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買假:職業維權還是刑事犯罪?

知假買假:職業維權還是刑事犯罪?

知假買假,職業打假,沸沸揚揚20餘年。 曾幾何時,消費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時,人身權、財產權屢遭侵犯,維權無力 只能忍氣吞聲,憤懣鬱悶。

知假買假:職業維權還是刑事犯罪?

職業打假人一度如春風撲面,走遍大江南北,直面不良商家,要求懲罰性賠償,曝光經營內幕。大快人心的同時,普通民眾維權意識得以增強 商家更加規範經營。

知假買假:職業維權還是刑事犯罪?

然而,20年來,職業打假一直處在媒體、輿論關注的焦點中,是是非非,褒貶不一。 有道是:公司化商業運作,全國聯網駐點,動輒索賠百萬、上千萬;大批案件集中起訴,大量案件開庭缺席,無端佔用司法資源,讓本已不堪重負的民事審判雪上加霜;選擇大型超市、大企業為對象,選擇產品標識、說明等明顯瑕疵為打假方向,對真正要維權的商品和服務不管不問;在雙十一、七夕等購物節大批屯貨,對電商、微商重點打假,眾多商家被迫拉黑IP地址,仍苦不堪言。

知假買假:職業維權還是刑事犯罪?

20年,不是個短的時間段,足以改變一個行為的走向,知假買假終於走到民與刑的邊緣了。

知假買假:職業維權還是刑事犯罪?

首先,職業打假人是不是消費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 第二條 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不適用本條例。

知假買假:職業維權還是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2017年5月針對人大代表的提案,在書面答覆國家工商行政總局辦公廳的意見裡稱:對於職業打假人的消費者身份,僅限於食品、藥品這兩個特殊保護的領域,對於其他領域的職業打假,持不支持並逐步限制態度。

知假買假:職業維權還是刑事犯罪?

其次,知假買假能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機制? 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市場經營行為。 201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知假買假:職業維權還是刑事犯罪?

該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才對消費者增加賠償損失,即所謂懲罰性賠償。但職業打假人是主觀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問題,主動去購買,不符合因受商家欺詐而購買的條件。

知假買假:職業維權還是刑事犯罪?

再次,知假買假只是牟利行為? 2017年3月,孫某某等3人在天津市濱海新區某某超市內買走沒有中文標籤的進口食品和化妝品後,威脅店主如果不給商品價格十倍的賠償就向市場與質量監督管理局舉報,後被檢察院以敲詐勒索罪批捕。

知假買假:職業維權還是刑事犯罪?

2011年12月1日,成都職業打假人劉江被控以舉報電視臺刊播虛假廣告為由,敲詐勒索全國300餘家電視臺,金額共計242萬元。法院一審判處劉江敲詐勒索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知假買假:職業維權還是刑事犯罪?

知假買假:職業維權還是刑事犯罪?

從刑法274條規定的敲詐勒索罪的罪狀來看,受害人維權行為與敲詐勒索罪本就存在界限模糊不清的地方。一般認為,單純請求侵害人給予損害賠償,不成立敲詐勒索罪。即使請求的數額遠遠超過實際損失,也只是受害人維權的正當方式,系其一方提出的賠償條件,加害人是否接受上述條件,以及接受多少賠償請求,尚有待雙方協商確定。也就是說,索賠是民事上的請求權,該請求權不等於賠償權的實現。

但是,受害人以損害對方名譽、商譽、人身、財產等為要挾條件,迫使對方接受賠償要求,由於對方接受索賠請求金額建立在被脅迫的基礎上,違背了對方的意志。受害人獲取金額賠償的結果系通過不正當的手段取得,行為性質就轉了性,如同汽車突然調轉方向往敲詐的死衚衕上駛去。

知假買假:職業維權還是刑事犯罪?

上述兩個案例中的被告人,均以商家商譽和財產作為要挾條件,迫使對方接受自己提出的賠償要求,手段不具有正當性。 況且,如上所述,知假買假的主體不具有普通消費者的身份,索賠目的僅為牟取經濟利益,通常也是遠遠超出商品正常價值,因此均涉嫌敲詐勒索罪。

知假買假行為已經進入刑刑事法律風險的框架內,何去何從,持續關注

附: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不適用本條例。

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法辦函【2017】181號

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覆意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

現就陽國秀等代表提出的關於引導和規範職業打假人的建議提出如下答覆意見,供參考。

對於知假買假行為如何處理,知假買假者是否具有消費者身份的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導致這一問題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存在爭議。我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3]28號)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理由而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規定從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出發,明確了在食品、藥品領域,消費者即使明知商品為假冒偽劣仍然購買,並以此訴訟索賠時,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買假為由不予支持。因食品、藥品是直接關係人體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費產品,而該司法解釋亦產生於地溝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膠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件頻繁曝出,群眾對食藥安全問題反映強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給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1.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在普通消費產品領域,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民法上的欺詐,按照《民法通則意見》第六十八條的解釋,應為經營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消費者作出了錯誤意思表示。而對於知假買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觀上受到欺詐的情形。

2.從打擊的效果來看,由於成本較小,取證相對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對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業,主要集中在產品標識、說明等方面。該類企業往往是同類市場上產品質量相對有保障,管理較為規範的生產經營主體,而對於真正對市場危害較大的假冒偽劣產品及不規範的小規模經營主體打擊效果不明顯。

3.從目前消費維權司法實踐中,知假買假行為有形成商業化的趨勢,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職業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團),其動機並非為了淨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藉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更有甚者針對某產品已經勝訴並獲得賠償,又購買該產品以圖再次獲利。上述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我們不支持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

因此,考慮食藥安全問題的特殊性及現有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我們認為目前可以考慮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我們將根據實際情況,積極考慮陽國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議,適時藉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辦公廳

2017年5月19日

往期文章:

歲末特輯 | 刑事業務,我們一直很專注!

【刑事故事】醉駕:喝酒的男人傷不起!

刑事自訴:受害人維權的大殺器

【刑案故事】稅務風險:霸道總裁路上不得不防的陷阱!

【熱點律評】江歌遇害:失控的犯罪衝動 誰為結果買單

【熱點律評】攜程虐童案:一直被忽視的刑事風險角落

【新法速遞】刑修十:侮辱國歌 情節嚴重者 判刑

【案例分析】非駕駛員指使、強令司機開車也是犯罪?

[鉶辯◇辦案]情法理並蓄力爭不捕 法律意見被採納最終釋放

知假买假:职业维权还是刑事犯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