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补偿款,村委会有权决定如何发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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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了3个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按照一定的比例会补偿给村集体一部分的,其他的两项补偿则归农民自己,因此村委会在一定程度上来讲是能够决定土地补偿费怎么去发放的,但是这也不是村委会里村干部决定的,一般会有两种处理方式:

1.村里有明确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政策

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收益,而关于集体收益的分配,不同农村采取的方式有差异,比如有的农村地区是按照“二八比例”分,即:征地农户拿20%,村集体拿80%,然后针对集体那部分按户进行分配,或者按人头进行分配,或者作为集体资产暂存村委会以后作为公用。

2.没有明确政策,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而很多村子是没有制定相关的分配政策的,这种情况就要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大家来进行讨论和表决处理。

在确定好分配方式后,村委会作为组织者会在补偿款到帐后按照征地补偿协议逐一发放到农户手中,也有部分地区是直接打到农户银行卡中。

希望上述回答能够给到你一定的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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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土地补偿款归属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上述《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补偿款的构成以及具体项目的分配主体作了硬性规定。因此,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款进行总体分配,制定分配方案时,村民至少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其所有的财产享有经营管理权。对于集体财产、收益,享有自治权。但是,根据以上法规,可以得出:即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了合法程序,即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的“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对土地补偿款作出了分配方案,其享有的自治权的表决范围也应仅限于“土地补偿费”这一项目。而法律对于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归属是做了明确的规定的,该两项款项的分配不适用“村民自治”的原则。

二、对于土地补偿款分配的司法审查范围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法规可以得出,被征地农民起诉要求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放弃统一安置后应得的安置补助费的,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并予以支持。对于土地补偿费,比较特殊,因为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治决定该项目是作为集体的留存收益以备他用,还是分配给村民。对于该项目的具体分配方案,法律是未作具体规定的,而是留在了村民自治民主表决的范畴。

但是《解释》中对于“土地补偿费”却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这句话有两个问题:第一,何为“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解释》中没有明确,其他法律上也未做统一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该成员是否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第二,何为“相应份额”,法律也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应当为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定程序通过且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份额。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农纠纷受理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涉农村土地财产收益分配纠纷   (一)要求确认农村集体财产收益分配方案无效或撤销的纠纷,是否受理:村民对村民会议就农村集体财产收益形成的决议、分配方案不服,起诉要求确认决议、分配方案无效或撤销的,不予受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村集体财产收益分配发生的纠纷,是否受理: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经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分配决议、方案的履行而起诉的,依法受理;没有分配决议、方案而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不予受理;认为分配决议、方案没有给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诉要求享受平等待遇的,不予受理。   (三)征地村民起诉要求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的纠纷,是否受理:村民认为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起诉要求知情权的,不予受理。

《物权法》第六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北京市高院的指导意见通常都是对某些细节问题比较明确,而往往又是通过这些明确对公民的诉权做了做大程度的限制,这里对此不论。但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农纠纷受理问题的指导意见》有关此类问题不予受理的条款,因其是对于“农村集体财产收益”的规定,所以这些规定只适用于对于征地补偿款中“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而不包括对土地补偿费、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体分配。对于村集体通过民主表决将土地补偿款总体分配引起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受理,这也是与最高院的《解释》中第一条第(四)项相呼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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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日解散村一级构制,才是解决农村所有矛盾的根本性方法。这也是百姓心声。土地属于集体本身就是个伪命题。建国以来土地是啥时候属于农民的,啥时候成立集体的,何时为何成立生产队,为何农民把所有农资上交集体,打烂自己的锅支持大炼钢铁,吃大锅饭!因为积极性不高生产力低下又解散集体,农资发还给农民。但农民拥有土地的性质变成了以户为单位的联产承包!农民从此失去了对土地的所有权与话语权!前些年村集体的存在是为了收公粮与转移产权,现在纯粹是为了转移矛盾。使矛盾不正面化,总之是不愿将产权归还给农民!但村民跟村集体的矛盾也是不可调和的。村官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贪污受贿,称霸一方,盖章收费,私卖土地,欺男霸女,总之是为害一方!农民敢怒不敢言。尽早拨乱反正是百姓的呼声,利国利民!解散集体的几大好处如下:1归还农民土地所有权,使农民有归属感,有利于国家安定团结。2节约大量资金,不再养基层蛀虫,可以为经济建设科研创新注入更大资金。3农民人人都是小业主,让国家不再以农民为负担,不用再为几十元的养老金让人诟病,农民自己养老或交社保养老由自己决定和负担,医疗保障由自己买保险解决,进一歩提高农民积极性。4可以盘活农村资产,让农民可以拿土地,宅基,房产做抵押,获得贷款。让创业更容易,利于长治久安。让农民没有那种生活居住在别人土地上的顾虑,安心搞经济建设。5农民有了自己的产业会更爱国,会为保卫国家出更大力量,如有外敌来犯,兵源会源源不断,没有了内部矛盾的国家会怕谁!以上几点是事实也是在下拙见,在下农民。以为解散村一级建制是我国的千秋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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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农村征地补偿款中,村委会仅有权决定如何发放“土地补偿款”这一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分析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可知,征地补偿项目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三项。其中,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村委会负责经营管理。而其他两项,则由村民个人直接领取。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即是说,经过村委会的民主会议,可以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数额等。

三、监督救济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使用的监督管理。因土地补偿款是征地拆迁中最主要的补偿项目,因此,村委会如何公正公平地发放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若在此过程中,村委会或者其成员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村民利益的,村民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和检举、揭发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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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款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农村宅基地补偿;一部分是农村房屋补偿

按照要求,宅基地补偿归村集体进行统一管理,房屋补偿归农民自己所有

至于决定如何发放,也就是补偿款谁来发,发多少?

