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支持安樂死合法化嗎?

社科學院不及閣大學士

支持,但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本來我想直接回答支持的。但看了一下其他回答,我把“還有很長路要走”給加上了。我在荷蘭某醫學中心外科工作了四年,這期間的見聞,讓我對安樂死有了更深刻的瞭解,其中一些大家常見的誤解,也逐步清晰了起來。

絕大多數其他回答中涉及的事例,都算不上安樂死。

可能國內患者家屬最容易忽視的一點是:安樂死永遠都不可能是患者家屬提出的,而必須是患者本人在清醒、理智情況下提出的。


安樂死本身爭議性就很大,畢竟一旦實施之後,是絕沒有回頭路的,因此至少現在無論哪裡也不可能讓家屬來決定是否要“主動“結束終末期患者的生命。以荷蘭的臨床實踐來看,一般都是身患絕症,但精神清醒、理智的時候患者就需要向醫生提出申請,並且需要有專門團隊來評估患者的病情、精神,之後才能夠有可能在後續疾病進展的時候實施。

如果一個人從來沒有表達過想要主動結束生命的意願,等到病情重了,醫生憑什麼、親屬憑什麼去“主動”結束一個人從沒在理智情況下表達過安樂死願望的生命?

這裡要注意強調“主動“結束生命……因為狹義的安樂死,是醫生給患者注射睡眠藥物之後直接注射劇毒藥物結束患者的生命。


實際上我們國內大多數患者及家屬所希望的,是減少患者生命最後階段的痛苦,這個在國內實際上已經有了比較廣泛的開展,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緩和醫療(安寧療護等)。當然,實際上即使是這樣的主張,我們也希望是患者和家屬能夠共同參與表達……


林竹蕭蕭


腫瘤何大夫

在人類文明漫長的發展史中,人類對死亡的觀念在不斷地發展演變著。從最初盲目畏懼死亡發展到消極平靜地接受死亡,最後發展到積極主動地規範死亡,人類對死亡這一自然法則的心理軌跡,反映了人類對生命價值理解的昇華和對生命保護力度的加強。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安樂死”這一社會問題正是順應時代發展而出現的。然而安樂死畢竟是一個涉及到醫學、倫理、道德、法律、社會學、哲學等諸多領域的複雜的綜合性社會問題

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無痛苦的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

在我國對安樂死的定義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

20世紀30年代起,西方國家就有人要求在法律上允許安樂死,由此引發了應否合法化的大論戰。

法理:公民有權選擇死亡的方式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徐景和認為,《憲法》規定公民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義的。公民個人有權選擇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條件下也有權選擇死亡的方式。“安樂死”是一種在特殊情況下,在不違背國家、社會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所採取的一種對生命的特殊處分方式,這種處分是有嚴格的條件與程序的。現在歐洲一些國家所實行的“安樂死”立法都是在傳統道德與現代法律之間所作的選擇。因此,認為“安樂死”有背憲法,缺乏基本的構成要件。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博士宋功德提出,憲法雖然規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但是,從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看,做到這點有點不現實。俗話說“久病床前無孝子”就說明了這一點。也有專家認為:憲法這一條款,僅僅體現了國家有幫助公民延續生命的責任,但這一點既不意味著國家可以強制公民延續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著國家不能幫助公民結束自己的生命.

倫理:“安樂死”有悖生存權利

從倫理方面講,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體疾病痛苦,自願要求結束自己生命的條件下實施“安樂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宋功德認為,在這方面法律應該體現人性化。但是,“安樂死”沒有被確認事出有因。首先,在現有的法律條件下,“安樂死”可能引致“故意殺人”。患者自殺不會影響別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結束生命,醫護人員及家屬協助滿足其請求,在《刑法》中是“幫助自殺”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其二,“安樂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確認下來,可能會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類對疾病的認識還十分有限的情況下,未經法律許可而結束他人生命,有悖於生存權利的道德準則。

