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房莫名其妙变成违法建筑怎么办

赵先生是山东省某村村民,享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当地政府为实施绿色城市环境改造计划,欲对赵先生的房屋进行征收。对于赵先生而言,拿到拆迁安置补偿款也未必是件坏事,但该市城管局的行为却让赵先生感到愤怒。城管局称赵先省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修建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不但不给予补偿,还让赵先生等人自行拆除房屋。

赵先生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感觉天要塌了下来,自己的房子怎么就变成了违法建筑了呢?经过一番打探,赵先生决定启动法律程序维权,经人介绍后找到了征地拆迁专家孟文静与李文谦律师,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在全面、详细地了解案情后,认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犯了赵先生的合法权益,于是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城管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孟文静和李文谦律师介入案件之后,及时与王先生进行沟通了解情况,很快发现了一些疑点。于是向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书面公开其房屋所在区域被依法征收的相关征地文件等政府信息。了解到相关部门并没有相关征地批文。

被拆迁房莫名其妙变成违法建筑怎么办

图片来自网络

面对有利的局面,孟文静和李文谦律师进一步指导赵先生对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并提出强有力的复议请求和质疑。最终,议机关最终采纳了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的观点,并认定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来说:

首先,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修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修建行为发生于2007年还是之后。此外在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中,也没有写明其认定“违法建筑”的面积等一些详细描述,认定事实明显不清晰、不明确!

其次,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以《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此行政行为违反了《立法法》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中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本案中,《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申请人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修建行为发生于2007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可以判断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行为适用法律不当。

被拆迁人作为相对弱势一方,对拆迁人采取的各种手段招架不住从而妥协,如您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建议及时咨询或者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以更好的维护您的权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