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徵地補償款,村委會有權決定如何發放嗎?

東友律師事務所

農村的徵地補償款主要包括了3個部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會補償給村集體一部分的,其他的兩項補償則歸農民自己,因此村委會在一定程度上來講是能夠決定土地補償費怎麼去發放的,但是這也不是村委會里村幹部決定的,一般會有兩種處理方式:

1.村裡有明確的土地補償費分配政策

土地補償費屬於集體收益,而關於集體收益的分配,不同農村採取的方式有差異,比如有的農村地區是按照“二八比例”分,即:徵地農戶拿20%,村集體拿80%,然後針對集體那部分按戶進行分配,或者按人頭進行分配,或者作為集體資產暫存村委會以後作為公用。

2.沒有明確政策,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

而很多村子是沒有制定相關的分配政策的,這種情況就要村委會組織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大家來進行討論和表決處理。

在確定好分配方式後,村委會作為組織者會在補償款到帳後按照徵地補償協議逐一發放到農戶手中,也有部分地區是直接打到農戶銀行卡中。

希望上述回答能夠給到你一定的幫助哦!


土地論壇

一、對於土地補償款歸屬的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四十八條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上述《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土地補償款的構成以及具體項目的分配主體作了硬性規定。因此,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補償款進行總體分配,制定分配方案時,村民至少應當明確以下幾點:

1、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3、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物權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於其所有的財產享有經營管理權。對於集體財產、收益,享有自治權。但是,根據以上法規,可以得出:即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了合法程序,即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規定的“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對土地補償款作出了分配方案,其享有的自治權的表決範圍也應僅限於“土地補償費”這一項目。而法律對於地上物及青苗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歸屬是做了明確的規定的,該兩項款項的分配不適用“村民自治”的原則。

二、對於土地補償款分配的司法審查範圍的規定:

《最高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以上法規可以得出,被徵地農民起訴要求支付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放棄統一安置後應得的安置補助費的,法院應當立案受理並予以支持。對於土地補償費,比較特殊,因為法律規定屬於農村集體所有,所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自治決定該項目是作為集體的留存收益以備他用,還是分配給村民。對於該項目的具體分配方案,法律是未作具體規定的,而是留在了村民自治民主表決的範疇。

但是《解釋》中對於“土地補償費”卻規定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這句話有兩個問題:第一,何為“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解釋》中沒有明確,其他法律上也未做統一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應以該成員是否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常住戶口為基本判斷依據。第二,何為“相應份額”,法律也沒有明確,筆者認為,應當為集體經濟組織經民主議定程序通過且不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份額。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涉農糾紛受理問題的指導意見》:

二、涉農村土地財產收益分配糾紛   (一)要求確認農村集體財產收益分配方案無效或撤銷的糾紛,是否受理:村民對村民會議就農村集體財產收益形成的決議、分配方案不服,起訴要求確認決議、分配方案無效或撤銷的,不予受理,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二)村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發生的糾紛,是否受理: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經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因分配決議、方案的履行而起訴的,依法受理;沒有分配決議、方案而起訴要求分配集體財產收益的,不予受理;認為分配決議、方案沒有給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訴要求享受平等待遇的,不予受理。   (三)徵地村民起訴要求公佈徵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的糾紛,是否受理:村民認為被徵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佈徵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起訴要求知情權的,不予受理。

《物權法》第六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北京市高院的指導意見通常都是對某些細節問題比較明確,而往往又是通過這些明確對公民的訴權做了做大程度的限制,這裡對此不論。但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涉農糾紛受理問題的指導意見》有關此類問題不予受理的條款,因其是對於“農村集體財產收益”的規定,所以這些規定只適用於對於徵地補償款中“土地補償費”的分配,而不包括對土地補償費、地上物及青苗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體分配。對於村集體通過民主表決將土地補償款總體分配引起的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法院應當予以立案受理,這也是與最高院的《解釋》中第一條第(四)項相呼應的。