反對安樂死合法化的人士則認為,安樂死是違反生老病死自然規律的反自然行為,削弱了人類戰勝災難的力量和勇氣。同時,確定患者是否真正願意安樂死很困難,安樂死有被濫用的危險。

我國一些學者在承認安樂死的人道性、正義性的同時,提出我國的社會文明,特別是精神文明、道德素質、人道意識水平尚不足以為安樂死提供社會倫理保障;醫療衛生與福利保障體系不足以為安樂死提供可*的社會保障;醫界從業人員的道德狀況不足以為實施安樂死提供醫療救治上的技術保障;我國的整體社會法制狀況不足以為安樂死的正確與適當適用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因而,安樂死不應該合法化。

·《人身權法論》作者楊立新:安樂死是變相侵害生命權 :

非法剝奪一個人生命的行為,在侵害個人生命權的同時也侵犯社會秩序與國家利益,是對整個社會和國家的挑戰。故此,應由公法憑藉國家強制力對侵害生命權的行為作出處罰,以一體保護個人、社會、國家三者的利益。



從哲學角度看,一個人目睹太多人承受無盡的病痛折磨後,會對死亡產生近乎病態的恐懼,所以當他自己無法擺脫病痛折磨時,情願選擇一死了之。對死亡的恐懼,讓死亡成為我們心中一個謎團,使我們忘了死和生一樣,也是人類生活的一部分。正因死亡不可避免,才讓人類有限生命裡的每分每秒活得相當純粹。生寄死歸,乃人類存在的兩種固有形式。


愛尚豁牙子

之前看到的新聞:

一位可憐的媽媽,她9歲的兒子被醫院查出患了癌症,我想這對於任何一個母親來說都相當於晴天霹靂。
兒子病情的惡化,所以必須要在醫院接受治療,兒子痛苦的表情讓母親於心不忍,幾乎就已經沒有任何活下去的可能。兒子向母親提出了要安樂死
兒子在母親的懷抱裡慢慢失去了知覺,最後只剩下母親獨自陷入悲傷之中。
難道這位不親不願意讓自己的孩子多活一天嗎?但是她還是不願看到孩子一直痛苦的死去,忍痛讓孩子安樂死。

還有很早之前很震撼的一則新聞:

1986年6月,王明成59歲的母親夏素文因肝硬變



腹水昏迷,經醫院多方搶救仍不見好轉,院方表



示已無回天之力。



1986年6月27日,夏素文病情加重,表現痛苦煩



躁,喊叫想死,28日晨昏迷不醒。



因此,王明成“幫助”身患絕症的母親實施“安樂



死”,並因此被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被提起公




訴,後被法院宣佈無罪釋放。


2000年11月,王明成被查出患有胃癌並做了手





術,



2002年11月,癌細胞擴散到他身體其他部位。


王明成-臨終前幾天


2003年1月7日,他再次住院治療,飽受病痛折磨



的他要求給自己實施“安樂死”的消息。



2003年6月7日,王明成發出了想要安樂死的呼



聲,由於國家沒有立法,醫院再次拒絕。



2003年7月30日,王明成瘦得完全走了形,渾身



乾枯,眼窩深陷,但他仍強打精神說,不能實



行“安樂死”,他很遺憾。 2003年8月2日晚上,王



明成病情惡化,他預感到死亡的召喚,對妻子



說“恐怕自己撐不過天亮了,心裡很害怕”,顯得



很留戀。隨後,王明成胡亂喊叫疼痛並陷入昏



迷。 8月3日凌晨3時30分,王明成在病痛中停止



了呼吸。




明明可以安樂死,為什麼非要讓病人受盡折磨之



後再死呢?親人願意接受治療我們自然要盡全力



治療,但是親人要求安樂死,肯定是不想在生命



的最後一刻忍受痛苦。這個痛苦不僅僅是身體上



的,更是精神上的。當我們連吃飯上廁所的能力



都沒有了,每天看著自己的孩子,甚至孫子幫自



己上廁所擦屁股,心裡是無比難受的。我自己曾



幫助家裡的老人上廁所,老人當時不能說話,也




沒有行動能力,但是眼角流下了眼淚,因為來人



內心很難受。



從以上例子以及我自己的經歷來說,我支持安樂



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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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娛記

