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必讀:創造性評判中公知常識的認定問題怎麼解?

专利代理人必读:创造性评判中公知常识的认定问题怎么解?

案例要點

在評判創造性的過程中,公知常識經常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欲將區別特徵認定為公知常識,應當判斷該特徵本身及其在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和產生的技術效果是否是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廣泛知曉並認可的。

在涉及公知常識的創造性判斷中,可從最接近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相應缺陷、本領域技術人員認知範圍內的公知技術範疇,以及基於何種教導將公知技術改造或者改進得到專利申請的技術手段等方面進行詳細的分析論述,清晰地體現本領域技術人員得到該技術手段的思維過程,並審視這一思維過程是否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儘量避免“事後諸葛亮”的情形發生。

案情介紹

某專利申請涉及提供高速數據通信的設備及方法。現有技術中存在的技術問題是,傳統無線局域網系統難以應用於要求高數據速率的服務,而現有提供高速數據速率的系統還未兼容傳統的發送和接收系統。為此,涉案專利申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於提高數據速率以及與傳統無線通信系統的兼容性。

該專利申請提供的解決方案為:通過在無線通信系統中使用多帶寬或多天線來提供增加的數據速率,並通過幀的具體配置調整,尤其是長同步碼和信號碼元的配置調整,實現與傳統無線通信系統的兼容性。權利要求的改進方案主要體現為:第二長前同步碼包括兩個重複長度為4μs的長同步碼,且每個長同步碼之前是0.8μs的保護間隔。

對比文件公開了一種適用於多輸入多輸出系統的前同步碼的設計方法,其採用的多輸入多輸出系統解決了提高數據速率的技術問題。對比文件採用的幀結構中長前訓練碼塊2的總長度為8μs,但其具有長度為1.6μs的保護間隔GI2以及跟隨在GI2之後的長度均為3.2μs的兩個碼元T1和T2,而非是在信號字段之後重複長度為4μs的單元結構。

涉案專利申請權利要求和對比文件的區別特徵為:第二長前同步碼包括的兩個長前同步碼之前分別是長度為0.8μs的保護間隔,並且在所述第二長前同步碼中,包括所述保護間隔的每個長前同步碼的長度是4μs。基於上述區別,確定該專利申請權利要求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解決與傳統無線通信系統的兼容性。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區別特徵是否屬於本領域公知常識。

一種觀點認為,從對比文件中可以得出長前訓練碼塊2的總長度為8μs,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想到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對長度為8μs的該長前訓練碼塊內部時間長度進行重新劃分,比如將其中的保護間隔1.6μs調整為0.8μs,並將另外的0.8μs調整到兩個長前訓練碼塊2包括的兩個同步碼之間作為保護間隔,使得該長前訓練碼塊所包含的長前訓練碼塊T1和T2加上其在前的保護間隔所達到的時間長度均為4μs,這屬於本領域公知常識。

另一種觀點認為,儘管通信雙方在通信前約定所採用的通信數據結構屬於本領域熟知的技術,但是涉案專利申請將信號字段之後第二長前同步碼的結構設置成與信號數據字段的結構相同,從而無需修改現有裝置解碼設計,解決了與傳統無線通信系統的後向兼容性問題,因此該區別特徵不屬於本領域公知常識。

案例分析

專利審查實踐過程中,公知常識的認定是非常重要的內容,我國《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以列舉的形式定義了公知常識。筆者認為,首先,公知常識與現有技術存在著不同,現有技術可以作為一般證據使用,而公知常識則屬於本領域技術人員普遍知曉的常識性技術知識,通常是一種免證事實。這種事實依賴於某項現有技術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前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否已經被廣泛接受或應用,以至於達到了眾所周知或公知化的程度,才能被認定為公知常識。其次,公知常識屬於為解決現有技術中存在的技術問題的慣用手段,即便認為區別特徵屬於公知常識,也應結合本領域技術人員認知範圍內的公知技術,詳細分析如何運用公知技術來改造或者改進得到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儘量避免事後主觀臆斷的情形。

具體到本案,筆者比較認同第二種觀點。對於該區別特徵,基於通信領域的一般認知,在現有技術中與本申請類似的應用場景下,每個長前同步碼的長度一般為8μs,其中長前訓練碼塊之前的保護間隔是1.6μs,以及兩個長度為3.2μs的長前訓練碼。涉案專利申請中為了解決與傳統無線通信系統的後向兼容的技術問題,將現有技術中一個長度為8μs的長前同步碼拆分成了兩個長度均為4μs的長前同步碼,且每個長同步碼之前是長度為0.8μs的保護間隔,這種新的幀結構劃分方式並非現有技術中本領域技術人員廣泛知曉並認可的通常做法。因此,該區別特徵並不屬於本領域的公知常識。此外,由於該專利申請中第二長前同步碼與現有的信號字段的結構相同,從而不需要額外地調整解碼操作,這屬於相對於現有技術而言作出了貢獻的重要特徵,也是涉案專利申請的發明點所在。現有技術中並未給出明確的技術教導,本領域技術人員也沒有動機在對比文件中引入該區別特徵以解決該專利申請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因此現有技術中不存在採用上述技術手段的技術啟示。

綜上,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有關發明點的區別特徵認定為公知常識時應採取審慎的態度。即便難以舉出公知常識性證據,也應當結合申請日之前通信領域技術發展水平以及該領域技術人員對上述技術特徵的接受和應用程度,充分說明該區別特徵屬於本領域公知常識的理由,並詳細分析如何運用公知技術來改造或者改進得到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即應著眼於發明構思的分析與解讀,準確把握本領域的技術發展水平和技術現狀,客觀評價專利申請的創造性。(武磊 田華丨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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