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罵法家粗鄙野蠻,法家罵儒家空談迂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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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與法家的爭端,可以說是為時最長的一場辯論。這場為時最長的爭論,既是學術之爭,也是文化之爭,更是社會管理模式的博弈。兩種緣於春秋戰國時期的中國古人的智慧之爭,恰如孩子們玩的蹺蹺板,在浩瀚遼遠中,與高下之間,動盪著歷史,撼動著人心。

儒家主張治理國家應該以禮教、以道德,而不應該以法律、以刑罰。儒家對於百姓也沒有高低貴賤的階級、階層區分,認為這種禮治、德治應該是普世的,應該是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一視同仁的。禮不僅是對於貴族的要求,而應該適用給平民。很多人認為,用禮治天下,並將之適用於廣大平民,和風細雨式的教化和訓誡,似乎是對平民過於寬軟松。但事實上,禮是一種相比於法更加嚴苛、標準更高的行為規則和社會規範。儒家講“發乎情,止乎禮”。法是來自外部的強制束縛,而禮是源自內心的自我調控,是主動的、自覺的;法更強調“有所不為”的限制,而禮則兼容了“有所為”和“有所必為”,管轄區域更為寬廣,也更具有自主選擇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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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倫理學經典《孝經》裡,對於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人、庶人,根據不同的身份和所處階層賦予不了不同的內容。在一般人看來,這似乎就是儒家“戴有色眼鏡看人”或者“照人戴帽”,強調森嚴的等級差別,有著某種對於下層數量龐大的庶人群體的歧視。但事實上,如果客觀分析孝經中對於不同人群的要求就會發現,這種框範是量身定製的,是非常具有保護性質的。例如《孝經》中天子要“愛敬盡於其事親,而德教加於百姓,刑于四海”,這其中既有具體的孝老事親的具體行為,更要有針對普天下所有百姓的治理行為。天子的孝道的重心更應該是“德教”和“刑”,用自身的言行成為天下人道德構建的楷模,用公正、嚴明的法律管理社會。而對於庶人的孝道要求,則非常簡約和明確,只要“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謹身節用,以養父母”,就是按照天時地利發展生產,謹慎做人、節儉治家,贍養好自己的父母。如果讓一個天子僅僅回家去孝經父母,而致天下於不顧,那是不是嚴重的失職?如果讓一個庶人整天思謀天子這個層面的問題,荒了耕地,敗了家業,凍餓了父母,這個孝又從何談起?要麼瀆職失職,要麼遠超自己的能力和地位,這兩者的職責不能跨越,也不能模糊。天子與庶人如此,其他的諸侯、卿大夫、士人等孝道,也具有明顯的排他性和獨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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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社會治理模式整體上有明顯的“區別對待”傾向,也就是階級特徵。例如儒家就曾有“刑不上大夫”、“法不加於尊者”的倡導。如果說過於強調禮治、德治尚不能讓法家反感的話,那麼儒家的這個主張就讓法家非常反對。法家提倡“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家的這個主張合乎後來的法治思想,對於現代的法治建設仍然具有重大意義。

法家並不認為需要將用之於貴族的禮教普遍化給平民,認為這樣有多此一舉的嫌疑;法律的制定應該以平民百姓為基準,然後將法律反向普遍化給貴族階級,讓貴族階級只要嚴格遵循法律即可。在法家看來,儒家這一套言傳身教的管理方式和過於依賴於柔性的教化、引導、影響的社會管理模式是一種不切實際的空談。儒家主要傾向於人心本善的認知基礎,而法家更傾向於人性本惡的認知。儒家之柔是覺得每個人都可以成為聖賢,法家之剛是覺得非刑罰不足以止惡。用賞罰而不是用禮教,這是法家的主要特色。於是,儒家認為法家“不教而誅”,就罵法家粗暴野蠻,法家就反過來罵儒家迂腐繁瑣,富於幻想和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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