近日一篇“她已沉睡300聽到媽媽要放棄流淚”的新聞報道,感動萬千網友。

能否為已經無力挽救的病重者,選擇安樂死?這裡包含了道德、醫學、法律等多方面的疑問。

“安樂死 (euthanasia)”源自希臘語,最初指古希臘、古羅馬允許病人或殘疾人“自由辭世”的所謂“好死之道”。

荷蘭是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但荷蘭對“安樂死”的權利設置了最低年限12歲。同時,12歲以上的未成年重症患兒如需採取“安樂死”措施,必須徵得家長、醫生等多方的同意。

日本、瑞士等國和美國的一些州也通過了安樂死法案。1976年日本東京舉行了第一次安樂死國際會議。

2002年,比利時步鄰國荷蘭之後塵宣佈“安樂死”合法化,但當年的法律條款只適用於18歲以上的成年人,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無法享有安樂死的權利。

目前,我國對安樂死還是持反對態度。

近年來不斷有醫護工作者建議對一些絕症病人實施“安樂死”,其中不乏一些全國人大代表。

在1988年七屆人大會議上,嚴仁英在議案中寫下這麼短短几句話:“生老病死是自然規律,但與其讓一些絕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還不如讓他們合法地安寧地結束他們的生命。”

作為醫生的瞿佳代表,今年也在全國兩會上建議“安樂死”合法化。

不過,“安樂死”與“謀殺”之間,到底需要設置多嚴苛的條件,這才是最重要的!

在我國,為安樂死立法真的很難!

事實上,安樂死在誕生之初就在世界範圍內的立法和倫理等範疇引發了數之不清的爭論。

比如,當個人沒有足夠的能力決定自身是否要生存時,這項權利就很可能被別人濫用。

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荷蘭和比利時都是經濟高度發展、社會生活穩定、實行高稅收高福利的國家,而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目前醫療保障制度很不健全,特別是占人口大多數的廣大農村,基本沒有醫療保險,大多數老人依靠兒女生活,因病致貧的現象普遍存在。

這與安樂死合法化的荷蘭和比利時相差甚遠。

荷蘭人在選擇安樂死時,他的唯一動機是難以忍受病痛折磨。而在我們多數人還“缺醫少藥”的中國,想提前結束生命的病人們,他們首先考慮的會是天價醫療費用無從承受,病入沉痾後無人照料。

目前,臺灣省已經立法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這是亞洲第一部以病人醫療自主權利為規範核心的法律。

《病人自主權利法》以病人為主題,尊重病人的醫療自主,保障病人的善終權益,希望籍由法律規定確保病人有知情、選擇或拒絕醫療的權利。希望這是正視“安樂死”的開始。

“生是偶然,死是必然”

當然,我們希望小錦錦能夠早日康復,但在無力改變的情況下,活著的人應該選擇理性的方式去對待。


律師說

中國的定義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

二、自己的權利自己做主

我國目前並沒有禁止安樂死的規定。是否安樂死病人可以自己決定。

如果選擇安樂死,可以將有用的器官捐贈,這樣可以合理利用資源。當然這屬自願選擇。

如果安樂死合法化,可能會出現有些病人雖然病入膏肓,但他並不想安樂死。醫生主張其安樂死並有了法律保護,這便使得病人並沒有“安樂”。


仙裡糖

父親病危出院時,昏迷中緊緊抓住我的手,一直到家。臨終時雙手在空中揮舞著,似要抓住什麼,又彷彿要趕走什麼,終還是什麼也沒留住。

而老公手術後,麻藥剛醒,就嚷著要看腳。看見大部份腳板還在,才放心躺下,全然不見平日的灑脫。

很多人都堅決支持安樂死,事實上很多重病之人,求生欲比健康者更強。正所謂事到臨頭不由人。


《天道》中關於孝順有比較前衛的看法,他放棄對父親的搶救,惹來攻訐。當醫生告訴他父親已經無救,即使有救也會變成植物人時,丁元英問醫生:醫生,那我怎樣做才能讓我父親死?

