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162047565
拐卖妇女、儿童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对此类犯罪的处罚。加大对人贩子的惩罚力度,根除危害社会稳定的这棵社会大毒瘤,是广大百姓的呼声,我们一致拥护和支持。
但是,人们忽视了一点,只知道人贩子是直接用哄骗、胁迫等手段贩卖儿童的凶犯,人们痛恨人贩子到咬牙切齿,这是必然的,必竟是这些人贩子亲手毁了无数个家庭,造成多少人间之悲剧!确实该杀!杀无赦!
没有买,就没有卖,只因为存在买方市场,人贩子才猖獗,毫无顾忌。直接拐骗儿童的人可恨,转手买卖儿童的二道贩子同样可恶,把痛苦建立在不幸家庭的买儿童的人也同样可恨。然而,刑法对于这部分人没有入刑,导致贩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强烈呼吁立法部门将参与倒卖妇女儿童犯罪链条上的所有犯罪分子立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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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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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谁家没有小孩或将有小孩子,谁都不希望自己的孩子被拐或家庭破碎!孩子是一个家庭幸福的结晶,未来的希望!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希望与未来!是未来的接班人!如果他们没了,所有一切都是空谈的!
所以我们,祖国应该给儿童们一个健康平安快乐幸福的环境来成长!
再看看拐卖儿童的以前就是买给别人当孩子而已,现在都是买来给人挖器官移植的多,这种行为实在令人深恶痛绝!
谁也不愿意看到的,所以要管理好或创造一个好的生长环境,杜绝打击这些犯罪就必须有一个严厉的打击手段——死刑!也许这是目前最好的或想到最有效的管理手段!
你有更好的办法吗?欢迎留言,给我孩子未来一个美好或良好的生长环境!
非非生活
个人观点的,拐卖儿童的,如果能够配合找回孩子,在孩子还没有受到伤害的时候,可以减轻处罚。毕竟孩子找回来,也没有受到伤害。但是,拒不配合的,按照蓄意谋杀从重从严处理。
个人这样认为的原因:如果人贩子不配合的话,很难找孩子。如果配合,而且有愧疚表现的,当然愧疚表现并不是口头说自己后悔的这些忽悠人的人,而是实际行动证实确实有悔过的,可以减轻罪责,给他减轻罪责,但是不代表免除惩罚。当然,如果属于再犯的,就数罪并罚,从重处理。拒不配合的,这样的人,留着也是祸害,及早清除,即使千刀万剐也没法减轻他们他们的罪孽。
依稀似梦里
承经有这样的一个故事,不得不让人思考
有一个拐卖儿童的罪犯,把一个头套着布袋的孩子,交给了另一个罪犯
这个罪犯,找卖家,没找成,因为孩子大了,没人要,商议怎么处署这个孩子
没人性的犯罪分子,其中有一个犯罪分子提议,把孩子致残,让孩子沿街,乞讨,这个犯罪分子,灭绝人性,拿一个锤子把孩子的膝盖骨打碎,孩子立刻疼的大叫,而这个犯罪分子,拿一块脏的破布把孩子的嘴,堵上
天哪,这是一个怎样残忍的一个人,别急,往下看,孩子没了声,只听,闷声啍啍
四周一片寂静,孩子一点声音都没了,估计是疼晕了,晴空万里,一点云彩都没有,竟打起雷了,老天发怒了,有谁要倒霉了,打孩子的罪犯,电话响了,只听电话,那头哭着说,孩子没回家,不知去了那里,罪犯问穿什么衣服和裤子,那头说,白背心,一个浅灰色的大裤头,拿锤子的犯罪分子,当时就蒙了,我刚才打碎孩子的膝盖骨那个孩子是我的孩子
