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了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十條修改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二、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評選先進、授予個人榮譽稱號和確定綜合性獎勵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決。”

三、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中“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修改為“徵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將第四十六條第四項中“徵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修改為“徵收六倍的社會撫養費”。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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