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錢某不服某工商局不予受理行為行政複議案

‍申請人:錢某

被申請人: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基本案情

申請人錢某通過郵件向被申請人所屬的區工商分局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區工商分局收到該申請後未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未提供政府信息,同時未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申請人錢某認為區工商分局未履行法定職責,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查處申請書,請求責令區工商分局作出答覆並提供政府信息。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已就相同事項同時向被申請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被申請人已經受理其行政複議申請,根據《信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的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查處申請書》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行為,向上級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處理結果

複議機關審查認為,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且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受理條件,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

焦點問題分析

本案有兩點值得關注:第一,本案是否屬於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第二,被申請人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適用法條是否恰當。

第一點,本案的被申請人作出不予受理的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具體來說就是這一行為是否是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和受理條件,在這裡首先要明確受理範圍和受理條件的核心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一般而言,行政機關不予受理的行為都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本案的特殊性在於,當事人即本案申請人錢某同時向同一行政機關申請了兩種救濟途徑,行政機關已經受理其中一種,其合法權益已經得到保障,必然導致另一種救濟權的喪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第三十四條規定:“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本案中,申請人實際已選擇通過行政複議途徑解決其投訴請求。被申請人按照上述規定作出了《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對該申請不予受理。申請人如對《告知書》不服,應依法請求複查。且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同時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書》和《政府信息公開查處申請書》,已依法受理其行政複議申請,對其《政府信息公開查處申請書》不予受理也並未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需存在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因此,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

同時,筆者還注意到,申請人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查處申請書》,從其性質分析也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上級機關可以對下級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也有權對下級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等,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種職權系基於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層級監督關係而形成的,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管理和監督行為。本案中,申請人錢某,向被申請人提出申請,要求查處區工商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未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屬於投訴舉報行為。被申請人是否進行監督、如何監督、監督是否適當,均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的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受理範圍。

第二點,被申請人根據《信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告知申請人。筆者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告知書》適用法條不恰當。本案中,申請人無論是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查處申請書》還是《行政複議申請書》,其內容就是維護自身獲得政府信息的權益,核心在於“政府信息”與“信訪”本身並沒有直接關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更加準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申請人認為區工商分局在十五個工作日未履行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未提供政府信息,未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同時向被申請人提出了《行政複議申請書》和《政府信息公開查處申請書》,系同時選擇了上述規定的兩種救濟方式。鑑於被申請人已依法受理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被申請人針對《政府信息公開查處申請書》作出《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對該申請不予受理。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其行政行為並無不當。因此,被申請人在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定更加準確。

(此文不代表本號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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