犯罪分子,扔下锤子,发了疯似的跑了出去,去找他的孩子
报应来的很快,犯罪分子,亲手把自己的孩子,打残,他的下场如何,当然了,他受了很重的惩罚,你看晴天白日的打雷,上帝开了天眼,让自己的孩子,毁在自己的手中,也许有的人在大快人心,听完这个故事,我并没有很高兴,孩子受的痛苦,是无法形容的,虽然他的爸爸是犯罪分子,可孩子是无辜的,我们为孩子感到痛心
我为什么要讲这个残忍的事情,就是想对那些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说
你拐卖别人家的孩子,让别人家遭受如此的痛苦,老天自会惩罚你,让你亲手毁了,你至亲至爱的人,这个比什么都残忍,我奉劝那些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好好看看这篇文章,这不是故事,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做人别太残忍,人字两笔,一撇一捺好写,但做起来很难,两笔,少一笔都无法成立,相依相畏
做人应该,干净,善良,不求你,天天做好事,但求你别做损人不利己的事情
拐卖儿童是大忌,谁家摊上了?就像天塌下来一样,怎么能受得了?摊上了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这一生当中无法在过下去,有的母亲疯了父亲奔向那寻找孩子的路上,可恨的犯罪分子,坚决打击,绝不姑息,让犯罪分子无处藏身
看到街上残疾的孩子,乞讨,是不是犯罪分子所为,这都不得而之了,所以家有孩子的,必须看好自已的孩子,看孩子不能干任何事情,象打麻将,或玩手机,都不行,看孩子,就得专心
有一个女人,低头玩手机,旁边跟着一个不大的孩子,孩子招呼饿了她也不管,光顾玩手机,边走边玩,也不知怎么想起了孩子,低头一看孩子没在身边,这个事就不细说了
人不论做什么要负责任,用心去做,才会有完美的结局
小志7696
回答这样的问题又有什么意义?办法多的是!要看立法的是否关注!
立法者对于被拐卖家庭更多的是同情,对犯罪分子更多的是谴责!
试问对于此种社会影响极大,造成后果极其严重的犯罪还有什么值得顾惜的?对于这种犯罪不采用极端刑法,还行对谁采用?
对于被拐者和被拐者家庭,这是比被杀害、被轮奸、被抢劫等犯罪,还要痛苦的折磨!况且被拐者大多数是未成年的幼童甚至是婴儿,是完全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
所以这个问题更本不是我们普通大众可以解决的!立法者必须要站在被拐者家庭和被拐者的切身体会中和对犯罪分子的极度仇恨中去制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觉得应该修改成两条法律!
1:
拐卖妇女,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拐卖儿童的,处死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饼子哥的春天
必须加大对人贩子,以及买卖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国独生子女占多数,这类犯罪毁了很多家庭,甚至是家破人亡,后果极其恶劣。对人贩子必须重判,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判处死行。建议收买者与人贩子同罪或是更严厉。为什么没人敢偷钢轨或是有些国家器材?因为没人敢买。没有买卖才没有伤害。最主要的是国家必须真正下决心严打。毕竟国家机器才最有威慑力。
最后祝所有家庭幸福团圆!