北京京尚律師事務所

早日解散村一級構制,才是解決農村所有矛盾的根本性方法。這也是百姓心聲。土地屬於集體本身就是個偽命題。建國以來土地是啥時候屬於農民的,啥時候成立集體的,何時為何成立生產隊,為何農民把所有農資上交集體,打爛自己的鍋支持大鍊鋼鐵,吃大鍋飯!因為積極性不高生產力低下又解散集體,農資發還給農民。但農民擁有土地的性質變成了以戶為單位的聯產承包!農民從此失去了對土地的所有權與話語權!前些年村集體的存在是為了收公糧與轉移產權,現在純粹是為了轉移矛盾。使矛盾不正面化,總之是不願將產權歸還給農民!但村民跟村集體的矛盾也是不可調和的。村官以權謀私,吃拿卡要,貪汙受賄,稱霸一方,蓋章收費,私賣土地,欺男霸女,總之是為害一方!農民敢怒不敢言。儘早撥亂反正是百姓的呼聲,利國利民!解散集體的幾大好處如下:1歸還農民土地所有權,使農民有歸屬感,有利於國家安定團結。2節約大量資金,不再養基層蛀蟲,可以為經濟建設科研創新注入更大資金。3農民人人都是小業主,讓國家不再以農民為負擔,不用再為幾十元的養老金讓人詬病,農民自己養老或交社保養老由自己決定和負擔,醫療保障由自己買保險解決,進一歩提高農民積極性。4可以盤活農村資產,讓農民可以拿土地,宅基,房產做抵押,獲得貸款。讓創業更容易,利於長治久安。讓農民沒有那種生活居住在別人土地上的顧慮,安心搞經濟建設。5農民有了自己的產業會更愛國,會為保衛國家出更大力量,如有外敵來犯,兵源會源源不斷,沒有了內部矛盾的國家會怕誰!以上幾點是事實也是在下拙見,在下農民。以為解散村一級建制是我國的千秋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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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注全國範圍內土地·房屋·商鋪·工廠·棚戶區等徵地·拆遷·騰退·拆違案件,致力於公民人身安全和財產保護法律研究與實務。諮詢請發私信】

一、法律依據

農村徵地補償款中,村委會僅有權決定如何發放“土地補償款”這一項。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二、分析

根據以上法律法規可知,徵地補償項目主要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三項。其中,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即村委會負責經營管理。而其他兩項,則由村民個人直接領取。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即是說,經過村委會的民主會議,可以決定土地補償費的發放方式、數額等。

三、監督救濟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徵地補償費用使用的監督管理。因土地補償款是徵地拆遷中最主要的補償項目,因此,村委會如何公正公平地發放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若在此過程中,村委會或者其成員有違法違規行為,侵害村民利益的,村民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和檢舉、揭發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北京徵地拆遷維權律師

農村徵地補償款主要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是農村宅基地補償;一部分是農村房屋補償

按照要求,宅基地補償歸村集體進行統一管理,房屋補償歸農民自己所有

至於決定如何發放,也就是補償款誰來發,發多少?

首先,補償款將有縣市級政府統一下撥補償資金至村委會,村委會按照每戶應獲得的理賠數額髮放給大家;

其次,發放款項的具體補償明細,這一部分是根據上級有關部分根據當地土地的實際價格以及當地財政的實際情況進行的補償款統計計算。這其中包含的具體補償明細大大小小加起來應該至少有十餘種,每家每戶根據發到大家手上的拆遷補償明細一一對應計算,因此村委會有發放權,但是無法決定給大家發多少。必須嚴格按照上級政府規定的補償要求嚴格進行補償款的發放。

另外,關於宅基地補償這一部分,雖然錢款由村集體獲取,但是這筆宅基地補償款的錢必須進行公示,讓村民做到心中有數。並且這些錢都只能用在村裡以後的整體發展建設中,不可私自挪用。

所以作為村民的大家,在遇到徵地這種事情的時候一定不要輕易妥協,我們要做到的基本原則是我們既不多要一分錢,但是也不能少給我們一分錢,維護自己的正當合法權益是我們必須要做到的事情


愛農幫

 農村徵地補償有哪些?怎麼補償?怎麼分配?誰來分配?


徵地補償有哪些?怎麼補償?

  土地補償費:該被徵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x被徵地畝數x補償倍數(6~10倍)

  安置補助費:該被徵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x被徵地需安置人口數(按照被徵地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地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x補償倍數(4~6倍)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一般按照市場價進行補償)

徵地補償款怎麼分配?誰來分配?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安置補助費是對失地農民的基本保障,所有必須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

  根據相關規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所以土地補償費下發到村集體之後,可以通過召開村民會議,經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決定土地補償款的分配。

  關於徵地補償款的提留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留部分補償款,具體的比例必須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但是村委會是無權私自決定截留的。


京平律師事務所

隨著國家建設的開展,越來越多的農村宅基地和承包地被佔用,其中老百姓最關注的就是補償款的發放。對於宅基地的安置和承包土地的安置,安置方式和安置利益是不同的,其中由以承包地的補償產生的爭議最大。一般出現的情況就是補償太低,根本無法彌補失地農民的損失。其中一個很大的原因就是,村委會以村民自治為由將補償款節流,稱是村集體所有的財產,不能下發。村委會有此職權決定補償款的發放嗎?

