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入職後要讓我變更為法人,等老闆通過基金資格後再改回去有何風險?

夜幕下的哈里博特

擔任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需要承擔風險的,即便是所謂的暫時擔任,之所以說“所謂的暫時”,是因為老闆承諾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再變更回去會不會兌現是個問題。

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49條規定,企業法人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經營範圍進行非法經營;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實踐中,許多私募基金公司打著私募的幌子,實際上卻是從事非法集資的勾當,非法歸集資金以個人名義投資;為自己或關聯公司自融;甚至是放高利貸

,試問如果公司私底下從事這類業務,即便你是法定代表人,你可有絲毫的掌控力?

完全可以等老闆通過基金考試再申請管理人備案登記

老闆讓你先掛法人代表,等考試通過再變更?

好一個不靠譜的藉口。

私募基金考試,除了基金業協會組織的考試外,證券業協會的從業資格考試依然也是被認可,除了全國統考外,還有預約考試,兩個考試加起來每年考試場次至少在20場以上,真要去考試,也就是一個月的時間而已。

私募管理人備案登記也非一朝一夕之事,晚1-2個月申請並不會影響業務。

即便是當前有非常稀缺的項目要投資,那完全可以通過個人或者投資平臺的方式去投,不一定非得等發基金。

什麼?考試沒時間?

現在沒時間?你以為以後就會有時間?

現在是備案申請需要,對考試多少還有一些緊迫性的要求,要是一旦備案完成了,你覺得還會積極的去考試嗎?

掛法定代表人,前提是自己能對公司有所掌控,不然,即便是給錢,也不幹啊。


蝸牛侃財經

不管公司是什麼類型,後續會怎樣操作,其實只要弄明白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需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就大概能夠了解會有什麼樣的風險了。

這樣的情況我本人和表弟都遇到過(都是老實人),領導想成立個公司,但基於各種顧慮又不願自己註冊登記為法定代表人。所以我就此問題做過一些調查。我個人的建議是:如果對公司運行沒有把握進行控制(也就是說你對公司說了不算,你的老闆才是背後有決定權的人),那麼最好不要做這個法定代表人。當然,有些老闆不會白白讓你當這個負責人,會給你一些好處,如果你覺得給的好處能夠平衡你可能會面臨的風險,那麼就由你自己來決定吧。

此外糾正一下,“法人”一般指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個人是不能稱作“法人”的,只能當“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是一個法定概念,《民法通則》裡明確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說,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是需要為公司負責的。

在此不考慮法定代表人本身主動&故意從事的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僅從被動的角度看(就是你領導說了算,你作為法定代表人就是個擺設),因公司的行為你就可能會面臨至少以下的法律風險(如有補充請告知):

1. 《民法通則》第49條規定,如果公司存在以下情形,除了公司本身需要承擔責任之外,法定代表人也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這些情形包括:

(1)超出經營範圍進行非法經營;

(2)向登記和稅務機關進行隱瞞、弄虛作假;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躲避債務;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

(6)從事法律禁止活動損害nation利益或public利益。

2. 《刑法》第31條對單位犯罪的處置原則進行了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雖然沒有法律明確對這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進行界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會將法定代表人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進行認定。如果你的領導作為這個基金公司的直接控制人,讓公司開展了一些具有單位犯罪性質的行為,那麼你作為這個所謂代表人,就可能會要承擔刑事責任了。例如《刑法》中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偷稅罪、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等都涉及到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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