧,但外人目我為智識低,我不否認,呼我為窮回回,我不反對。唯獨說我是不愛國,則我絕對不能承認,蓋不愛國就是不遵教義,不遵教義,尚算得起是個回教人麼。”

抗戰時期,一則與愛國有關的聖訓廣泛得到推崇。從今天留存的歷史報刊,不難想見當時引用之盛。這則聖訓在傳述中文字略有差異,但意思並無分歧。有云:““愛國屬於信仰道德之一部分。”還有從另一角度所說“至聖曰:愛國屬於信德,換言之,不愛國即有損於信德也。”直到今天,這則聖訓仍被廣泛引用,成為不少人都耳熟能詳的一句話——“愛國是信仰(伊瑪尼)的一部分”。由此可見,中國穆斯林的愛國熱忱,從未因其宗教信仰而削弱,反而得到加倍鼓舞,每每在民族國家興亡的重大關頭,爆發出驚人力量。

非國教的伊斯蘭教:以中國化的“教法隨國論”抵禦極端化的“教法建國論”

巴基斯坦宗教學者毛杜迪(Abul Al’a Mawdudi)提出,通常所說的“伊斯蘭國家”只是一個習慣用語,指以穆斯林為主體的社會,但與國體、政體沒有實質聯繫。確切說來,應稱為穆斯林國家。而一個名副其實的伊斯蘭國家,應當是一個以伊斯蘭法治為基礎的政教合一的神權政體,包括以下幾項基本原則:其一,真主主權論。伊斯蘭國家的最高統治權屬於真主,這是伊斯蘭國家的首要原則。國家必須以神聖的沙里亞為基礎,實行伊斯蘭法治。其二,先知權威論。先知權威原則指的是承認和服從先知的權威。先知直接承受和傳達安拉的啟示,有權代行安拉的政治和法律主權。先知權威原則的重要性僅次於真主主權原則。其三,代治權論。真主將最高統治權委託給伊斯蘭國家。伊斯蘭國家是真主的代治者。國家自身雖無立法權,但國家作為受命於安拉的代理人,有權代行安拉之律法,並據此行使統治、管理國家。在伊斯蘭國家中,代治權並不屬於某個個人、家族或階級。它屬於全體穆斯林烏瑪。其四,協商論。協商原則指的是一切集體事務需經協商解決。

毛杜迪的“伊斯蘭國家理論”是典型的現代世界產物,以激進的政治伊斯蘭為代表的極端主義,以此作為蠱惑的口號。毛杜迪還只是後來者,伊斯蘭國家理論的奠基人實際是拉希德·裡達(MuhammadRashid Rida)。面對奧斯曼帝國解體和哈里發制度滅亡,他提出了創建伊斯蘭國家的方案。在他的方案中,國家以真主意志的體現即伊斯蘭教法為最高原則。

“伊斯蘭國家理論”看似處處立足於正統,從真主到先知,從代治到協商,但本質上卻將伊斯蘭教的基本信仰完全顛倒。首先,正統穆斯林一般將認主獨一放在首位,而在“伊斯蘭國家理論”表面看將真主主權列為首要原則,實際上卻圍繞建立現代民族國家(NationState)展開,將“建立伊斯蘭國家”當作首要目標。其次,在正統的教義學裡,內心承認、口舌招認、身體力行(此第三條是否屬必須條件,各教義學派尚存爭議),是成為穆斯林的必要條件。而毛杜迪則認為,順從真主並不僅僅意味著個人對真主的認信,還包括“建立伊斯蘭國家”這項政治要求,在他那裡,是否致力於建立伊斯蘭國家,竟成為評判一個穆斯林是否合格的標準。

可見,與其說其真正思想動力來自正統伊斯蘭信仰,不如說是源自西方現代民族國家理論與實踐的刺激。其錯謬之處在於,既無視傳統,更有悖現實。本文提出的“教法隨國論”與毛杜迪等提出的“教法建國論”相峙而立。不同處境,造就不同思想。一者來自中國伊斯蘭教長達千年的本土經驗,一者來自宗教極端主義面對現代世界的臆想。

中國穆斯林歷來主張“愛國是信仰的一部分”,而極端思想卻將建立伊斯蘭國家曲解為信仰的一部分,宣揚“建國是信仰的一部分”。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本應是死對頭的宗教極端主義與世俗極端主義,在此問題上竟然形成了某種“合謀”——宗教極端主義蠱惑中國穆斯林“造反建國”,而世俗極端主義則汙衊中國穆斯林“陰謀建國”。合謀的達成與默契,在於其目標的一致。各種極端勢力都企圖借宗教與民族話題,製造不安,分裂社會。單個的極端主義,固然值得警惕,但只有各種極端主義的“合謀”,才能造成對社會的真正撕裂。

“教法隨國論”七要

“教法隨國論”即教法隨順國法,來自伊斯蘭教法適應中國社會的本土經驗。其理論綱要包括以下七點:

(1)“隨順國法論”。即教法隨順國法,國法與教法產生張力時,中國穆斯林採取“隨順”態度,主動適應。這一概括,既來自中國伊斯蘭教長達千年之久的本土化經驗,也符合伊斯蘭教所倡導的中正之道。

(2)“教隨人定論”。教法的地位,通常由穆斯林在特定社會的身份確定,乃教隨人定。

(3)“法順時行論”。教法的實行,根據時代變遷而有所變化,有所變通,有所損益,乃法順時行。

(4)“信仰在地論”。伊斯蘭教是普世性宗教,其普世性必須經由特殊性方能落實,乃一中見多,多種蘊一。無論何時何地,穆斯林都可以實踐信仰,而不以是否身處伊斯蘭國家為標準。宗教極端主義所謂“建立一個全面實行伊斯蘭教法的伊斯蘭國家”,絕非實踐信仰的必要條件。

(5)“政教互動論”。政主教從的傳統下,政治權威和宗教信仰通過互動,共構關係。政可主教,教亦輔政。在政教分離的公民社會,伊斯蘭宗教信仰與功修的社會定位乃是: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的部分公民的宗教信仰,以及與之相關的文化傳統及生活習慣。

(6)“認同統一論”。中國穆斯林歷來主張的“愛國是信仰的一部分”,今後更應將愛國與愛教相統一,而非割裂視之。因愛教而倍愛國,以愛國而促愛教。

(7)“多元共體論”。中國穆斯林與包括宗教徒在內的其他群體,生活在同一社會,一致遵守國家法律,同呼吸共命運,構成中華民族命運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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