一、村委會有權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可見,管理本村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是村委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但該職權僅僅限於管理的權限,不能做擴大的解釋。

二、徵地補償款的使用由村民會議決定


東友律師事務所

農村徵地補償款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其中安置補助費是用來解決被徵地農民的安置、生活問題的,這筆錢一定要落實到農民身上,任何一級政府、組織都沒有權力截留、挪用。

農村徵地補償款的發放大致分為3種情形:一是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二是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三是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這樣看來農村徵地補償款不會直接發放到村民個人手中,而是依法發放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他們來管理和使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在鄉、鎮、村、“小組”或“大隊”,在發放徵地補償款時應該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怎樣發放。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農戶代表參加,當經過到會人員的過半數人員通過才有效。同時村委會要及時公佈會議討論的發放內容,接受村民的監督。如果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佈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鎮、縣級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佈。經過查證確實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如果政府仍然選擇不作為,那麼村民有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政府依法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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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土地方面的矛盾糾紛中,徵收補償分配問題最為突出。很多失地農民反映,自家的土地被徵收了,自己並沒有拿到安置補償金,或是拿到的補償金遠遠達不到相關標準。然而,徵收部門卻說徵收補償費已經按照標準和徵收方案,如數發放到土地的所有權人,也就是發到了村委會。

(一)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應當如何分配?村委會有權決定如何發放嗎?

什麼是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這是指對被徵收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道路等的拆遷和恢復費,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等。什麼是青苗補償費?這是對被徵收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等造成的損失所給予的補償費用。

瞭解了這項費用的概念,我們很容易知道,這項費用就是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的所有者。這個一般不會產生爭議。也就是說,村委會對這項補償費是不能有任何截流的,必須全部交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權人。

(二)安置補助費應當如何分配?村委會有權決定如何發放嗎?

我們先看什麼是安置補助費,這是指國家徵收集體土地後,安置被徵收單位由於徵地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補助費用。

這項費用應該如何分配和使用呢?根據相關規定,安置補助費應歸被徵地單位所有,但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簡單的說,這個費用是失地農民的就業安置費用。誰能把失地農民安置妥當,這個費用就應該給誰;如果失地農民不需要統一安置,這個費用就要全部直接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同意後部分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一般情況下,大部分失地農民都不需要村裡的安置,那這項費用村委會也是不能截流的。

(三)土地補償費應當如何分配?村委會有權決定如何發放嗎?

理論上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按照相關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很多情況下,村委會收到土地補償費後,發給誰?怎麼發?這些問題很難處理好,造成了大量的矛盾糾紛。因為涉及到農民的根本利益,矛盾往往非常激烈、難於化解。

這項費用到底應該應當怎麼分才合理?現在在法理上也沒有明確的定論,各說各理、莫衷一是。

有的說土地的所有權人是村集體,徵收後村裡的每一個人都有損失,下一輪承包地分配時都會減少,土地補償費應當人人有份;

有的說《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被徵用、佔用的承包地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並且失地的是現有承包人,補償費應當歸現有承包人。

到底應該如何分配呢?對此,各地執行的標準也不一樣,如有的省通過地方性法規等方式明確,禁止在所有村民之中分配,但有的地方則以同樣的方式對此予以認可。

在實際操作中,根據土地是否發包,通常有這兩種分配方式:

(1)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這種情況土地被徵佔後,村裡一般很難及時補充,必須給承包方給予相應的補償。具體比例要經村民大會研究,但各地一般有一個指導標準,如河北省規定這種情況下土地補償費20%歸集體經濟組織,80%歸被徵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農戶。

(2)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以及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這是指村委會直接掌控的這部分土地,如沒有發包的荒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以及非家庭承包方式對外發包的土地,這一類的土地補償費全部歸集體經濟組織,具體如何再分配,村委會能截流扣除多少,只要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議事程序就可以了。


土地觀察員

十分抱歉的告訴你,是的。

首先,我們國家規定,土地特別是耕地,是集體所有,含義上是你們這個集體及其後代的。如果村集體把地留著,所有權也不會是你個人的。目前承包土地30年已經快到期了,要重新根據死亡人口、出生人口、遷出遷入人口等因素,進行重新劃分。

說實話,我不贊成村裡把土地賣了,然後大家把錢分了。實際上,這讓我們的後代子孫,再無落腳之處了。華西村搞得不錯吧?他們只是徵其他村的地,自己村的自己用。

有依據嗎?當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實際生活中,農民的土地被徵用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都是支付給了農村集體。村集體,有的可不管後代子孫,直接按人頭分給村民,有些地區成百上千萬的分。哎.....後代就沒資格再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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