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北區財政局原局長寧思專、原副局長楊德裕、原綜合股股長孫明豔涉嫌濫用職權寧思專涉嫌貪汙受賄案一審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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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北區財政局原局長寧思專、原副局長楊德裕、原綜合股股長孫明豔涉嫌濫用職權寧思專涉嫌貪汙受賄案一審開庭

△庭審現場。

欽北區財政局原局長寧思專、原副局長楊德裕、原綜合股股長孫明豔涉嫌濫用職權寧思專涉嫌貪汙受賄案一審開庭

2018年5月30日,由浦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欽北區財政局原局長寧思專涉嫌濫用職權罪、貪汙罪、受賄罪,原副局長楊德裕、原綜合股股長孫明豔涉嫌濫用職權罪一案,在浦北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欽北區財政局原局長寧思專、原副局長楊德裕、原綜合股股長孫明豔涉嫌濫用職權寧思專涉嫌貪汙受賄案一審開庭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浦北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寧思專、楊德裕、孫明豔分別利用職務之便,超越職權,違規審核審批同意用欽北區財政局國土資金代廣西欽州某公司支付鉅額契稅、印花稅。2014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寧思專、孫明豔在明知上述公司尚未繳清宗地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之便,違規指示下屬虛開鉅額非稅收入專用收據,供該公司辦理上述三宗地國有土地使用證。2010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寧思專利用職務之便,分別指使欽北區財政局出納禤某某、欽州市某汽車維修服務部會計秦某某(兩人均另案處理)以虛開發票及加大發票金額的方式,套取欽北區財政局鉅額公款供其個人使用。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寧思專在擔任欽北區財政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建、工程招投標、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了鉅額財物。案發後,被告人寧思專退繳涉案款共611.5萬元。被告人寧思專依法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貪汙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德裕、孫明豔依法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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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庭審現場。

庭審結束後,法院宣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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