首先,补偿款将有县市级政府统一下拨补偿资金至村委会,村委会按照每户应获得的理赔数额发放给大家;

其次,发放款项的具体补偿明细,这一部分是根据上级有关部分根据当地土地的实际价格以及当地财政的实际情况进行的补偿款统计计算。这其中包含的具体补偿明细大大小小加起来应该至少有十余种,每家每户根据发到大家手上的拆迁补偿明细一一对应计算,因此村委会有发放权,但是无法决定给大家发多少。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补偿要求严格进行补偿款的发放。

另外,关于宅基地补偿这一部分,虽然钱款由村集体获取,但是这笔宅基地补偿款的钱必须进行公示,让村民做到心中有数。并且这些钱都只能用在村里以后的整体发展建设中,不可私自挪用。

所以作为村民的大家,在遇到征地这种事情的时候一定不要轻易妥协,我们要做到的基本原则是我们既不多要一分钱,但是也不能少给我们一分钱,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是我们必须要做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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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征地补偿有哪些?怎么补偿?怎么分配?谁来分配?


征地补偿有哪些?怎么补偿?

  土地补偿费:该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x被征地亩数x补偿倍数(6~10倍)

  安置补助费:该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x被征地需安置人口数(按照被征地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x补偿倍数(4~6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一般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

征地补偿款怎么分配?谁来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农民的基本保障,所有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根据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所以土地补偿费下发到村集体之后,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经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决定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提留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留部分补偿款,具体的比例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是村委会是无权私自决定截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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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建设的开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被占用,其中老百姓最关注的就是补偿款的发放。对于宅基地的安置和承包土地的安置,安置方式和安置利益是不同的,其中由以承包地的补偿产生的争议最大。一般出现的情况就是补偿太低,根本无法弥补失地农民的损失。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村委会以村民自治为由将补偿款节流,称是村集体所有的财产,不能下发。村委会有此职权决定补偿款的发放吗?

一、村委会有权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可见,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是村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但该职权仅仅限于管理的权限,不能做扩大的解释。

二、征地补偿款的使用由村民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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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其中安置补助费是用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安置、生活问题的,这笔钱一定要落实到农民身上,任何一级政府、组织都没有权力截留、挪用。

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大致分为3种情形:一是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二是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三是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这样看来农村征地补偿款不会直接发放到村民个人手中,而是依法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他们来管理和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在乡、镇、村、“小组”或“大队”,在发放征地补偿款时应该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怎样发放。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代表参加,当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人员通过才有效。同时村委会要及时公布会议讨论的发放内容,接受村民的监督。如果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县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过查证确实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果政府仍然选择不作为,那么村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政府依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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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土地方面的矛盾纠纷中,征收补偿分配问题最为突出。很多失地农民反映,自家的土地被征收了,自己并没有拿到安置补偿金,或是拿到的补偿金远远达不到相关标准。然而,征收部门却说征收补偿费已经按照标准和征收方案,如数发放到土地的所有权人,也就是发到了村委会。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如何分配?村委会有权决定如何发放吗?

什么是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这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道路等的拆迁和恢复费,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什么是青苗补偿费?这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等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补偿费用。

了解了这项费用的概念,我们很容易知道,这项费用就是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的所有者。这个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也就是说,村委会对这项补偿费是不能有任何截流的,必须全部交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

(二)安置补助费应当如何分配?村委会有权决定如何发放吗?

我们先看什么是安置补助费,这是指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

这项费用应该如何分配和使用呢?根据相关规定,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简单的说,这个费用是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费用。谁能把失地农民安置妥当,这个费用就应该给谁;如果失地农民不需要统一安置,这个费用就要全部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同意后部分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一般情况下,大部分失地农民都不需要村里的安置,那这项费用村委会也是不能截流的。

(三)土地补偿费应当如何分配?村委会有权决定如何发放吗?

理论上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按照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很多情况下,村委会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发给谁?怎么发?这些问题很难处理好,造成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因为涉及到农民的根本利益,矛盾往往非常激烈、难于化解。

这项费用到底应该应当怎么分才合理?现在在法理上也没有明确的定论,各说各理、莫衷一是。

有的说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村集体,征收后村里的每一个人都有损失,下一轮承包地分配时都会减少,土地补偿费应当人人有份;

有的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被征用、占用的承包地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并且失地的是现有承包人,补偿费应当归现有承包人。

到底应该如何分配呢?对此,各地执行的标准也不一样,如有的省通过地方性法规等方式明确,禁止在所有村民之中分配,但有的地方则以同样的方式对此予以认可。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土地是否发包,通常有这两种分配方式:

(1)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这种情况土地被征占后,村里一般很难及时补充,必须给承包方给予相应的补偿。具体比例要经村民大会研究,但各地一般有一个指导标准,如河北省规定这种情况下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2)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这是指村委会直接掌控的这部分土地,如没有发包的荒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非家庭承包方式对外发包的土地,这一类的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如何再分配,村委会能截流扣除多少,只要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事程序就可以了。


土地观察员

十分抱歉的告诉你,是的。

首先,我们国家规定,土地特别是耕地,是集体所有,含义上是你们这个集体及其后代的。如果村集体把地留着,所有权也不会是你个人的。目前承包土地30年已经快到期了,要重新根据死亡人口、出生人口、迁出迁入人口等因素,进行重新划分。

说实话,我不赞成村里把土地卖了,然后大家把钱分了。实际上,这让我们的后代子孙,再无落脚之处了。华西村搞得不错吧?他们只是征其他村的地,自己村的自己用。

有依据吗?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实际生活中,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都是支付给了农村集体。村集体,有的可不管后代子孙,直接按人头分给村民,有些地区成百上千万的分。哎.....后代就没资格再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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