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升级,周边企业关停是否应当补偿?

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增设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经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二级保护区内原有的排污口必须依法拆除或关闭;准保护区内对排污量也有一定的要求。如果企业所在地被纳入准保护区内或者原保护区升级导致企业关停或搬迁,企业能否取得相应补偿呢?今天就让我们聊聊这个问题。

水源地升级,周边企业关停是否应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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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人曾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自然生态坏境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但是环境保护不得以牺牲企业的合法利益为代价。结合各国多年来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发现环境保护和工业企业发展并不一定是对立关系,如何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这是一个严肃的课题。

水源地升级,周边企业关停是否应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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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公共利益、为了环境保护,是可以要求相关企业关停或搬迁的,但是其程序必须合法,也必须给这些企业合理充分的安置补偿。如果这些企业原本取得了相关环评资格(甚至即便没有取得相关资格,但当时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仅仅因为对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而强制要求这些企业无偿关停搬迁,这难免有“飞鸟尽,良弓藏”的嫌疑,毕竟在这些企业存续期间,对当地经济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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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此提醒大家,因水源保护区升级或者因其他环保方面的原因,需要关停或搬迁周边企业,必须给予这些企业充分的补偿,这于法于理都是有依据的。如果相关部门以环保为借口进行企业拆迁项目,请大家一定要警惕,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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