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支持安乐死合法化吗?

社科学院不及阁大学士

支持,但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本来我想直接回答支持的。但看了一下其他回答,我把“还有很长路要走”给加上了。我在荷兰某医学中心外科工作了四年,这期间的见闻,让我对安乐死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其中一些大家常见的误解,也逐步清晰了起来。

绝大多数其他回答中涉及的事例,都算不上安乐死。

可能国内患者家属最容易忽视的一点是:安乐死永远都不可能是患者家属提出的,而必须是患者本人在清醒、理智情况下提出的。


安乐死本身争议性就很大,毕竟一旦实施之后,是绝没有回头路的,因此至少现在无论哪里也不可能让家属来决定是否要“主动“结束终末期患者的生命。以荷兰的临床实践来看,一般都是身患绝症,但精神清醒、理智的时候患者就需要向医生提出申请,并且需要有专门团队来评估患者的病情、精神,之后才能够有可能在后续疾病进展的时候实施。

如果一个人从来没有表达过想要主动结束生命的意愿,等到病情重了,医生凭什么、亲属凭什么去“主动”结束一个人从没在理智情况下表达过安乐死愿望的生命?

这里要注意强调“主动“结束生命……因为狭义的安乐死,是医生给患者注射睡眠药物之后直接注射剧毒药物结束患者的生命。


实际上我们国内大多数患者及家属所希望的,是减少患者生命最后阶段的痛苦,这个在国内实际上已经有了比较广泛的开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缓和医疗(安宁疗护等)。当然,实际上即使是这样的主张,我们也希望是患者和家属能够共同参与表达……


林竹萧萧


肿瘤何大夫

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史中,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发展到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保护力度的加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国家就有人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由此引发了应否合法化的大论战。

法理:公民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宋功德提出,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有点不现实。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就说明了这一点。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仅体现了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一点既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

伦理:“安乐死”有悖生存权利

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宋功德认为,在这方面法律应该体现人性化。但是,“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人士则认为,安乐死是违反生老病死自然规律的反自然行为,削弱了人类战胜灾难的力量和勇气。同时,确定患者是否真正愿意安乐死很困难,安乐死有被滥用的危险。

我国一些学者在承认安乐死的人道性、正义性的同时,提出我国的社会文明,特别是精神文明、道德素质、人道意识水平尚不足以为安乐死提供社会伦理保障;医疗卫生与福利保障体系不足以为安乐死提供可*的社会保障;医界从业人员的道德状况不足以为实施安乐死提供医疗救治上的技术保障;我国的整体社会法制状况不足以为安乐死的正确与适当适用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因而,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人身权法论》作者杨立新:安乐死是变相侵害生命权 :

非法剥夺一个人生命的行为,在侵害个人生命权的同时也侵犯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是对整个社会和国家的挑战。故此,应由公法凭藉国家强制力对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作出处罚,以一体保护个人、社会、国家三者的利益。



从哲学角度看,一个人目睹太多人承受无尽的病痛折磨后,会对死亡产生近乎病态的恐惧,所以当他自己无法摆脱病痛折磨时,情愿选择一死了之。对死亡的恐惧,让死亡成为我们心中一个谜团,使我们忘了死和生一样,也是人类生活的一部分。正因死亡不可避免,才让人类有限生命里的每分每秒活得相当纯粹。生寄死归,乃人类存在的两种固有形式。


爱尚豁牙子

之前看到的新闻:

一位可怜的妈妈,她9岁的儿子被医院查出患了癌症,我想这对于任何一个母亲来说都相当于晴天霹雳。
儿子病情的恶化,所以必须要在医院接受治疗,儿子痛苦的表情让母亲于心不忍,几乎就已经没有任何活下去的可能。儿子向母亲提出了要安乐死
儿子在母亲的怀抱里慢慢失去了知觉,最后只剩下母亲独自陷入悲伤之中。
难道这位不亲不愿意让自己的孩子多活一天吗?但是她还是不愿看到孩子一直痛苦的死去,忍痛让孩子安乐死。

还有很早之前很震撼的一则新闻:

