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房莫名其妙變成違法建築怎麼辦

趙先生是山東省某村村民,享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當地政府為實施綠色城市環境改造計劃,欲對趙先生的房屋進行徵收。對於趙先生而言,拿到拆遷安置補償款也未必是件壞事,但該市城管局的行為卻讓趙先生感到憤怒。城管局稱趙先省未辦理規劃審批手續修建房屋的行為是違法的,不但不給予補償,還讓趙先生等人自行拆除房屋。

趙先生收到《限期拆除決定書》後,感覺天要塌了下來,自己的房子怎麼就變成了違法建築了呢?經過一番打探,趙先生決定啟動法律程序維權,經人介紹後找到了徵地拆遷專家孟文靜與李文謙律師,李文謙和孟文靜律師在全面、詳細地瞭解案情後,認為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嚴重侵犯了趙先生的合法權益,於是申請行政複議,請求依法撤銷城管執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

孟文靜和李文謙律師介入案件之後,及時與王先生進行溝通了解情況,很快發現了一些疑點。於是向相關部門申請信息公開,要求書面公開其房屋所在區域被依法徵收的相關征地文件等政府信息。瞭解到相關部門並沒有相關征地批文。

被拆遷房莫名其妙變成違法建築怎麼辦

圖片來自網絡

面對有利的局面,孟文靜和李文謙律師進一步指導趙先生對某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提起行政複議,並提出強有力的複議請求和質疑。最終,議機關最終採納了李文謙和孟文靜律師的觀點,並認定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具體來說:

首先,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不清。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未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修建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但是並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該修建行為發生於2007年還是之後。此外在被申請人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中,也沒有寫明其認定“違法建築”的面積等一些詳細描述,認定事實明顯不清晰、不明確!

其次,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適用法律錯誤。被申請人以《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為依據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此行政行為違反了《立法法》相關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的通知》中規定:“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後,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實體問題適用舊法規定”。本案中,《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而申請人未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修建行為發生於2007年,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可以判斷被申請人行政處罰行為適用法律不當。

被拆遷人作為相對弱勢一方,對拆遷人採取的各種手段招架不住從而妥協,如您遇到這種情況,應當建議及時諮詢或者委託專業拆遷律師,以更好的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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