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張小小是武漢一家機械設備生產企業的財務主管。2018年4月25日,張小小在收到公司總經理李大大名義發出的QQ消息後,通知出納人員胡圖圖從公司賬戶轉出16萬元到一個陌生的私人賬戶。總經理李大大收到轉賬短信後向張小小詢問情況,並表示其並未發出過任何轉賬指令。張小小這才發現自己被不法分子騙了。
因上述轉出的16萬元款項一直未被追回,公司遂將張小小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
爭議焦點:
張小小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認為張小小在職期間未經公司同意且在未核實真實交易的情況下貿然轉賬,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張小小則認為自己是公司員工,是工作行為,不應賠償。
裁決結果:
最終法院判決張小小承擔20%的賠償責任。
解析:
一、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分析:
1、結合本案可以看出,張小小作為專職財務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應當對大額轉賬項目盡到高於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僅憑QQ消息指令,在未進行基本信息核實的情況下直接通知出納人員匯款,上述行為表明張小小未能盡到財務人員的基本謹慎義務及工作職責,其在履職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對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那麼,對於勞動者在工作中的行為導致用人單位遭受損失的相關責任,應該如何認定呢?
考慮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從屬性問題,確定勞動者賠償責任時,應綜合考慮如下因素,並結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綜合確定勞動者的責任範圍:
A.用人單位存在損失;
C.損害與勞動者的違規行為是否有因果關係;
D.勞動者是否有主觀過錯。由於勞動關係具有人身依附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才負賠償責任。
3、最後,需要注意一點:《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還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也就是說,如果以逐月按工資比例賠償的方式來賠償,則每月賠償的數額不能突破法律規定。那麼,用人單位選擇賠償方式時,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選擇一次性賠償還是逐月按工資比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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