1986年6月,王明成59岁的母亲夏素文因肝硬变



腹水昏迷,经医院多方抢救仍不见好转,院方表



示已无回天之力。



1986年6月27日,夏素文病情加重,表现痛苦烦



躁,喊叫想死,28日晨昏迷不醒。



因此,王明成“帮助”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安乐



死”,并因此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




诉,后被法院宣布无罪释放。


2000年11月,王明成被查出患有胃癌并做了手





术,



2002年11月,癌细胞扩散到他身体其他部位。


王明成-临终前几天


2003年1月7日,他再次住院治疗,饱受病痛折磨



的他要求给自己实施“安乐死”的消息。



2003年6月7日,王明成发出了想要安乐死的呼



声,由于国家没有立法,医院再次拒绝。



2003年7月30日,王明成瘦得完全走了形,浑身



干枯,眼窝深陷,但他仍强打精神说,不能实



行“安乐死”,他很遗憾。 2003年8月2日晚上,王



明成病情恶化,他预感到死亡的召唤,对妻子



说“恐怕自己撑不过天亮了,心里很害怕”,显得



很留恋。随后,王明成胡乱喊叫疼痛并陷入昏



迷。 8月3日凌晨3时30分,王明成在病痛中停止



了呼吸。




明明可以安乐死,为什么非要让病人受尽折磨之



后再死呢?亲人愿意接受治疗我们自然要尽全力



治疗,但是亲人要求安乐死,肯定是不想在生命



的最后一刻忍受痛苦。这个痛苦不仅仅是身体上



的,更是精神上的。当我们连吃饭上厕所的能力



都没有了,每天看着自己的孩子,甚至孙子帮自



己上厕所擦屁股,心里是无比难受的。我自己曾



帮助家里的老人上厕所,老人当时不能说话,也




没有行动能力,但是眼角流下了眼泪,因为来人



内心很难受。



从以上例子以及我自己的经历来说,我支持安乐



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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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家娱记

近日一篇“她已沉睡300听到妈妈要放弃流泪”的新闻报道,感动万千网友。

能否为已经无力挽救的病重者,选择安乐死?这里包含了道德、医学、法律等多方面的疑问。

“安乐死 (euthanasia)”源自希腊语,最初指古希腊、古罗马允许病人或残疾人“自由辞世”的所谓“好死之道”。

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荷兰对“安乐死”的权利设置了最低年限12岁。同时,12岁以上的未成年重症患儿如需采取“安乐死”措施,必须征得家长、医生等多方的同意。

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

2002年,比利时步邻国荷兰之后尘宣布“安乐死”合法化,但当年的法律条款只适用于18岁以上的成年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法享有安乐死的权利。

目前,我国对安乐死还是持反对态度。

近年来不断有医护工作者建议对一些绝症病人实施“安乐死”,其中不乏一些全国人大代表。

在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上,严仁英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

作为医生的瞿佳代表,今年也在全国两会上建议“安乐死”合法化。

不过,“安乐死”与“谋杀”之间,到底需要设置多严苛的条件,这才是最重要的!

在我国,为安乐死立法真的很难!

事实上,安乐死在诞生之初就在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和伦理等范畴引发了数之不清的争论。

比如,当个人没有足够的能力决定自身是否要生存时,这项权利就很可能被别人滥用。

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和比利时都是经济高度发展、社会生活稳定、实行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医疗保障制度很不健全,特别是占人口大多数的广大农村,基本没有医疗保险,大多数老人依靠儿女生活,因病致贫的现象普遍存在。

这与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和比利时相差甚远。

荷兰人在选择安乐死时,他的唯一动机是难以忍受病痛折磨。而在我们多数人还“缺医少药”的中国,想提前结束生命的病人们,他们首先考虑的会是天价医疗费用无从承受,病入沉疴后无人照料。

目前,台湾省已经立法通过《病人自主权利法》,这是亚洲第一部以病人医疗自主权利为规范核心的法律。

《病人自主权利法》以病人为主题,尊重病人的医疗自主,保障病人的善终权益,希望籍由法律规定确保病人有知情、选择或拒绝医疗的权利。希望这是正视“安乐死”的开始。

“生是偶然,死是必然”

