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做借款保證人的時候,別忘了加上這行字,關鍵時候少煩惱

民間借貸是很常見的現象,一般情況下,借款或者貸款的時候都要有保證人。但是很多人在簽訂合同時,只是在“保證人:”後邊簽上了自己的名字,殊不知這樣未來可能會帶來煩惱。為什麼這麼說呢?如果債務人不想還錢,那麼保證人就得替債務人還錢,這樣保證人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損失了。那麼,在做保證人時應該怎麼做才能最大化地保證自己權益呢?因為保證責任有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之分,兩種責任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

自己做借款保證人的時候,別忘了加上這行字,關鍵時候少煩惱

什麼是一般保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七條:

“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責任,是保證人和債權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在債務到期時,債權人需要先向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能先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只有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仍然沒有償還能力時,保證人才承擔責任。

這種情況下,保證人能極大的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在保證人承擔責任之前仍然有給債務人籌集資金的時間。就算債權人先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保證人也可以拒絕,因為這是保證人在合法的行使先訴抗辯權,也有權要求債權人先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有人可能就會問了,平時我們做保證人的時候不都是這樣嗎?其實不然,假如我們在做保證人的時候只在“保證人:”那裡簽了字,並沒有其他說明的話,我們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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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連帶保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由此可見,如果是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既可以先要求債務人履行責任,也可以先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相對於一般保證責任而言,這是一種責任比較重的保證責任。然而,如果保證人未在合同中做出任何聲明,默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這樣的話,假如債權人先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話,保證人只能替債務人還款,之後才能要求債務人賠償自己損失。

自己做借款保證人的時候,別忘了加上這行字,關鍵時候少煩惱

說了這麼多原理,究竟怎麼才能在做保證人的時候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呢?很簡單,只要在簽訂的合同上,在“保證人:”簽字後加一行字:“由債務人先行償還債務,只有債務人不能償還時,才由保證人償還”。這麼做可以最大化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減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煩,這樣就算債務人不想還錢,也不會先找到我們做保證人的,減少了中間扯皮的一些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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