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學者批搖號買房:正在製造不公平

文/黃有光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教授

60秒要點速讀:

很多人認為,搖號雖然有效率上的損失,但至少很公平。其實搖號是很不公平的。即使搖號的過程完全正規,沒有內定,沒有任何手腳,那一萬人中最後獲得購房號的一百人,並沒有比其他沒有獲得購房號者比較優秀,對社會貢獻比較大,或付出比較多的錢,或對房子有比較大的需要,完全只是靠幸運,就獲得十萬元的利益,這怎麼是公平的呢?

【正文】

根據報道,中國有8個城市發了房源統一搖號的政策,上海、南京、長沙、成都、杭州、西安、武漢和深圳8個城市,全部或者部分房源需要搖號出讓。杭州甚至出現萬人爭搶百套房子的搖號而有人暈倒,有人打架的局面。搖號購房的背後,是限制房價的政策導致一、二手房價格倒掛的現象。由於新房備案價受到限制,價格反而比二手房低,引致人們花時間、精力去排隊、辦理凍結銀行存款等手續來爭取得到購房號的利益。

搖號是最違反市場經濟原則、不公平、效率最低的分配稀缺物品的方法,應該儘量避免使用。假定能夠買到一套低價的一手房,平均能夠得利十萬元。那麼,如果你預計去排隊與辦理各種手續,有1%的機會可以得到,你就可能願意花費值得一千元的金錢、時間與精力去搏一搏。因此,一百套房子的搖號,會吸引一萬人去參加。

結果,這一萬人每人花了約一千元的成本,總共浪費了一千萬元。那些最後買到房子的一百人,平均每人得利十萬元,總共得利也是一千萬元。因此,搖號使原來巨大的利益(在這例子是一千萬元。是互惠互利的買賣的市場交易的利益,是購房者或消費者原來可以得到的消費者剩餘),被人們尋租的行為所完全消耗殆盡。一千萬元的利益,化為烏有!

更進一步說,違背市場原則的搖號制度,很難避免違規濫權等活動,進一步造成更加重大的危害。由於人為的購房號的巨大利益,誘使有關人們濫用權力與關係,甚至行賄貪汙來獲取“內定”的購房號。

如果用符合效率的讓價格根據供需提升,不必限購,或根據拍賣分配房子,那些獲得房子的人,必須多付錢,才能獲得。因此,他們是向社會其他人(包括售賣房子者)付了更多的錢,才得到房子。

有人可能認為,根據拍賣或讓價格提升,只有富人才能夠買到房子或車子,不公平。在市場經濟下,由於人們有不同的賺錢能力,即使沒有用不正當方法賺錢,也會有相當程度的不平等。但這是總財富或總購買力上的不平等,如果不平等程度很大,政府可能應該設法減少,可能應該設法多幫助低收入者。不過,這應該是設法提高他們的總購買力,而不是讓他們可以去登記搖號買車或買房子。這只是讓他們花約一千元的投入,去得到百分之一的獲得十萬元的利益,淨利益約等於零。

人們有不同的賺錢能力,或由於: 1. 天生稟賦與遺產的承襲; 2. 幸運;3. 以前的多學習,多儲蓄,多工作,多承擔風險等。這第三個原因不是真正的不平等。第一個原因實際上也是一種幸運,出生上的幸運。由於幸運而造成的不平等,未必公平,所以可能需要政府去設法減少。如果用搖號,反而是去製造更多來產生不平等的幸運,哪裡能夠減少真正的不平等?何況還會把原有的經濟剩餘消耗殆盡,使富人窮人都不能獲得淨利益?

在個別問題上,包括車號與購房號的分配,應該以效率掛帥,平等的目標由整體的平等政策來達致。整體的平等政策,像多抽富人的稅,多幫助窮人,可能會打擊人們的生產積極性,有反激勵作用。但在個別措施的平等政策(包括搖號),也有反激勵作用,又有額外的反效率作用,因此是不應該採用的。

平等政策對激勵的打擊,是根據所有平等政策(包括沒有違反效率的整體平等政策與在個別措施上違反效率的平等政策)的總和而定。給定達致的平等程度一樣,反激勵作用也一樣。如果有采取搖號之類的違反效率的平等政策,只能增加對效率的減少,並不能增加平等。因此,不論要達致任何程度的平等,都應該只採用沒有違反效率的整體平等政策。

比起這種在個別措施上以效率掛帥的方法,如果採用搖號之類的違反效率的平等政策,只能:1. 在給定大致同樣平等程度下,損失效率,使富人窮人都損失; 2. 在給定同樣效率水平下,得到比較低的平等水平。這就是筆者早於1984年就在頂級經濟學期刊《美國經濟評論》(American Economic Review)上論證的(在個別措施上)‘一元就是一元’的原理。【詳見拙作《從諾獎得主到凡夫俗子的經濟學謬誤》一書。】

作者黃有光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教授、澳大利亞社會科學院院士、牛津大學Global Priorities Institute諮詢委員、浙江大學經濟學院訪問教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