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今起“民告官”可自選管轄法院

賦予原告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

推行基層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據瞭解,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制定了指導意見,明確了推進行政案件跨行政區域管轄制度改革的法律依據,明確了改革有利於保證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有利於防止和排除影響司法公正的非法干預、有利於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行政訴訟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

長期以來,東營市兩級法院一直堅持公正、及時解決行政爭議,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監督和促進依法行政,為法治東營建設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這次推行基層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賦予原告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是東營市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更好地服務人民群眾的一項重大舉措。

东营市今起“民告官”可自选管辖法院

據悉,行政訴訟法對行政案件的管轄做了明確規定。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第二十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上規定,從立法上明確了行政案件可跨行政區域管轄,明確了原告對管轄法院的選擇權。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非訴行政申請執行案件

不實行跨行政區域管轄

自6月1日起,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前提下,原告可以自願選擇在我市轄區任何一個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官同時提醒,原告選擇管轄法院時,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當載明各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所選擇的管轄法院名稱。其次,無論是原有管轄權的法院,還是原告選擇管轄的法院,立案以後,原告不得再選擇其他法院管轄。

繼續發揮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作用,對於基層人民法院提請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原告直接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指定管轄的案件和基層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產生爭議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確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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