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執法有新規了規定不得搶奪損毀物品且協管不得從事執法工作

大夥是不都在新聞報道中看到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與商販發生衝突,搶奪損毀物品,今後將不會出現了,因為陝西擬規定城管執法不得搶奪損毀物品。

據瞭解,5月29日《陝西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

《條例(草案)》規定,城管綜合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陝西省行政執法證》。城管執法主管部門的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執法人員,並應當隨執法體制改革逐步減少。

協管人員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可以配合執法人員從事教育、巡查檢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性事務以及超越輔助性事務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本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承擔。

城管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城管執法主管部門不得以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應當依法全額上繳國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不得將罰款作為考核指標和依據。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條例(草案)》審議意見指出,在第十四條增加一個禁止條款:

不得搶奪、拋撒、損毀物品,並在第五章執法監督部分增加對應的處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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