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房產幾年?

風的自由39517154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律師解釋

民事程序中關於財產保全在法律上根據不同案件進展階段分為訴前保全、訴訟保全、執行查封(凍結)。

舊法: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適用本規定。此為舊規定,其中第三十二條中的財產保全即包括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關於不動產的查封期限為兩年。

新法:2015年2月4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已將不動產查封期限從兩年變更為三年。

同時應注意的是,如果需要續封的,應當在查封期限屆滿前申請續封,同時新法也將續封期限從原來的不得超過前次查封的二分之一變更為不得超過規定的最長查封期限。即意味著

不動產可以每隔三年續封一次,一封吃三年。


小律說法

自2015年2月4日施行的 最高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查封期限進行了新的規定,該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也就是說,房產的保全期限已由之前的兩年延長為三年。但是,在到期之前,保全申請人可以根據案件情況申請續封,續封期限不動產仍是三年。

也提醒各位,申請人如果申請續封,一定要記好查封期限,不要耽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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