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言碎語」城管“妖魔化”無外乎這些現實原因

「闲言碎语」城管“妖魔化”无外乎这些现实原因

一、法律法規等制度不完善

其實,關於城管相關的法律法規等相關制度其實我們國家也出臺過很多,因為城管這一管理部門的存在並不是一天兩天了,法律法規和各種條例,從人大制定的法律到國務院制定的法規再到各個省級地市等制定的有關城管的條例都很多,但是存在的問題是“城管涉及的法律數量眾多,而有些法律、法規、規章並不完善,要麼缺乏可操作性,要麼相互打架,罰則不一致,還有的只有禁止條款而沒有處罰條款。法律法規的不明確也是城管給社會留下惡劣形象的原因之一。

二、城管的粗暴執法

這個原因是直接性原因,因為這樣的做法直接會在工作中變現出來,直接展現在社會公眾的面前,部分城管執法人員在日常的執法工作中,無論是出於工作的原因還是個人情緒或者其他原因,在執法方式上採用粗暴、暴力或者不合情的方式等,給直接當事人造成一定的損害或者傷害,有時雖然起到完成工作任務的要求,但是沒有考慮到如何去降低或者減少直接當事人的損失或者傷害,這也是政府管理需要改革和創新,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三、不能忽略部分執法人員的態度問題

關於這個問題,其實也是因人而異,在一線進行執法的人員,不排除有些工作人員自己的心態不正,總覺得自己作為執法人員,不符合規定的就必要採取很多不合理的手段去完成自己的工作,從而給百姓留下很差的印象,執法的具體方式有時存在很多的偶然性,部分人員會根據自己的心情而執法,不過多全面考慮整個執法的關聯性,執法不僅僅是完成任務,還有更多需要考慮的。

四、城管工作職責的侷限性

城管算是真正工作在一線的人員,每天要具體和老百姓進行接觸和打交道,但是城管的工作內容不像交警或者執法警察這類,他們的工作內容主要在於,包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如市政、園林、規劃、市容環境衛生等)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和建築施工汙染的行政處罰權;公安部門對侵佔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等。細細算起來,城管手中的行政執法權共涉及幾十部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

五、城管執法面對的人群

城管涉及的大都是各個部門管不好或者不願管的“麻煩事”,而所管理的又基本上是社會弱勢群體。面對群體的侷限性也是城管出現各種執法問題的重要原因,比如戶籍警察,面對的人群基本與辦理戶籍的人群打交道,而城管接觸的人員一般都是弱勢群體,我們最熟悉的就是擺攤的小商小販等,而且往往會涉及經濟損失或者其他等與此類人群息息相關的事。

作為執法者,如果說一段時間出現問題,也許大家可以理解,但是如果一直一成不變,那就是政府管理者在制度或者管理上有待繼續改革創新,現在很多地區也在不斷嘗試柔性執法等內容,這也是創新改革的嘗試,在城市化進程中,城市的管理會更加完善,這類事情也會更少。

摘自:城管驛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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