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組織”精神摧殘受害人:冬天出早操跪著扇耳光

中國裁判文書網本月公佈的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2015年9月,郝某先後兩次向劉某出具共計33000元的借據,用於購買克緹化妝品,但郝某主張劉某並未向其交付涉案款項,借條與欠條均是在劉某謊稱為其墊付款項購買產品的情況下出具的。一審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法院認定劉某已實際履行了涉案款項的交付義務,判令郝某償還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訴訟費由郝某負擔。郝某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涉案借款實際發生,依法維持一審原判。

經查,2015年9月15日,郝某向劉某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劉某現金計6000元,三個月”。2015年9月30日,郝某向劉某出具欠條,載明“今欠劉某現金27000元”。依劉某陳述,其與郝某自2012年相識,2015年9月15日,其在金地寫字樓C座1803室美容院作克緹化妝品的直銷,郝某去購買產品,但資金緊缺遂向其借款6000元,其將現金交付後,郝某向其出具了借條。2015年9月30日,郝某再次去上述地點購買產品又向其借款27000元,其交付款項後,郝某向其出具了欠條。郝某則主張,劉某並未向其交付涉案款項,借條與欠條均是在劉某謊稱為其墊付款項購買產品的情況下出具的。

一審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的借貸意思表示真實,且主體適格,故雙方的借貸關係依法成立並生效。首先,劉某持有郝某出具的相應借據,且劉某對於出借款項的來源、款項交付地點、交付時間等均能作出明確說明,並提供證人予以佐證。郝某雖主張其並未實際收到劉某交付的涉案款項,但並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其陳述不足以推翻向劉某出具借據的事實及劉某向其交付款項的主張。

其次,郝某兩次向劉某出具借據的時間間隔僅有十天之餘,在劉某第一次未向其交付借款且郝某陳述發現受騙並向劉某索要借條的情況下,仍繼續向劉某出具欠條的行為不符合常理。郝某主張借據均系在劉某的欺騙之下出具,其亦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郝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其出具借據的行為具有一定的風險預判力,故相應的法律後果應由其承擔。

綜上,一審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法院認定劉某已實際履行了涉案款項的交付義務,郝某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償還責任。判令郝某償還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以330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自2015年9月30日計算至2017年9月30日),訴訟費由郝某負擔。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2017年2月22日,郝某曾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判處刑罰。且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某提供證據能夠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可以認定涉案借款實際發生,郝某作為借款人應當承擔償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725元,由上訴人郝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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