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破產情形下,如何確定連帶保證人的保證期間、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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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糾紛(二)

債務人破產情形下,如何確定連帶保證人的保證期間、訴訟時效?

一、美貓律法提示

1、債權人可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六個月內主張擔保債權。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前,債權人已在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破產程序終結後,債權人對其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債權繼續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保證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2、為舊貸延期履行提供擔保,視為應知道系以貸還貸。保證人為舊貸延期履行提供擔保視為應當知道系以貸還貸,嗣後以償還舊貸為由提出免除保證責任的,不予支持。

二、案情簡介

(一)1996年9月27日,農發行營業部與羊毛公司簽訂96第008號借款合同,金額1400萬元,期限自1996年9月27日至1997年9月27日,糖酒食品總公司為債務人羊毛公司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到期後,羊毛公司未能按期還款,經雙方協商,延期至1998年2月27日,該份延期協議中未有原擔保人青海省糖酒副食品總公司的簽章。

(二)1997年9月30日,農發行營業部與羊毛公司又簽訂了一份13397031號借款合同,金額1100萬元,期限自1997年9月29日至1998年9月29日,借款當日即歸還以上96第008號借款合同項下的款項,將未償還部分的300萬元延期至1998年2月27日償還青海省肉食品集團公司為債務人羊毛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後羊毛公司未能按期還款,經雙方協商,將1100萬元貸款本息延期至1999年9月29日,該份延期協議中未有原擔保人青海省肉食品集團公司的簽章。

(三)1998年12月28日,農牧公司對以上兩筆借款合同出具了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書,保證書承諾的保證期間為還清借款人所欠的全部貸款本息和費用後自動失效。1999年1月4日在西寧市城西區公證處分別就兩份保證書進行了公證。

(四)1999年9月6日,農發行營業部向農牧公司發送了13397031號借款合同1100萬元的催收通知;2000年1月7日,農發行營業部向農牧公司發送了96第008號借款合同300萬元的催收通知。

(五)2000年5月8日,該院裁定宣告羊毛公司破產還債,2002年5月20日裁定破產程序終結,農發行營業部僅獲4.9萬元的實物清償。

(六)2002年11月14日,農發行營業部訴訟至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農牧公司對債務人羊毛公司項下的1400萬元貸款及利息282萬元承擔保證責任。

債務人破產情形下,如何確定連帶保證人的保證期間、訴訟時效?

三、法院裁判

(一)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1、農牧公司對羊毛公司的舊貸向貸款人農發行營業部出具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書,其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應認定有效。

雖然本案涉及的借款法律關係系以貸還貸形成,但農牧公司提供保證時,該借款關係早已存在。農牧公司明知是舊貸,卻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其以不知被保證金額是以貸還貸要求免責的理由不能成立。

2、農牧公司抗辯農發行營業部起訴時已超過訴訟時效的理由成立,農發行營業部對其訴訟請求喪失了程序上的勝訴權。

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農發行營業部對13397031號借款合同1100萬元和96第008號借款合同300萬元分別於1999年9月6日、2000年1月7日發出《催收通知書》,要求農牧公司承擔保證責任。至此,保證期間作用完結,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

本案主債務人羊毛公司被該院宣告破產時正處於本案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內,農發行營業部依法申報債權後,再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農發行營業部將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理解為保證期間的延續,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與法不符。

青海省高院判決:駁回農發行營業部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4110元,由農發行營業部承擔。

(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1、農牧公司提出其因主債務雙方未經其同意以貸還貸而應免責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農牧公司在出具擔保時,本案96第008號借款合同已經逾期10個月,13397031號借款合同已經逾期3個月,根據農牧公司在本院質證過程中的陳述以及其出具擔保的時間,農牧公司的本意並不是為將來的新貸款而是為此前已經發生的既有債務的延期履行而提供擔保,其對該項擔保的風險與責任是明知的,雖然農牧公司未曾為本案中所涉舊貸提供過保證以及其在訴訟中否認其明知借新還舊的情況,

但根據其明知本案借款的不斷延期及逾期情況,無論其所擔保的貸款是否已用於償還舊貸款,均與其提供擔保的真實意思無關且並未在其真實意思之外加重其擔保的風險與責任負擔

2、保證人農牧公司應對羊毛公司向農發行營業部的300萬元貸款和1100萬元貸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羊毛公司與農發行營業部分別於1997年9月30日、1998年12月28日簽訂的延期還款協議書的約定,本案96第008號借款合同項下的300萬元貸款本息的償還延期至1998年2月27日,13397031號借款合同項下的1100萬元貸款本息的償還延期至1999年9月29日。因農牧公司於1998年12月28日分別為該兩筆貸款提供的兩份擔保的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其保證期間應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二年。因此,該300萬元貸款的保證期間應認定為1998年2月27日至2000年2月27日,該1100萬元貸款的保證期間應認定為1999年9月29日至2001年9月29日。在2000年5月8日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本案主債務人羊毛公司破產前,該300萬元貸款的保證期間已經屆滿,僅有該1100萬元貸款的保證期間仍在發生法律效力。因此,農發行營業部關於“兩份不可撤銷保證書的保證期間應當從其提供保證的1998年12月28日起算”、“債務人於2000年5月宣告破產,恰在保證期間內”的上訴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及本案事實,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主債務人羊毛公司被宣告破產還債前,農發行營業部已於2000年1月17日向農牧公司催要該300萬元貸款,

系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應自主張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其保證債權的訴訟時效。在該300萬元貸款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本案主債務人羊毛公司被宣告破產,農發行營業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報了債權,在破產程序終結前,農發行營業部對其能得以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不能確定,其無法同時就其未受清償的部分向保證人農牧公司主張擔保權利,只有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其才能就其未受清償的部分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因此,本案中,在主債務人羊毛公司破產案件的破產程序終結後六個月內,農發行營業部就其未受清償的部分再向保證人農牧公司主張權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農發行營業部在本案1100萬元貸款的合同履行期限內於1999年9月6日向農牧公司發出《到(逾)期貸款通知書》,因本案主債務的履行最後截至日為1999年9月29日,此時其保證期間尚未開始計算,後在保證期間內主債務人羊毛公司被宣告破產,農發行營業部依法申報了債權,並在羊毛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就該1100萬元貸款未得以清償的部分向保證人農牧公司主張權利,依法應予支持。

四、案例索引

農業發展銀行青海分行營業部訴青海農牧總公司擔保合同糾紛二審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8期(總第94期)

五、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三十六條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第四十四條

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六個月內提出。

第四十五條

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作者@ 顏宣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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