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規定,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二、哪些單位需要工商年報公示?
在中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及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公示系統”填報並公示2017年度報告。不論是否在2017年變更了營業執照,還是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均要依法進行年度報告。(簡單來說:2017年12月31日之前從工商局領取的營業執照均需進行年報公示。)
年報公示內容有:
1、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2、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3、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4、 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6、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7、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淨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8、新增的社保、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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