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顯名股東自己是否有知情權?

裁判要旨

我國法律並未對顯名股東享有股東知情權作出限制性規定,無論是實際股東,還是名義股東,作為登記在冊股東均享有知情權,股東知情權可以:依法查閱、複製股東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依法查閱會計賬簿。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查閱範圍並不包括會計憑證。

案情簡介

1、安通博瑞公司成立於2012年4月20日,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

2、2015年12月8日,範文苑與李哲博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範文苑在安通博瑞公司股權900萬元轉讓給李哲博。

3、2016年2月26日,範文苑與李哲博辦理了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

4、2016年6月19日,範文苑代李哲博向安通博瑞公司的實際經營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大成路6號大成時代1018室寄送《申請書》,要求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賬務涉及的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自公司成立初始至查賬起止日的全部財務憑證、賬簿、報表、納稅申報表等材料。因安通博瑞公司未向李哲博提供上述材料,故李哲博訴至法院。

案例分析——顯名股東自己是否有知情權?

裁判要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登記在冊股東是否享有知情權及知情權的行使範圍。

二審法院認為,我國法律並未對顯名股東享有股東知情權作出限制性規定,無論李哲博是實際股東,還是名義股東,其作為安通博瑞公司登記在冊股東均享有知情權,在沒有充足證據推翻安通博瑞公司章程關於李哲博是安通博瑞公司股東的記載的情況下,李哲博有權行使股東知情權,依法查閱、複製安通博瑞公司的股東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依法查閱安通博瑞公司的會計賬簿。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查閱範圍並不包括會計憑證。

經驗總結

1、因法律對顯名股東知情權沒有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對顯名股東的知情權範圍進行約定;

2、會計賬簿與會計憑證之間存在區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查閱範圍並不包括會計憑證。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案例分析——顯名股東自己是否有知情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股東請求查閱或者複製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對原告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的,應當在判決中明確查閱或者複製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時間、地點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錄。

股東依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查閱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該股東在場的情況下,可以由會計師、律師等依法或者依據執業行為規範負有保密義務的中介機構執業人員輔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十四條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第十五條 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並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會計賬簿的登記、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案例分析——顯名股東自己是否有知情權?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結合在案證據,依照法律規定,就相關問題,本院分析認定如下:

一、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依法查閱、複製公司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等文件資料,有權依法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本案中,李哲博提起訴訟要求查閱、複製安通博瑞公司的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查閱安通博瑞公司的會計賬簿。根據安通瑞博公司的章程,李哲博是安通瑞博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本案當事人使用的“掛名股東”即“名義股東”這一稱謂,並非《公司法》中的概念,《公司法解釋三》使用了“名義股東”的概念,規定了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相關爭議的處理規則,但《公司法》及司法解釋並未對《公司法解釋三》中的名義股東的股東知情權作出限制性規定,因此,在沒有充足證據推翻安通博瑞公司章程關於李哲博是安通博瑞公司股東的記載的情況下,李哲博有權行使股東知情權,依法查閱、複製安通博瑞公司的股東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依法查閱安通博瑞公司的會計賬簿。安通博瑞公司關於李哲博自認是安通博瑞公司“掛名股東”,無權行使股東知情權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履行了請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法定程序後,公司有合理理由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權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本案安通博瑞公司上訴認為李哲博委託範文苑查閱安通博瑞公司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損害安通博瑞公司的利益。本院認為,一審法院並未判決李哲博委託範文苑查閱安通博瑞公司的會計賬簿,且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李哲博查閱安通博瑞公司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安通博瑞公司的合法權益,因此,對安通博瑞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採信。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99年修訂)》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按照不同的會計科目登記造冊而形成。因此,會計賬簿與會計憑證之間既密切聯繫,又相對獨立,二者顯然不是同一概念。《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查閱範圍並不包括會計憑證,因此李哲博關於查閱安通博瑞公司的會計憑證的請求,與《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符。而且,本案現有證據也未證明安通博瑞公司的章程賦予了股東查閱公司會計憑證的權利,因此,一審法院判決李哲博查閱安通博瑞公司會計憑證,沒有法律依據和章程依據,本院予以糾正。

案例分析——顯名股東自己是否有知情權?

四、《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知情權,是依附於股東身份而存在的一種權利,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約定或者公司同意,股東之外的其他人不享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知情權。《公司法解釋四》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股東依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查閱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該股東在場的情況下,可以由會計師、律師等依法或者依據執業行為規範負有保密義務的中介機構執業人員輔助進行。”據此,雖然可由會計師等專業第三人輔助股東行使查閱權,但必須以股東同時在場為前提,一審判決主文未明確該前提條件,本院予以糾正。

案件來源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8)京02民終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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