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危受命喜結案:違背當事人事先約定的補償協議被確認無效

導語:

2018年5月15日,李文謙律師收到了委託人劉女士被上訴案件的勝訴判決,這是一個關於確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效的案件。從接受委託到開庭,不到一週,在李文謙律師及其團隊的努力下,劉女士成功維護了自己的正當權益。

臨危受命喜結案:違背當事人事先約定的補償協議被確認無效

【維權前因】父女反目,臨危委託

委託人劉女士的父母早年離婚,約定劉女士由父親劉某撫養。1996年,劉某獲得宅基地一院,後劉某與女兒劉女士簽訂《資產協議書》約定劉女士在劉某名下的莊基地出資蓋房,則父親劉某是宅基地權利人,女兒劉女士是宅基地上房屋產權人。如遇拆遷,補償費歸劉女士,拆遷事宜歸劉女士全權處理。劉某對該房屋只有居住權,無買賣轉讓權。

2017年,劉女士出資所蓋的房屋被納入拆遷範圍。劉女士曾經向徵遷補償領導小組遞交相關材料並告知其與父親劉某簽訂《資產協議書》的相關情況。但徵遷補償領導小組仍然越過劉女士,與劉某直接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並將補償金額給付予劉某。

劉女士將父親與徵遷補償領導小組告上法庭,請求確認其雙方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無效,要求拆遷補償,一審法院判劉女士勝訴,但對方不服,提起上訴。劉女士通過此前在網上閱讀過的李文謙律師的文章,通過電話聯繫到了李文謙律師團隊,經過電話溝通,果斷確定委託李文謙律師為自己二審的代理人。

臨危受命喜結案:違背當事人事先約定的補償協議被確認無效

【維權策略】冷靜分析,從容應對

關於《資產協議書》所約定的事項,李文謙律師及其團隊分析認為,劉女士與父親劉某簽訂的《資產協議書》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沒有證據表明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是有效協議。該協議書所明確約定的劉女士擁有在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的產權,且拆遷房屋的補償費歸劉女士所有。而徵遷補償領導小組在接收劉女士所提供的相關材料、知悉該事實後,未認真審查,便與劉某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直接將拆遷補償款交給劉某,是對劉女士合法權益的侵犯,主張該補償安置協議無效是有十足的把握的。

關於宅基地和其上房屋的關係,對方辯稱,本案徵收的是土地,房屋為土地的附屬物,涉案宅基地在劉某名下,其應當獲得宅基地上房屋的徵遷補償款。李文謙律師及其團隊也通過專業的法律分析讓劉女士更加安心。涉案土地在劉某的名下,但這不意味著其當然就能獲得宅基地上房屋的徵遷補償款。法律尊重當事人依法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劉女士與父親簽訂的《資產協議書》是合法有效的,那麼便無需擔心對方以“房地一體”或其它理由要求房屋的徵遷補償款,劉女士根據該資產協議書當然享有對宅基地上房屋的產權及拆遷補償。

臨危受命喜結案:違背當事人事先約定的補償協議被確認無效

【維權後記】

開庭後,焦急等待而來的勝訴判決讓代理律師鬆了一口氣,真心替劉女士感到高興,劉女士也能夠因該協議的確認無效而去要求自己所應得的徵遷補償。像本案劉女士一樣遭遇的被拆遷人可能還有很多,尤其是在某些對婦女的宅基地權利不夠重視的農村地區。如果您也有關於徵地拆遷的法律問題,歡迎留言或私信諮詢,我們將用專業的法律知識為您解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