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土地認定必經調查核實程序

閒置土地認定必經調查核實程序

閒置土地認定必經調查核實程序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4 日,即墨市國土資源局(下稱國土局)與青島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科技公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出讓某塊面積為5萬平方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2015年6月15日,國土局向科技公司發出《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要求科技公司接受調查。2015年11月21日,國土局作出《閒置土地認定書》,認定涉案土地為閒置土地,閒置原因為企業自身原因。即墨市人民政府(下稱市政府)批准同意國土局無償收回科技公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2015年12月28日,國土局作出《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科技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市政府複議維持了國土局作出的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科技公司不服訴至法院,主張因國土局未能兌現配套熱源的承諾,致使項目無法按照原規劃實施,國土局在未經法定程序亦未聽取原告意見的情況下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裁判結果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五條、第九條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送相關文書前必須調查核實。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國土局在向科技公司送達《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閒置土地認定書》前履行了調查核實義務。國土局雖在前置的《閒置土地認定書》中認為是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閒置,但沒有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認定。故國土局作出《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屬於認定事實不清。遂判決撤銷國土局作出的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以及市政府的複議決定。

典型意義

企業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應當予以保護。《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收回閒置土地的條件作了限制性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以及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與因土地權利人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法律後果不同。行政機關對此行使監管職責應當適當,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進行調查核實,認為系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履行了調查核實義務。本案中,行政機關未盡調查核實義務即作出收回決定,侵害了企業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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