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会计、出纳被骗案件频发,要注意了!

案情介绍:

张小小是武汉一家机械设备生产企业的财务主管。2018年4月25日,张小小在收到公司总经理李大大名义发出的QQ消息后,通知出纳人员胡图图从公司账户转出16万元到一个陌生的私人账户。总经理李大大收到转账短信后向张小小询问情况,并表示其并未发出过任何转账指令。张小小这才发现自己被不法分子骗了。

因上述转出的16万元款项一直未被追回,公司遂将张小小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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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张小小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认为张小小在职期间未经公司同意且在未核实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贸然转账,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小小则认为自己是公司员工,是工作行为,不应赔偿。

裁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张小小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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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分析:

1、结合本案可以看出,张小小作为专职财务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对大额转账项目尽到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仅凭QQ消息指令,在未进行基本信息核实的情况下直接通知出纳人员汇款,上述行为表明张小小未能尽到财务人员的基本谨慎义务及工作职责,其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对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那么,对于劳动者在工作中的行为导致用人单位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应该如何认定呢?

考虑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从属性问题,确定劳动者赔偿责任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并结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综合确定劳动者的责任范围:

A.用人单位存在损失;

C.损害与劳动者的违规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D.劳动者是否有主观过错。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

3、最后,需要注意一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还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也就是说,如果以逐月按工资比例赔偿的方式来赔偿,则每月赔偿的数额不能突破法律规定。那么,用人单位选择赔偿方式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一次性赔偿还是逐月按工资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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