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鬧離婚,但一方不同意離,其中一方可以申請此後婚內財產不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樂鑫69

在夫妻未離婚的情況下,一方是否可以申請法院認定此後的婚內財產不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郭廣吉律師認為,法院不會支持這樣的請求。

就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除非有重大理由並且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是不支持分割共同財產請求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本條的規定,是基於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的,第一次沒離掉,等到第二次再起訴離婚,中間有六個月的時間,如果對方趁這個時侯,隱藏、轉移財產,另一方就可以要求進行共同財產的分割。


郭廣吉律師

《婚姻法24條變天啦,姐妹們再也不用擔心揹負無名債》


2018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即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條文(俗稱的婚姻法第24條)作出了修正。


在此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依據此規定,婚姻存續期間除賭債等違法債務外,一方在外借款的債務,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如果夫妻兩人在婚姻期間作出了財產約定即婚內財產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一般為債權人)知道夫妻的這種財產約定的話,此時債務為單方債務,其僅針對借款人一方生效。


舉例:以張三借款30萬炒股為例。 1、張三婚後向朋友李四借款30萬炒股,股票虧損導致借款到期後無力償還,李四上門找張三老婆催債,此時如果張三老婆沒有證據證明與張三約定了婚內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協議且證明李四知曉此內容的話,此處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張三老婆有償還義務。

2、同樣上述的借款,但是鑑於張三婚後與妻子簽署了《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朋友李四作為見證人在該協議上簽字證明。此處由於李四作為見證人是知曉了張三夫妻的婚內財產歸夫或妻方各自所有的事實,因此張三的30萬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僅由張三一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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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張三婚後向朋友李四借款30萬元炒股為例,新規因為沒有張三老婆的簽名或張三老婆的事後追認,且張三的此處借款並未用於家庭生活,所以此處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依據舊規,此處的債務除非張三老婆有證據證明與張三有婚內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協議以及債權人知曉了該協議的事實。否則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解釋》四個條文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排除以及舉證證明責任分配等問題進行細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防止極端案例的發生。也表明在日後的婚姻生活中我國法律會貫徹“共債共籤,非共債不共擔”的債務原則,姐妹們再也不用擔心揹負無名的債務了。


尖椒部落

不可以!到哪兒去申請?雙方鬧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如果確實感情破裂過不下去了,可以單方起訴離婚!不離婚卻想轉移婚內財產這是不對的。只要沒離婚,就對對方和家庭負有義務和責任。

從題主這意思來看,是離婚不成,但內心裡是死活就不想要對方了,然後想把自己的收入劃出去啊。哈哈,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切收入都歸雙方所有,別瞎琢磨了。

除非你起訴離婚,分割財產。然後離了以後你的收入就是你自己的。


如去佛

不可以,只要沒有辦理離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有的收入以及購置的房產都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即使雙方未共同生活或者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管理或者共同管理、只要是婚後所得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只有一種例外,就是雙方協議今後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這種協議要求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對婚後某個階段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小生建議,不管屬於婚姻中的那一方,在離婚期間要防止對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以免給自己造成無辜的損失。


天平小生

鬧離婚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可以申請此後婚內財產不再共同共有嗎?

依據法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內財產分別所有制。這裡必須是夫妻雙方約定。題主當然有權向配偶(也只能向配偶)申請實行夫妻財產分別所有制,配偶如果不批准,題主的申請就是被駁回了,夫妻就仍然還是財產共同所有制。

題主明白了沒有,夫妻實行財產分別所有制必須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約定才有法律效力,題主想單方“申請”是理解錯誤、表達錯誤,實屬錯上加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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