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曝娛樂圈“大小合同”,與偷稅罪有關?

崔永元曝娛樂圈“大小合同”,與偷稅罪有關?

著名央視原主持人崔永元與馮小剛、范冰冰等互懟。崔永元曝出了娛樂圈中的潛規則---“大小合同”, 范冰冰稱崔永元洩了娛樂圈商業秘密,要與崔永元對練。如“大小合同” 事實存在,則“大小合同”當事人可能涉嫌偷稅罪。“大小合同” 也叫"黑白合同"或"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陰陽合同"是一種違規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著風險。

“大小合同”是一種逃稅的違法行為,稅務機關一旦發現,可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對雙方偷逃稅款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交易雙方的行為如觸犯《刑法》,有可能構成偷稅罪,根據《刑法》規定有可能被判處拘役甚至有期徒刑的刑罰。崔永元曝出了娛樂圈中的潛規則---“大小合同”, 稅務機關應有所行動,以正面回應崔永元曝光的問題,給公眾一個交待。以示國家依法治國的堅定決心,同時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偷稅罪含義與法律適用

一、什麼是偷稅罪?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偷稅罪法律適用

《刑法》第201條規定,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數額較大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偷稅且數值在1萬元以上的行為;以及《刑法》第204條第2款,納稅人繳納稅款後,又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且騙取的稅款數額未超過所繳納稅款的行為。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本罪已被逃稅罪取代。該修正案對《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偷稅罪作了重大修改,修改後的內容為:"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三、偷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偽造大小合同,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的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四、偷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也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國有、集體、私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外資企業、中外資企業等法人或單位,而且還包括扣繳義務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沒有納稅義務的公民,如與納稅、扣繳義務人相互勾結,為偷稅犯罪提供賬號、發票證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實施偷稅行為的,應以偷稅共犯論處。稅務工作人員構成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