如果病人昏迷狀態,不能表明自己的態度,而親人作主,是否有違背當事人意願的主觀企圖?

很早的時候看過《養老院裡的謀殺案》一篇外國小說,講述了一個癱瘓的老富翁,唯一的繼承人和醫生相聯手悄然致之於死地的故事,看得人後背出冷汗。安樂死有道德風險,執行起來監管難

安樂死是須經醫生認可,病人和家屬同意,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能夠讓人們平靜有尊嚴地死去,當然是每個人l的心願,有一種以死為解脫,一死百了的心態。活著既然是痛苦的,不如放棄徒勞的掙扎。

但並非所有的努力都是徒勞的,植物人也有很多復甦的例子,但都離不開親人無微不致的關愛和護理。如果實施安樂死,會不會使那些致力挽救絕症病人的臨床研究失去意義?

縱然生活虐我千百遍,也決不輕言放棄。人來到世間,生命只有一次。到了最後,該吃吃該喝喝,從容赴死,也是英雄。。因為苦難而退縮,比不過本能的堅持

螻蟻尚且貪生,所有視死如歸的都是英雄。不是反對安樂死,而是時機不成熟。正如保險公司拒賠車主自有車輛間發生的損失,畢竟人心深不可測。

不喜勿噴。期待你的關注點評。

一花一世界。元元,金沙江邊的小閒🐟,與你共品百味人生。


元元的天下

支持安樂死合法。

我們控制不了我們自己的生死,但是有一種方法能讓你在晚年的時候少受點苦,你願意嗎?我知道,即使合法了,也有很少的人使用這種方法,畢竟中華孝當先。

我們都知道,人到年邁,身不由己,不是病魔就是體衰。或者說身患癌症的人,假如安樂死合法,這不是給人多了一種選擇嗎?

舉個例子,我外公偏癱留下後遺症,十幾年來,自己照顧自己,但是去年病情加重,在床上躺了一年,這一年不僅感覺外公很受罪,家人也很累。家裡人在下面偷偷的說,這樣一直受罪不如早點不在了的好,至少都不會太受罪。

現行社會雖然思想還比較封建,但是有一些可以接受的或者說迫不得已接受,不如讓安樂死合法,讓人們多一種選擇,給人以尊嚴。


情感陰雨表

文:奇牙君

在美國安樂死合法了,然而不是人人都滿意

Brittany和Dan本是一對幸福的小夫妻,和他們可愛的狗狗們生活在加州。但是在2014年Brittany29歲時,她被醫生告知罹患腦癌,而且只剩下6個月壽命了。與其讓人生最後的日子在病痛中度過,忍受著抽搐,失明,癱瘓等症狀直到死去,Brittany決定移居俄勒岡州申請安樂死。而且在離世之前,Brittany和Dan還一起推動了加州的安樂死立法,最近是加州《選擇死亡權利法案》生效一週年。在這一年間似乎有人歡喜有人憂。

Brittany 與 Dan:

Courtesy of Dan Diaz / thebrittanyfund.org

雖然合法安樂死是有了,但是為了防止被濫用,法案裡對申請人做了很多限制。首先就是必須被醫生認為只剩下六個月壽命了,但同時要求申請人神志清晰能夠自己做決定,有能力自己服藥。而且也許是要防止申請人是頭腦一熱,申請必須在15天以後再提出一次才算有效。而申請通過之後,就可以拿到一個醫生輔助自殺的許可了,病人可以自行決定什麼時候服藥結束自己的生命。最重要的是,最後的死亡原因將會腦癌,肺癌,等等,而不是自殺。


