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美創始人詐騙案今日再審宣判:張文中無罪!(附現場視頻)

張文中案是在全面依法治國、加強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的大背景下,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審的涉產權和企業家冤錯案件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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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中系民營企業物美集團創始人,2006年12月7日,張文中因涉嫌行賄、挪用公款,被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

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公款罪。

2008年10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張文中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宣判後,張文中提出上訴。

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與其所犯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服刑期間經兩次減刑,張文中於2013年2月6日刑滿釋放。隨後,張文中向河北高院提出申訴。2015年12月河北高院駁回申訴。2016年10月,張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審查,於2017年12月27日決定提審張文中案。

2018年2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聽取了辯方和檢方的意見。張文中及其辯護人均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無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定罪量刑錯誤,建議依法改判張文中無罪。庭審後,審判長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2018年5月31日,張文中案再審宣判。


監製/唐怡 主編/李偉

©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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