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籌,與非法集資的區別

一、眾籌

即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由發起人、跟投人、平臺構成。是指一種向群眾募資,以支持發起的個人或組織的行為。具有低門檻、多樣性、注重創意等特徵。

眾籌起源於美國網站kickstarter,該網站通過搭建網絡平臺,讓有創造力的人獲得他們所需要的資金,以便使他們的夢想有可能實現。

現代眾籌指通過互聯網方式發佈籌款項目並募集資金。相對於傳統的融資方式,眾籌更為開放,能否獲得資金也不再是由項目的商業價值作為唯一標準。只要是網友喜歡的項目,都可以通過眾籌方式獲得項目啟動的第一筆資金,為更多小本經營或創作的人提供了無限的可能。

根據全球權威眾籌分析報告,當前眾籌主要存在4種形式:

1、債權眾籌,即投資者對項目或公司進行投資,獲得其一定比例的債權,未來獲取利息收益並收回本金,債權眾籌其實就是P2P借貸。

2、股權眾籌,即投資者對項目或公司進行投資,獲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權。在互聯網金融領域,股權眾籌更多存在於早起私募股權投資,是 VC 的一個有效補充。

3、回報眾籌,即投資者對項目或公司進行投資,獲得產品或服務。回報眾籌可以說是傳統眾籌的延續,主要存在於科技、設計、藝術和出版等領域,投資者獲得的並非經濟或投資收益,而是實物、成就感等。

4、捐贈眾籌,即投資者對項目或公司進行無償捐贈。捐贈眾籌適用於NGO(非政府組織)等公益項目。

二、非法集資。

從某種意義上說,眾籌以其低門框、多樣性、富有創意性改變了傳統融資的模式,但不容否認,隨著眾籌規模的不斷擴張,其風險與弊端也顯現出來,如項目失敗、平臺良莠不齊、商業欺詐、不正當競爭等,嚴重者可能觸及法律紅線,涉嫌非法集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法律法規,“非法集資罪”主要包含以下三種犯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對於非法佔有目的,主要包括: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攜帶集資款逃匿的;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該罪名有兩種情形:一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二是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

犯本罪,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集資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眾籌與非法集資

通過對眾籌及非法集資的梳理可以發現,在眾籌形式中容易轉換為非法集資的是債權和股權眾籌。

1、債權眾籌與非法集資。2013年11月,由銀監會牽頭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網絡借貸與民間借貸、農業專業合作社、私募股權領域非法集資等一同被列為須高度關注的六大風險領域。強調應當在鼓勵P2P網絡借貸平臺創新發展的同時,合理設定其業務邊界,劃出紅線,明確平臺的中介性質,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更不能實施集資詐騙。並對“以開展P2P網絡借貸業務為名實施非法集資行為”作了較為清晰的界定:

理財-資金池模式。即一些網絡借貸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產生資金池,此類模式下,平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即一些網絡借貸平臺經營者未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佈大量虛假借款信息(又稱借款標),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股票、債券、期貨等市場,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高利貸出賺取利差,這些借款人的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龐氏騙局。即個別網絡借貸平臺經營者,發佈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並採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後用於自己生產經營,有的經營者甚至捲款潛逃。此類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

2、股權眾籌與非法集資。2014年12月,中國證券業協會頒佈《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股權眾籌辦法》),對股權眾籌的性質、平臺准入門檻、投資者准入資格、行業自律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第十二、十三條可以視為股權眾籌與非法集資的邊界。

第十二條規定,融資者不得公開或採用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證券,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融資完成後,融資者或融資者發起設立的融資企業的股東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進行股權眾籌,融資者涉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第十三條規定,融資者不得有下列行為:(1)欺詐發行;(2)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3)同一時間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權眾籌平臺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融資,在股權眾籌平臺以外的公開場所發佈融資信息。如果違反上述規定進行股權眾籌,融資者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集資詐騙。

眾籌與非法集資具有本質的區別,然而,由於立法規範的相對缺失,被別有用心者利用,導致一些投融資主體不慎踏入雷池。這就需要規範性立法文件的頒佈實施,以此加強對眾籌平臺的規範管理,同時也需要投融資主體強化自我保護意識、法律意識,時刻謹記非法集資的陷阱及違規行為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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