当然,我们希望小锦锦能够早日康复,但在无力改变的情况下,活着的人应该选择理性的方式去对待。


律师说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二、自己的权利自己做主

我国目前并没有禁止安乐死的规定。是否安乐死病人可以自己决定。

如果选择安乐死,可以将有用的器官捐赠,这样可以合理利用资源。当然这属自愿选择。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出现有些病人虽然病入膏肓,但他并不想安乐死。医生主张其安乐死并有了法律保护,这便使得病人并没有“安乐”。


仙里糖

父亲病危出院时,昏迷中紧紧抓住我的手,一直到家。临终时双手在空中挥舞着,似要抓住什么,又仿佛要赶走什么,终还是什么也没留住。

而老公手术后,麻药刚醒,就嚷着要看脚。看见大部份脚板还在,才放心躺下,全然不见平日的洒脱。

很多人都坚决支持安乐死,事实上很多重病之人,求生欲比健康者更强。正所谓事到临头不由人。


《天道》中关于孝顺有比较前卫的看法,他放弃对父亲的抢救,惹来攻讦。当医生告诉他父亲已经无救,即使有救也会变成植物人时,丁元英问医生:医生,那我怎样做才能让我父亲死?

如果病人昏迷状态,不能表明自己的态度,而亲人作主,是否有违背当事人意愿的主观企图?

很早的时候看过《养老院里的谋杀案》一篇外国小说,讲述了一个瘫痪的老富翁,唯一的继承人和医生相联手悄然致之于死地的故事,看得人后背出冷汗。安乐死有道德风险,执行起来监管难

安乐死是须经医生认可,病人和家属同意,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能够让人们平静有尊严地死去,当然是每个人l的心愿,有一种以死为解脱,一死百了的心态。活着既然是痛苦的,不如放弃徒劳的挣扎。

但并非所有的努力都是徒劳的,植物人也有很多复苏的例子,但都离不开亲人无微不致的关爱和护理。如果实施安乐死,会不会使那些致力挽救绝症病人的临床研究失去意义?

纵然生活虐我千百遍,也决不轻言放弃。人来到世间,生命只有一次。到了最后,该吃吃该喝喝,从容赴死,也是英雄。。因为苦难而退缩,比不过本能的坚持

蝼蚁尚且贪生,所有视死如归的都是英雄。不是反对安乐死,而是时机不成熟。正如保险公司拒赔车主自有车辆间发生的损失,毕竟人心深不可测。

不喜勿喷。期待你的关注点评。

一花一世界。元元,金沙江边的小闲🐟,与你共品百味人生。


元元的天下

支持安乐死合法。

我们控制不了我们自己的生死,但是有一种方法能让你在晚年的时候少受点苦,你愿意吗?我知道,即使合法了,也有很少的人使用这种方法,毕竟中华孝当先。

我们都知道,人到年迈,身不由己,不是病魔就是体衰。或者说身患癌症的人,假如安乐死合法,这不是给人多了一种选择吗?

举个例子,我外公偏瘫留下后遗症,十几年来,自己照顾自己,但是去年病情加重,在床上躺了一年,这一年不仅感觉外公很受罪,家人也很累。家里人在下面偷偷的说,这样一直受罪不如早点不在了的好,至少都不会太受罪。

现行社会虽然思想还比较封建,但是有一些可以接受的或者说迫不得已接受,不如让安乐死合法,让人们多一种选择,给人以尊严。


情感阴雨表

文:奇牙君

在美国安乐死合法了,然而不是人人都满意

Brittany和Dan本是一对幸福的小夫妻,和他们可爱的狗狗们生活在加州。但是在2014年Brittany29岁时,她被医生告知罹患脑癌,而且只剩下6个月寿命了。与其让人生最后的日子在病痛中度过,忍受着抽搐,失明,瘫痪等症状直到死去,Brittany决定移居俄勒冈州申请安乐死。而且在离世之前,Brittany和Dan还一起推动了加州的安乐死立法,最近是加州《选择死亡权利法案》生效一周年。在这一年间似乎有人欢喜有人忧。

Brittany 与 Dan:

