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利用管轄異議拖延時間的起訴離婚案件

一起利用管轄異議拖延時間的起訴離婚案件

案情是:1992年原籍遼寧的林先生(化名)與戶籍為山西的魏女士(化名)在浙江登記結婚。婚後二人共同來到北京發展,並於2006年在北京市朝陽區購買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商品房一套。後林先生的戶籍也遷到了該處,而魏女士的戶籍依然在山西老家,但二人從未在所購房屋裡居住,而是將其出租給他人。從2011年2月起,二人感情出現問題並開始分居,魏女士先回到了山西老家隨父母生活。2011年10月,林先生向朝陽區法院提起訴訟離婚,在起訴書中被告魏女士的住址寫的是婚後共同購買的那套位於朝陽區的房產。

本離婚律師在接受魏女士的離婚訴訟委託時,魏女士的一個基本要求就是拖延時間,並迫使林先生到魏女士原籍山西去打這場離婚官司。為了達成魏女士的心願,本律師仔細研究了這起離婚案件的資料。發現原告林先生的代理律師在書寫起訴書時沒有就法院的管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在沒有掌握確實證據的情況下冒然將被告魏女士的住址寫成北京市朝陽區。而我方卻可以找充分證據證明魏女士從2011年2月起就已不在北京居住。於是在本律師的指導下,魏女士讓山西老家所居住地方的物業及居委會出具了居住證明,主要內容為:魏女士從2011年3月起在山西某市某小區居住至今。

開庭前一天,本律師向法院提交了該居住證明,並正式向朝陽區法院提出管轄異議,主張該離婚案件應由山西某市法院管轄。對方律師看到後當然堅決反對,並指責我方是在故意拖延訴訟時間。當然,我方確實是在故意拖延訴訟時間,但我方並不違法,只不過合理利用了法律賦予我方的權利,連法院也無權干涉,對方律師反對有何作用?由於我方提交的證據確實且充分,最終法院裁定將該案件移送到魏女士戶籍所在地的山西省某市法院繼續審理。至此,本律師圓滿完成了當事人的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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