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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大劉說法:在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時,夫妻一方不能要求法院先析產再執行。
一、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之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有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屬於兩人共同共有,這種財產具有整體屬性,並非某一部分財產單獨體現。
雖然法院判決夫妻另一方不承擔責任,但基於該解釋,即使對夫妻共同財產,比如股權房產進行拍賣,哪怕是不承擔責任的一方提執行異議之訴也無濟於事。
二、根據最高院關於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對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凍結、扣押。
只要法院通知了共有人,該查封就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在對夫妻雙方財產進行拍賣時,對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一方,在夫妻共有財產範圍內,可以進行處分,但處分的前提是不能損害對方的財產利益。
三、在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件中,如果想執行配偶方名下的財產,那麼債權人必須證明,該債務系用於家庭生活。
2018年有關夫妻債務糾紛司法解釋出臺後,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債務,舉證責任反轉,由債務人變成了債權人,因為在實踐中,很多虛構的債務往往把夫妻一方牽扯進來,而對於比較正式的借款、擔保,比如金融機構,一般都會讓夫妻雙方簽字,也就不存在虛構債務的可能性。
國際研究院
無法分割財產,執行過程中應該保護夫妻另一方的財產,銀行存款可能劃你一般,房產拍賣可以處置,分你一半錢。
Monkey23127469671
夫妻婚姻還在,無法分割析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