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永和大橋“2·25”聚眾鬥毆案宣判!有人最高被判6年

5月30日上午,南寧市江南區法院對永和大橋“2·25”聚眾鬥毆案中最先被提起公訴的5名被告人進行宣判,方某寬等5人犯聚眾鬥毆罪,分別被判處2年3個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此前,陸某琪與黃某權(均另案處理)因小事發生矛盾,雙方約定2月25日晚上11時在永和大橋聚眾鬥毆。黃某權找到方某寬幫忙,方某寬找來馮某等人助陣。當晚11時左右,方某寬等人行至永和大橋南金磚茶城門口時,與陸某琪糾集的約100人相遇,雙方互扔自制爆炸物,並持刀具、鋼管互毆,釀成惡劣社會影響。

南宁永和大桥“2·25”聚众斗殴案宣判!有人最高被判6年

網絡圖片

法院認為,方某寬組織人員並積極參與持械聚眾鬥毆,馮某、覃某某、廖某某、張某某積極參與持械聚眾鬥毆,且5人參與的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在社會上影響惡劣,5人的行為均構成了聚眾鬥毆罪。

根據上述5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江南區法院依法判決馮某、方某寬、覃某某、廖某某、張某某5人犯聚眾鬥毆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6年、2年9個月、2年6個月和2年3個月。除年滿19週歲的馮某當庭表示上訴外,其餘4名未成年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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