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显名股东自己是否有知情权?

裁判要旨

我国法律并未对显名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作出限制性规定,无论是实际股东,还是名义股东,作为登记在册股东均享有知情权,股东知情权可以:依法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依法查阅会计账簿。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范围并不包括会计凭证。

案情简介

1、安通博瑞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20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2、2015年12月8日,范文苑与李哲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范文苑在安通博瑞公司股权900万元转让给李哲博。

3、2016年2月26日,范文苑与李哲博办理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4、2016年6月19日,范文苑代李哲博向安通博瑞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6号大成时代1018室寄送《申请书》,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账务涉及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自公司成立初始至查账起止日的全部财务凭证、账簿、报表、纳税申报表等材料。因安通博瑞公司未向李哲博提供上述材料,故李哲博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显名股东自己是否有知情权?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登记在册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及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并未对显名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作出限制性规定,无论李哲博是实际股东,还是名义股东,其作为安通博瑞公司登记在册股东均享有知情权,在没有充足证据推翻安通博瑞公司章程关于李哲博是安通博瑞公司股东的记载的情况下,李哲博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依法查阅、复制安通博瑞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依法查阅安通博瑞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范围并不包括会计凭证。

经验总结

1、因法律对显名股东知情权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对显名股东的知情权范围进行约定;

2、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之间存在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范围并不包括会计凭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案例分析——显名股东自己是否有知情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案例分析——显名股东自己是否有知情权?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结合在案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就相关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依法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有权依法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本案中,李哲博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复制安通博瑞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安通博瑞公司的会计账簿。根据安通瑞博公司的章程,李哲博是安通瑞博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本案当事人使用的“挂名股东”即“名义股东”这一称谓,并非《公司法》中的概念,《公司法解释三》使用了“名义股东”的概念,规定了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相关争议的处理规则,但《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公司法解释三》中的名义股东的股东知情权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在没有充足证据推翻安通博瑞公司章程关于李哲博是安通博瑞公司股东的记载的情况下,李哲博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依法查阅、复制安通博瑞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依法查阅安通博瑞公司的会计账簿。安通博瑞公司关于李哲博自认是安通博瑞公司“挂名股东”,无权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履行了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法定程序后,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本案安通博瑞公司上诉认为李哲博委托范文苑查阅安通博瑞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损害安通博瑞公司的利益。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并未判决李哲博委托范文苑查阅安通博瑞公司的会计账簿,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哲博查阅安通博瑞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安通博瑞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安通博瑞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不同的会计科目登记造册而形成。因此,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之间既密切联系,又相对独立,二者显然不是同一概念。《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范围并不包括会计凭证,因此李哲博关于查阅安通博瑞公司的会计凭证的请求,与《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符。而且,本案现有证据也未证明安通博瑞公司的章程赋予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权利,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李哲博查阅安通博瑞公司会计凭证,没有法律依据和章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分析——显名股东自己是否有知情权?

四、《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是依附于股东身份而存在的一种权利,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或者公司同意,股东之外的其他人不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公司法解释四》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据此,虽然可由会计师等专业第三人辅助股东行使查阅权,但必须以股东同时在场为前提,一审判决主文未明确该前提条件,本院予以纠正。

案件来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2民终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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