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家裡也沒房沒車,能不能用對方的工資還錢?

東友律師事務所

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
針對收入(工資),人民法院 採取以下方式進行執行:

(一)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註釋:扣留、提取的論證與人民法院權利的銜接。

(二)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註釋:所在單位的現場談話筆錄、銀行多種流水的辦結手續。

(三)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註釋:責任承擔主體與變更追加執行主體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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