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死不算死,腦死才是真的死!你能接受嗎?

近日看到一條法制網的新聞《“腦死亡”未超48小時,“心死亡”超48小時,工傷咋認定?》,講的是因為對死亡界定或認知不一導致工傷認定出現波折的事情:

顯然,此案件中並沒有明顯的過錯方。作為人社部來說,執行的是國家工傷條例的相關規定。死者家屬理性認可腦死亡,但從情感上對親人的不捨選擇繼續搶救完全可以理解。

問題的焦點在於死亡的認知和界定,到底怎樣才算真死?

長久以來,死亡的判斷只有一個標準,那就是心臟停止跳動,呼吸不再,也就是為老百姓所接受的“心死亡”。但隨著醫學的發展,這一熟悉的死亡標準受到了挑戰。醫學界普遍認為腦死亡是不可逆轉的,腦死亡後大腦無反應消失,自主呼吸停止,才是一個人的真正死亡。

到底是堅持心死亡標準,還是接受腦死亡?需要一個統一的標準,才不至於出現新聞中涉及的工傷認定糾紛,以及保險理賠、撫養、繼承等相關問題。

如果接受腦死亡,的確有很多實際的意義。

對腦死亡者來說,維持個體生命,心跳、呼吸、消化、體溫、睡眠等重要生理功能的腦幹已經死亡,意味著作為人的社會功能不復存在,不上呼吸機、不插管子,可以有尊嚴的離開。

既然腦死亡有諸多實際意義,為什麼腦死亡遲遲未立法,按照相關部門的回應,關鍵在於缺乏民眾基礎。

的確如此,一種新的死亡標準並非醫學認可,群眾就能馬上理解並認可,尤其是當這種死亡標準不可避免的被一些人捆綁了器官移植,難免讓人恐慌。如何消除恐慌,推進立法有幾項工作顯得非常重要。

1.首先要過群眾認知基礎關,通過科普的方式,讓群眾認識腦死亡,將腦死亡與植物人等區別開來。

腦死亡是指以腦幹或腦幹以上中樞神經系統永久性地喪失功能為參照系而宣佈死亡的標準。腦幹位於大腦的最深層,主要功能是維持個體基礎生命,如心跳、呼吸、消化、體溫、睡眠等,所以腦死亡後無自主呼吸,不再放出電波,是永久、不可逆性的。

腦死亡在臨床上主要表現為:

(1)自主呼吸停止;

(2)不可逆性深度昏迷。無自主性的肌肉活動,但脊髓反射仍可存在;

(3)腦幹神經反射(顱反射)消失;

(4)瞳孔散大或固定,對光線強弱無反應;

(5)腦電波消失,呈平直線;

(6)腦血液循環完全停止

植物人(PVS)是與植物生存狀態相似的特殊的人體狀態,昏迷是由於大腦皮層受到嚴重損害或處於突然抑制狀態。大腦皮層處於大腦的最表層,是調節人體生理活動的最高級中樞,掌管語言、聽覺、視覺、觸覺、運動等功能。因此,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腦幹反應,放出微弱的電波,除保留一些本能性的神經反射和進行物質及能量的代謝能力外,認知能力(包括對自己存在的認知力)已完全喪失,無任何主動活動。

心死不算死,腦死才是真的死!你能接受嗎?

心死不算死,腦死才是真的死!你能接受嗎?

從意識正常、植物人、閉鎖綜合症和最小意識形態以及腦死亡的PET影像,也可以看出腦死亡和植物人的區別。

2.其次是腦死亡認定執行的規範性。

中國腦死亡診斷標準分為四步,缺一不可。

診斷的一個先決條件就是要明確昏迷的原因,目的是排除各種原因導致的可逆性的昏迷。其次是做臨床診斷,確定腦幹反射全部消失,而且無自主呼吸(靠呼吸機維持,呼吸暫停試驗陽性),以上必須全部具備。再次是確認試驗,腦電圖平直,經顱腦多普勒超聲呈腦死亡圖型,體感誘發電位P14以上波形消失。此三項中必須有一項陽性。最後是腦死亡觀察時間:首次確診後,觀察12小時無變化,方可確認為腦死亡。

每個步驟都有嚴格的規範,例如怎樣才能確認是自主呼吸停止。如果停止手法或機械呼吸後,低流量供氧3~5分鐘或應用常規誘發自主呼吸的方法,自主呼吸仍不能出現,就可以判斷為自主呼吸停止。

在具體的腦死亡認定中,醫生不能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需要專門的認定小組,嚴格按照流程執行並錄像,而且小組成員不能固定。作為家屬也可以全程參與。

3.針對腦死亡後需要捐贈器官的情況尤其要做好各種保障,除了以上科學嚴謹的認定,還要做好器官捐獻的建設管理,防止愛心被惡用。

捐贈是一種自願行為,何況是器官捐贈,如果有人願意登記腦死亡後捐贈,就要保證這種愛心和義舉不被惡意利用,解決好“怎麼分配”,是涉及整個捐獻移植體系能否贏得老百姓信任的基石。

2013年8月,國家衛計委出臺《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首次明確嚴格使用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實施器官分配。我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政策,遵循諸多國際醫學共識,包括區域有限原則,病情危重優先原則;組織配型優先原則;兒童匹配優先原則;血型相同優先原則;器官捐獻者直系親屬優先原則;稀有機會優先原則;等待順序優先原則等。

即使如此,仍不能打消一些人的疑慮,諸如沒錢的人在系統登記也等到了匹配的器官,但是如果不能承擔高額的器官移植手術費,以及術後的一些醫療費,最後仍然是變相的只服務到了經濟條件好的患者。

通常一個標準的修訂,新標準的制定都存在著一定的相對有利方。同樣,千古不變的死亡標準要更改,也一定涉及相對的利益方。對百姓來說,面對家屬都希望有奇蹟發生,哪怕是傾家蕩產。而相對最為明顯利益方就是器官移植了,如果按照商業供需現象來看,供不應求的結果就是要加大生產,但是鮮活的器官並不是產品,也不能像商業一樣催產。所以器官移植醫生大力呼籲腦死亡立法只會適得其反。

另外,就算立法規定腦死亡為新的死亡標準,如果不規定腦死亡後不能搶救,那選擇搶救也是百姓的自由選擇;如果規定腦死亡後不能搶救,那也不意味著就要捐贈器官。換句話說,接受腦死亡需要過程,而接受腦死亡到器官捐獻更需要時間,催不得,更不應成為立法的主要動因。

最後,有人在思考是否接受腦死亡時提出了一個質疑,如果腦死亡已經為醫學界普遍接受,是否醫生及其家屬都認可了腦死亡標準,況且是否已經登記腦死亡後捐贈器官?

很犀利的一個問題,但卻值得大家去思考不同角度的不同看法和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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