Courtesy of Dan Diaz / thebrittanyfund.org

虽然合法安乐死是有了,但是为了防止被滥用,法案里对申请人做了很多限制。首先就是必须被医生认为只剩下六个月寿命了,但同时要求申请人神志清晰能够自己做决定,有能力自己服药。而且也许是要防止申请人是头脑一热,申请必须在15天以后再提出一次才算有效。而申请通过之后,就可以拿到一个医生辅助自杀的许可了,病人可以自行决定什么时候服药结束自己的生命。最重要的是,最后的死亡原因将会脑癌,肺癌,等等,而不是自杀。


有的人也许会觉得,不就是自杀吗,搞那么复杂做什么,自己回家关上门吃药不就好了吗?但其实这一纸许可却给了病人,病人家属,甚至是医生莫大的安慰。很多申请人都不想寻死,只是被疾病判了死刑,如果要他们用自杀结束生命,即使不是信仰问题,在心理上也是难以接受的。他们热爱生命,热爱家人,更不希望最终支离破碎的忍受着病痛,折磨着家人离开。于是这个选项对于他们来说就是一个安心的保证书,不需要担心自己最后会变得多么悲惨,反而能够花更多的心思和家人度过更多美好时光。

(Javier Zarracina / Vox)

而对于一些医生来说,这个法例让他们能够真正的做到了守护病人,不再需要对着濒死的病人说,“对不起,我们没有其他办法了。”在病人最终提出安乐死申请之后,医生就会为他开出鸦片类,镇定剂等几类药物,服用后病人将会进入昏迷状态,然后在沉睡中离世。生与死都是人生必经的路程,但是人们似乎常常只关心出生却忽视了死亡。有支持安乐死的医生表示,我们既然有出生援助,可以为分娩的孕妇提供止痛或剖腹产减轻她们的痛苦,那为什么不可以有死亡援助,减轻将死之人的痛苦呢?既然孕妇可以选择无痛分娩,那病人也可以选择无痛死亡吧。

残疾人的反对

(Demonstrators with the disability rights organization Not Dead protest in Portland, Oregon, in 2002. Susan M. Gaetz/Getty Images)

于是大家都开心了吗?并不是呢。对于很多有先天疾病,或者是一些退行性疾病的人来说,这也许是个噩耗。Ben有着先天性的肌肉萎缩症,就是那种生下来医生就会抱歉的说“他可能活不过两岁了”的孩子。但是现在他已经55岁了,虽然衣食住行都需要专人辅助,但他成为了自由撰稿人,还组建了家庭。在他看来这个法案使死亡变得“廉价”,甚至可能会威胁到社会福利,因为需要的人可能都被“劝”死了。而且因为法案要求申请人必须自行服药,所以很多申请人会因为担心很快失去行动能力而早早的服药了。Ben很担心这样会不会让很多有退行性疾病的人早早的放弃生命。这样社会上会不会就少了很多霍金,程浩呢?

对生死的选择权让人不禁联想到和它相似的性别选择权。相比安乐死,变性在西方已经是司空见惯了,很多人在青少年时期就开始考虑变性。但最近澳洲却有个男孩因为从小喜欢穿女装而被以为他想要成为女生,于是大家都说你是不是想要变性啊,也将他很多青春期的痛苦归咎于性别错误。可是到最后真的越来越像女孩子的时候他才发现这不是他想要的,但是这时他只有做切胸手术才能回头了。想想如果把人物换成一个有先天疾病的孩子,因为有时郁郁不欢而被以为想要安乐死,那就是做手术也无法反悔了。

也许人们的确有决定自己生死的权利,但是怎么样去实现安乐死却还是一个需要非常多讨论和思考的问题啊。


果然知道

死亡,是人人都害怕的事情。选择“安乐死”恐怕也是一方的意愿:可能是家庭经济不济,无力再付高昂的医药费;也可能是看着亲人太痛苦,不愿意让亲人再遭那个罪;抑或是病人自己意识还清醒,他不愿因为挽救自己而让家人陷入经济贫困,甚至负债累累,而宁可选择安乐死来结束自己的生命。



毕竟,世上和你最亲的亲人就那么几个,死一个就会少一个。所以,不到万不得已能让亲人多活一会,就让他们多活一会吧!没有经历过的人可能无法体会,只有那些经历过亲人离世的人,才能体会得到家属心中的痛苦!那种滋味,不是用语言能表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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