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秸稈禁燒工作的通告

為進一步做好秸稈禁燒工作,保障人民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生態日照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加強秸稈禁燒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秸稈包括小麥、水稻、玉米、薯類、棉花和其他雜糧等農作物秸稈。

二、夏、秋收期間,在全市範圍內全面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

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負責本轄區秸稈禁燒工作;各區縣環保部門會同農業、交通、公安等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秸稈禁燒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四、凡違反本通告有關規定焚燒秸稈的,由市環保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對焚燒責任人處以每起200元罰款。對焚燒秸稈造成大氣汙染、火災事故,導致公司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等嚴重後果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要加強對農用收割機的管理,確保農機手持證上崗、規範操作。農機部門要與作業農機手簽訂承諾書,確保所有麥茬、稻茬收割高度低於15釐米。

六、各區縣環保、農業、宣傳等部門要強化宣傳教育,大力宣傳秸稈禁燒的重要意義和有關規定,引導廣大群眾增強法制觀念,自覺遵守秸稈禁燒的有關法規和政策。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投訴、檢舉、揭發焚燒秸稈汙染環境行為。24小時舉報電話:12369。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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