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縣法院用身邊事提醒你 看好自己的錢 遠離非法集資

拒絕高利誘惑 遠離非法集資

典型案例一:

2013年至2015年7月,被告人劉某某夥同其父劉某(已判刑)利用劉某經營的“溫縣老五輪胎銷售行”為幌子,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向他人宣稱自己輪胎生意很好,帶集資參與人參觀其店鋪、庫存輪胎等,讓他人確信其實力雄厚、有償還能力,繼續拆借資金。使用該手段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共計187萬元,案發前歸還本息27.815萬元,實際騙取金額159.185萬元。2015年8月27日,劉某某為轉移資產,虛構與陳某有債務將其名下的一輛“五菱宏光”麵包車過戶給陳某;2015年9月2日,劉某某妻子楊某名下的一輛黑色“凱美瑞”轎車過戶給了他人。溫縣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人劉某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五萬元;二、扣押劉某某的豫H*****“五菱”汽車及溫縣某小區房產折價後發還被害人。

非法集資的定義(什麼是非法集資?)

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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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徵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的集資。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及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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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活動有哪些常見種類和形式?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祖、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城”、“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傳銷或秘密串通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1

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

2

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後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託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投資。

3

以虛假宣傳造勢

4

利用親情誘騙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係,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係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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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6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192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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