笑看人生69088
个人觉得,如果抓住人贩子,如果他在拐卖受害人的过程中伤害了受害人或者不能协助公安部门去找回受害人,可根据犯罪情况最高判处死刑,如果能找回受害人,尽最大努力去挽回受害家庭的损失,可根据罪犯造成的最终结果来从轻处罚。罪犯造成的结果,最主要的是怎么去挽回给受害人的伤害损失和怎么去避免类似的犯罪发生,如果一个人犯了罪,他没有挽回的余地,那就按最严厉的刑法去处罚,比如人贩子直接枪毙,给这种罪犯心理上最大的威慑力,最高化罪犯的犯罪成本,杀一儆百,但如果他能通过自己掌握的信息协助公安部门尽最大努力挽回受害人的损失,既最大程度挽回了犯罪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又能罪犯自己争取了从轻处罚的机会。从人性的角度来看,司法部门给罪犯们给改过自新的机会,一是,为了最大程度挽回受害人的损失,二是不至于让罪犯们在犯罪的过程中不至于把事情做绝,造成更严重的犯罪结果,给自己留条路的同时也能给受害人一个挽回损失的机会,何乐而不为;不管什么样的犯罪,即使刑法再怎么严厉,也根本避免不了有人知法犯法,如果抓到一律枪毙,罪犯明白自己终归走的是条不归路,破罐子破摔,临死也要拉个垫背的等等,各种人性最黑暗的一面就会被激发出来,一旦抓到就是死,试问谁不会去拼命?势必在逃命过程中造成其他犯罪,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给自己留条后路不去触碰死亡红线,总比把自己逼上绝路好吧(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听风暖0o0
很多丢孩子的父母担心死刑会让人贩子走投无路时杀害小孩,但我认为,丧心病狂的群体他只考虑自己的生存环境,不利于自己时,他依然会伤害小孩,只有杀无赦,才能扬正义!另外希望国家在收养条件上适当放宽,将收养孩子的行为颂为善良、道义品德,彰显人性善良和社会化福利环境。这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在心理上都不会留下阴影,反而会得到更多的关爱。,有时候贫穷也不见得不会培养成善良人。一个外国人可以收养白黑黄的孩子,孩子与父母不会因此产生非议,这就是环境!限制三胎这样固定思维限制了家庭总体量上平均值的差异,忽略了活生生的生命需要健康快乐成长的需求,无孩家庭渴望孩子、孤儿需要家庭,其实就是需要爱,不要有过多歧义,让正道畅通,让监管手段成熟有力,让丢失孩子可能性减小,让人贩子成本加大,让和谐幸福家庭平安!
窗外红尘1
拐卖儿童,判死刑,是合情,合理,合法,和人心。老百姓会更加热爱我们伟大祖国,和拥护这个真正的法活社会。这个罪有人或许认为重了,孰不知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有多大,多严重!一个人为了钱财,不惜破坏,毁灭另一个家庭。去年有一个案例:爷爷带着孩子玩,在外面,一不注意被坏人将小孩拐走,老人当時费了很大功夫没找到,后报警,因为孩子的父母在外地打工,这个恶耗告许了在家的奶奶,爷爷,奶奶就象疯了一样,什么都不顾,没了命似的找害子,同時也通知了在外地的孩子父母。几天后,老俩口苦找无果,老爷子上吊自杀。老奶奶变卖家当,去外地寻找。在外地的父母闻讯,也辞了工作,拼命去找孩子。半年后,孩子没找到,老奶奶失踪,孩子的父母离婚。从此这个家已是家破人亡。类似这样悲痛的被害家庭,数不胜数,真让人触目惊心!这样丧尽天良的人贩子,难道不该杀吗?这个不是杀人犯的杀人犯杀的不是一个人,它杀的是一家人甚至几个家庭!我强列呼吁,凡拐卖妇女,儿童一律死刑!立即执行!没有缓期执行!
简单快乐198156795
我一直认为,贩卖人口的人贩子,抓住就应该枪毙,让人贩子知道,从事这一行就是死刑,不管你是不是第一次贩卖,也不管性别、年龄、是不是孕妇,是孕妇生下孩子以后执行死刑。对于亲生父母贩卖自己儿女的,一律死刑,孩子由国家抚养成人。在枪毙以前,每天用酷刑折磨,把曾经贩卖的情况全部供出来,老老实实供出来的,可以注射执行死刑,不老实供出来的,一直折磨到死为止。千万不能给它们一个痛快。法律对死不悔改的罪犯,不能给它们任何人权。
买人口的,分两种情况:一、把孩子折磨致残挣钱的,一律判处死刑,家产充公;致死的偿命。
二、自己没有孩子或者老婆的,买来当孩子或者老婆的,一律判处无期徒刑。
《刑法》应该增加一条:发现被遗弃儿童的,必须立即报警,不得自行处理。不报警的,一律以漠视儿童安全罪判刑,刑期2年起。发现被拐卖妇女儿童,不报警的,一律以买人口协同案犯处理,刑期5年起。在解救被拐人口过程中,干扰解救、冲击解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按买人口同案犯处理,刑期10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