有的人也許會覺得,不就是自殺嗎,搞那麼複雜做什麼,自己回家關上門吃藥不就好了嗎?但其實這一紙許可卻給了病人,病人家屬,甚至是醫生莫大的安慰。很多申請人都不想尋死,只是被疾病判了死刑,如果要他們用自殺結束生命,即使不是信仰問題,在心理上也是難以接受的。他們熱愛生命,熱愛家人,更不希望最終支離破碎的忍受著病痛,折磨著家人離開。於是這個選項對於他們來說就是一個安心的保證書,不需要擔心自己最後會變得多麼悲慘,反而能夠花更多的心思和家人度過更多美好時光。

(Javier Zarracina / Vox)

而對於一些醫生來說,這個法例讓他們能夠真正的做到了守護病人,不再需要對著瀕死的病人說,“對不起,我們沒有其他辦法了。”在病人最終提出安樂死申請之後,醫生就會為他開出鴉片類,鎮定劑等幾類藥物,服用後病人將會進入昏迷狀態,然後在沉睡中離世。生與死都是人生必經的路程,但是人們似乎常常只關心出生卻忽視了死亡。有支持安樂死的醫生表示,我們既然有出生援助,可以為分娩的孕婦提供止痛或剖腹產減輕她們的痛苦,那為什麼不可以有死亡援助,減輕將死之人的痛苦呢?既然孕婦可以選擇無痛分娩,那病人也可以選擇無痛死亡吧。

殘疾人的反對

(Demonstrators with the disability rights organization Not Dead protest in Portland, Oregon, in 2002. Susan M. Gaetz/Getty Images)

於是大家都開心了嗎?並不是呢。對於很多有先天疾病,或者是一些退行性疾病的人來說,這也許是個噩耗。Ben有著先天性的肌肉萎縮症,就是那種生下來醫生就會抱歉的說“他可能活不過兩歲了”的孩子。但是現在他已經55歲了,雖然衣食住行都需要專人輔助,但他成為了自由撰稿人,還組建了家庭。在他看來這個法案使死亡變得“廉價”,甚至可能會威脅到社會福利,因為需要的人可能都被“勸”死了。而且因為法案要求申請人必須自行服藥,所以很多申請人會因為擔心很快失去行動能力而早早的服藥了。Ben很擔心這樣會不會讓很多有退行性疾病的人早早的放棄生命。這樣社會上會不會就少了很多霍金,程浩呢?

對生死的選擇權讓人不禁聯想到和它相似的性別選擇權。相比安樂死,變性在西方已經是司空見慣了,很多人在青少年時期就開始考慮變性。但最近澳洲卻有個男孩因為從小喜歡穿女裝而被以為他想要成為女生,於是大家都說你是不是想要變性啊,也將他很多青春期的痛苦歸咎於性別錯誤。可是到最後真的越來越像女孩子的時候他才發現這不是他想要的,但是這時他只有做切胸手術才能回頭了。想想如果把人物換成一個有先天疾病的孩子,因為有時鬱郁不歡而被以為想要安樂死,那就是做手術也無法反悔了。

也許人們的確有決定自己生死的權利,但是怎麼樣去實現安樂死卻還是一個需要非常多討論和思考的問題啊。


果然知道

死亡,是人人都害怕的事情。選擇“安樂死”恐怕也是一方的意願:可能是家庭經濟不濟,無力再付高昂的醫藥費;也可能是看著親人太痛苦,不願意讓親人再遭那個罪;抑或是病人自己意識還清醒,他不願因為挽救自己而讓家人陷入經濟貧困,甚至負債累累,而寧可選擇安樂死來結束自己的生命。



畢竟,世上和你最親的親人就那麼幾個,死一個就會少一個。所以,不到萬不得已能讓親人多活一會,就讓他們多活一會吧!沒有經歷過的人可能無法體會,只有那些經歷過親人離世的人,才能體會得到家屬心中的痛苦!那種滋味,不是用語言能表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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