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圈“黑幕”,陰陽合同偷漏稅引關注,“娛樂圈”也該查啦!

娛樂圈“黑幕”,陰陽合同偷漏稅引關注,“娛樂圈”也該查啦!

崔永元爆娛樂圈“黑幕”,陰陽合同偷漏稅引關注。

事情原委相當複雜,目前可知主角並非范冰冰工作室,乃另有其人 ,此事件一經曝出,驚動了國稅局和相關媒體。

那麼問題來了“陰陽合同”到底是什麼?

所謂陽合同就是用來備案報稅,可對外公佈;陰合同則是用來約定雙方交易價格,內容對外保密;

根據稅法規定,影視、演出、表演所得屬於勞務報酬,理應按3級累進稅率表納稅。

陰陽合同漏稅若情況屬實,牽涉其中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面臨的不僅有罰款,還可能是牢獄之災。

然而,偷稅事件在娛樂圈並非個例。早在30年前就有個類似案例,大家來看看咯!

1989年,毛阿敏在黑龍江演出5天賺了6萬元,卻偷稅漏稅近4萬元。經報道後引起全國公憤,毛阿敏被原單位關了3個月的“禁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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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劉曉慶組建公司,採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虛假申報等手段偷稅漏稅達1458.3萬元。後因數額巨大,劉曉慶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蹲了一年監獄。

2008年,林志玲首次登上臺灣藝人補稅榜,因涉嫌報稅不實,遭“國稅局”要求補稅及罰款共近千萬元臺幣。

可見,偷稅已經成為娛樂圈的常規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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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行業律師對於偷稅的行為也很無奈:“大小合同在行業裡很普遍,明星逃稅這塊大家都習慣了,睜一隻閉一隻眼。”

而利用大小合同偷稅,是對國家分配製度的公然侵蝕,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極大傷害,必然激起社會公憤。

大小合同,僅僅是娛樂圈“偷稅大軍”的冰山一角,未被曝光的偷稅行為還有很多。但是無論哪個行業“偷漏稅”都是不合法的,一旦被查,或將面臨牢獄之災。

娛樂圈“黑幕”,陰陽合同偷漏稅引關注,“娛樂圈”也該查啦!

所謂大稽查,這娛樂圈也是該好好查一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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