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那些事(四):棚改補償標準,一篇文章教你看懂!

本期我們來談談棚戶區改造的補償。“補償是否合理”,相信是多數棚改戶們最關心的問題,看完這篇文章,你就能對所得到的補償是否合理有一個大致的判斷。

棚戶區範圍內,既有國有土地性質的房屋,也有集體土地性質的房屋,那麼在補償中,便需要依據土地性質給予不同的補償。

棚改那些事(四):棚改補償標準,一篇文章教你看懂!

圖片來自網絡

一、國有土地

國有土地上的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應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根據該條例第17條,補償包括: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此外,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市場價格可參照就近區位類似結構的商品房的價格)

棚改那些事(四):棚改補償標準,一篇文章教你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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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體土地

如果徵收的區域屬於集體土地,則參照《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補償方式分為兩類: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對棚改戶的補償最低應不低於重置成新價,要以保證棚改戶在棚改後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準。

另外,李文謙和孟文靜律師特別提醒,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第2款的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的,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的區域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那麼土地權利人請求按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也就是說,房屋雖然屬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但因位於城市規劃區內,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予以安置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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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戶區改造的實際操作中,由於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各地政府制定的政策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棚改程序的不規範甚至是違法現象仍然存在。作為專業的徵地拆遷律師,我們提醒廣大棚改戶們,房屋質量差並不是徵遷部門給予低補償的理由,依據土地性質、房屋的實際情況要求合理的補償,這是您的合法權利,必要時您也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助您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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