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邪」利用“偽基站”宣揚邪教等新型犯罪將被嚴懲

「依法治邪」利用“偽基站”宣揚邪教等新型犯罪將被嚴懲

司法解釋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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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覽

2016年8月22日晚,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人陳嬌麗、謝耕耘駕乘摩托車,沿途群發宣傳“法淪功”邪教信息時,被民警現場抓獲。經查,自2016年8月11日至22日,陳嬌麗、謝耕耘合夥駕乘粵U6L902二輪摩托車,攜帶偽基站設備、手機,“法淪功”宣傳資料等物品,在潮州市潮安區庵埠鎮、彩塘鎮等周邊地區,利用偽基站群發宣傳“法淪功”邪教信息,受影響移動用戶通信次數3730次,受影響用戶數為3730人,每用戶受中斷通信時間約2分鐘。

2017年6月16日,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陳嬌麗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被告人謝耕耘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這是基層法院適用新司法解釋處理新型邪教犯罪的典型案例。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解釋。

該司法解釋共16條,主要就邪教組織的界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致人重傷、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邪教組織犯罪所涉及的寬嚴相濟、罪數處斷、共同犯罪等實體問題和邪教宣傳品的認定程序等問題做了規定。對近年來出現的新型涉邪教犯罪行為,司法解釋作出了明確的量刑規定。如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臺(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等,將“依照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依法治邪」利用“偽基站”宣揚邪教等新型犯罪將被嚴懲

司法解釋截圖

司法解釋還明確規定,對七種邪教犯罪行為從重處罰:(一)與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勾結,從事邪教活動的;(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邪教組織機構、發展成員或者組織邪教活動的;(三)在重要公共場所、監管場所或者國家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的;(四)邪教組織被取締後,或者被認定為邪教組織後,仍然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的;(五)國家工作人員從事邪教活動的;(六)向未成年人宣揚邪教的;(七)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訓機構宣揚邪教的。”

該司法解釋已從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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